中 共 德 化 县 委 文 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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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化县委文件
中共德化县委文件
德委[2004]41号
中共德化县委德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化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
《德化县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及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德化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德化县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德化县委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04年3月3日
主题词:
农村经济政策书财务管理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抄送:
县五套班子领导,存档(3)。
中共德化县委办公室2004年3月3日印
德化县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德化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帐目。
会计和出纳人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且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第五条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第六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财务收支平衡的原则,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第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帐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条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领导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一切开支由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坚持先审批后支付。
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签批;500元以上的支出,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签批。
超预算的开支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增加预算,方可签批支付。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批准人的签名及具体用途,不得无据支出。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现金收支应由出纳人员专人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不得自行将收入现金挪用坐支。
第十四条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应严格控制各种借款,因公确需借款的,须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并于回村或办妥业务五日内与出纳员办理结清手续。
第十八条村级组织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
管理费支出总量在不超过村财收入25%的限额内预算列支,具体限额标准和村干部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差旅费补贴标准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和财政有关规定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财政所审核,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推进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
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
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各村200户以下(含200户)的控制在3人,200-500户(含500户)的控制在4人,500户以上的控制在5人。
在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县、乡两级对村干部工资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村主任、书记3000元/人.年,其他村干部1200元/人.年以内。
村级组织干部年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各项补贴等)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
目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进行调减。
第二十条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
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分为三档,即村财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一条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
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
村组干部和村民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
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
误工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
误工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元/人.天)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误工补贴发放具体情况(包括各人补贴天数、事由、标准、总额等)应在当月上墙公布,并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村级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级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协助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级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
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才能入帐归档。
第二十四条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应坚持村会计集体办公记帐制度。
村会计每季度要在规定的日期内集中到乡(镇)政府进行集中记帐、结帐、报帐,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级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3)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4)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5)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开的财务帐目必须经过村务监督小组的审核,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帐,村干部报酬必须公布每人领取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误工补贴天数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村民对公布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村级组织询问或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村级组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级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应由村集体或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实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财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一条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消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积极化解村级旧债。
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德化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化县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印发的《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发展需要、农民承受能力,本着群众受益、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投劳,应当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及其他开支或村内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封建迷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对象为本村村民,2000年至2002年三年村民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人均收入水平的,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高于全省人均收入水平的,最高不得超过20元。
投劳对象为本村农村劳动力(指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5个工日。
对农民自愿捐资,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管理范围。
四、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残疾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投劳任务。
因病、伤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投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到会的过半数,或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不得将投劳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因自然灾害、病、伤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减免。
五、投劳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
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遇到特大防洪、森林防火、抢险、抗旱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监督和管理。
七、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程序。
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项目具体预算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
筹资投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投劳的项目内容、项目收支预算、数额填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项目、标准及各户任务分摊数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后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筹资投劳任务分摊名册应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提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
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实施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和用工凭据。
九、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筹资必须在农民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投劳用工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
十一、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有权拒绝除本办法以外的任何筹资投劳要求,并向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十二、未经批准要求向农民筹资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或强制农民投劳的,县级以上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或按照当地年初公布工价标准将违反规定的用工给予农村居民相应的报酬。
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由德化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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