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安全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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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指挥体系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事故报告
4.4新闻报道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善后处理
5.3事故调查
5.4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8.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示意图
8.2省建设厅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省建设厅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4省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省建设厅职责,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明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急处置的责任。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省建设厅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机构及职责
省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指挥小组组成
组长:
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
省建设厅分管领导
成员:
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设计处处长、建管处处长、房产处处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科技委秘书长(见附录2)
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参与和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总结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
主任由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省建设厅设计处处长、建管处处长、房产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见附录3)。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的指示。
应急响应时,受理事故报告,负责收集、汇总、核查事故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建设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建设厅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建设部应急机构及有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全省范围建设工程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负责组织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了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工作预案,负责收集、汇总、核查事故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发生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3)省建设厅设计处
负责协调省建设厅各处(室)应急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调查、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援。
(4)省建设厅建管处
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施工队伍、专业人员的调用。
(5)省建设厅房产处
负责房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调用。
及时了解房屋的破坏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6)科技委
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建议;负责建设工程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
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2.5指挥体系
2.5.1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参照省建设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5.2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单位制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督促和检查。
2.5.3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体系(见附录1)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机制及应急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I、II级响应。
I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II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III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IV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使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2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工作,组织抢险、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同时,迅速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3)省建设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级别和其它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应急部署,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省政府、建设部,派出由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研究处置对策,参加指挥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
按照规定与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有关部门在按上述程序上报的同时,可直接报省建设厅。
各级应急机构之间,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工作人员通信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工程招标、开工报告、施工安全备案等情况;
(8)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建设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重大情况报省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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