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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XXXX—XXXX
ICS77.120.01
H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实施
××××-××-××发布
锌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规范(湿法)
Thezincsmeltingenterpriseproducesafelythestandard
(讨论稿)
GB/T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I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锌的湿法冶炼生产工艺特点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以及生产现场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尘毒、化学腐蚀、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编制而成。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则 1
3.1厂址 2
3.2设计 2
3.3施工 2
3.4厂区 2
3.5厂房 3
3.6建构筑物 3
3.7设备 3
3.8安全管理 4
3.9个体防护 4
3.10行为规定 5
3.11清理检修作业 5
3.12交通、消防 6
4工艺、工序安全生产规范 6
4.1精矿备料 6
4.2沸腾焙烧 7
4.3浸出 9
4.4净液 9
4.5电积 10
4.6熔铸 10
5辅助及附属 10
5.1起重作业 11
5.2计量控制 12
5.3动力系统 12
6工作环境 12
7应急预案 12
II
GB/TXXXX—XXXX
锌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法锌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湿法锌冶炼企业的设计、生产、设备检修和施工安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办发(2003)6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
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
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GB/T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JB/T10354-2002锅炉运行规程
3总则
3.1厂址
3.1.1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同时考虑废水、废渣、废气的排放、弃置及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1.2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1.3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1.4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
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1.5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2设计
3.2.1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2.2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3.2.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2.4设计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优先选用安全本质化程度高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2.5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2.6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3施工
3.3.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3.2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3.3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建设单位存档。
3.3.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4厂区
3.4.1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4.2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缩短物流距离。
3.4.3车间与各辅助车间,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4.4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3.5厂房
3.5.1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5.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它因素影响。
3.5.3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落护栏,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它高空作业设施。
3.5.4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桥式起重机厂房,应设置起重机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5.5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5.6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
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5.7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2004的规定。
3.5.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9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
接触腐蚀类物质作业区应设置应急冲洗喷淋装置、洗眼器。
3.5.10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3.6建构筑物
3.6.1建构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建规范。
3.6.2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6.3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6.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2009、GB4053.2-2009的规定。
3.6.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3-2009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2009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6.6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6.7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
3.6.8生产作业场所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
密闭的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7设备
3.7.1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应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7.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3.7.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金属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皮等,应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
3.7.4电气设备起火,必须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灭火。
3.7.5转动设备运行中,严禁清扫、擦拭。
3.7.6照明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低压安全灯。
3.7.7易燃易爆场所,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高温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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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依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