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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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操作规范
护士执业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号)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环审改办发〔〕号)要求,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级批准或由本级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补办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等各项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首次注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延续注册:
在我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三)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重新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以及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年,拟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五)补办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
(六)注销注册:
自治县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办理注销注册的。
(七)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自治县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仍存在需要办理换证注册的护士。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自治县区域内批准或由本级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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