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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章总结最新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2.特征:
(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3)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如银行不能随意调度企业资金)
(4)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和分级管理(人民银行分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出票日期须中文大写;
(2)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3)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不受理。
(4)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行书、繁体字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到元:
应写整或正
到角:
可写可不写整或正
到分:
不写整或正
3.“人民币”字样与中文大写金额间不得留空。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
5.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注:
大写不规范,银行照受理,但带来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月:
1,2,10前加零
日:
1-9,10,20,30前加零
11-19:
前加壹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需要增加减少,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确定限额
一般:
3~5天;
交通不便的单位:
5~15天零星开支。
(即最高标准是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准“坐支”现金。
(从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3.提现时写明用途。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不能转账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配备合格人虽,岗位轮换;
3.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
4.审批人员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6.对于重要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7.严禁未授权机构或人员办理或接触资金。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
单位、个人结算账户。
(2)按用途不同分: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注意:
基本户、临时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户、QFII专用户实行核准制。
(3)按开户地不同分:
本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
(四)存款信息保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开立
(二)变更
(三)撤销
1.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4.1年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只收不支)
开户出具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资金结算、证明。
七、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须由基本户转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资金。
(2)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出具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合同;
3.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增资验资资金,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予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三)注意问题
1.支付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银行要认真审查收付款依据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3.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开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撤销过程中违规
2.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违规支取现金;
(3)开立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3.变更未通知银行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法
罚款+直接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停止对开立基本户的核准,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1.票据的特征:
(1)出票人依法签发;
(2)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4)金额由出票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持票人要求支付,则付款人无条件支付;
(6)可转让。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票据之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3.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①付款请求权②票据追索权
(2)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区别: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支票
1.概念: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3.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2)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
(3)其他法定条件
(4)出票的效力:
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商业汇票
1.概念: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种类
3.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票据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原因或用途、交易合同号码。
4.承兑:
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1)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不得以其与出票人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如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拒绝支付)。
(3)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4)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注意:
(1)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不作承兑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3)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信用卡
1.分类:
贷记卡、准贷记卡(需先交存备用金)
2.申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3.销户(记住XXX45天)。
4.资金来源:
一律从基本户转入。
五、汇兑
1.概念: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分类:
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
3.撤销和退汇
(1)撤销:
未汇出。
(2)退汇:
款项已汇出。
表格总结:
项目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开立、撤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10000-30000元
1000元
使用
5000-30000元
变更未通知银行
1000元
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
开立过程中违法
(1)为存款人多头开立账户
(2)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存储。
50000-300000元
使用过程中违法
5000-30000元
2.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银行罚:
5%且不低于1000元
对方单位罚:
2%
3.汇票银行汇票:
(银行签发)
商业汇票:
(银行以外单位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4.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
1,2,10前加零
日:
1-9,10,20,30前加零
11-19:
前加壹
出票日期小写银行不受理;大写不规范,银行受理,但带来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不超1000元
(3)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奖金;
(4)劳保、福利费用等;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可超1000元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下的零星支出。
6.关于银行结算账户个数
项目
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只能开1个
一般存款账户
无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明开1个
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临时活动——只能开1个
建筑施工及安装企业异地承建多个项目——不超合同数
7.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日期
存款人自变更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银行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事项。
8.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
银行
5%,不低于1000元
持票人
2%
9.各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项目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
专用存款账户
各项专用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资金。
9.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内
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内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10日内
10.信用卡
滞纳金
5%
透支日利率:
贷记卡—按月收复利
准贷记卡—按月收单利
0.05%
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行业—2%
(2)其他行业—1%
11.支票种类
项目
用途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可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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