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法规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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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法规制度汇编
一、政治、组织人事纪律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
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点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搞个人专断。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八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封官许愿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封官许愿、请客送礼等手段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不准跑官、买官、卖官。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中组发〔2001〕9号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7号第六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三)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对个人收入、收受礼品及其它重大事项拒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三十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中办发〔1995〕8号第三条、第六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收入: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2、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经国家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级,下同)领导干部;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招聘的副经理级以上的领导干部;5、上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6、上述人员中已经退(离)休被返聘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按要求填报,不得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代为填报。
——《关于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粤纪发〔1995〕17号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办发〔1997〕3号
二、礼品(礼金)
(一)关于收受“红包”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中纪发〔2006〕6号
不准违反规定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私人索要经济赞助;不准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五条
“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接受“红包”不满一千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一千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五千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一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处。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粤办发〔2001〕15号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关于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二十四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粤纪发〔2005〕34号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三)关于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赌博
(一)关于参与赌博(特别是公款赌博)
党员和公职人员:
(1)严禁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
(2)严禁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打麻将;(3)严禁与管理对象以各种形式赌博;(4)严禁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形式赌博;(5)严禁在国(境)外参与赌博。
凡违反上述规定第
(1)、
(2)、(3)、(4)条之一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第(5)条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其直接领导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发〔2005〕1号
(二)关于出入境管理
不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有外国或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它出国出境证件;不准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度假、探亲及办私事;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
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本人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要求外商或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不准在公务出访中违反规定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经商获取私利
(一)关于个人投资、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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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七条
(二)关于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规定如下:
1、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2、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3、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4、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5、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中纪发〔2001〕2号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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