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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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附件:
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
【拟稿部门】总行会计结算部
【签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
【发布文号】
【印发日期】2014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14年8月7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会计结算-核算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行柜面业务系统会计核算管理,规范内部账户设置和使用,进一步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内部账户定义
本规定所称内部账户是指在柜面业务系统中开立的、用于核算我行内部资金往来的账户,与客户账户相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内部账户的开立、维护、撤销、使用、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内部账户设置
第四条设置原则
内部账户严格按照资金性质、核算要求并结合业务需要和系统功能设置。
第五条账户分类
(一)按所属科目
根据账户所属科目的类别,内部账户分为资产类内部账户、负债类内部账户、权益类内部账户、共同类内部账户、损益类内部账户、表外内部账户。
(二)按系统模式
根据账户在核心系统内的设置模式,内部账户分为一般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损益内部账户。
1、一般内部账户的账号长度为16位,编排规则为:
币种(3位)+类别码(5位)+顺序号(4位)+网点号(4位)。
其中币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余均使用数字。
类别码相同的内部账户隶属于同一科目。
2、客户性质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同客户账户(11位数字),通过前两位区别于客户账户并表明具体类别,以44、51、52、97、98、99起始,仅限于系统交易必需时开立(使用说明见附件1-1)。
3、损益内部账户的账号编排规则为PL+类别码(5位)+网点号(4位)。
第六条基本要求
(一)资产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贷方余额(备抵类除外)。
(二)负债类、权益类内部账户,日终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三)损益类内部账户,收入类应在贷方发生,余额反映在贷方;支出类应在借方发生,余额反映在借方。
此类账户仅在损益结转时反方向发生,冲正交易除外。
(四)表外内部账户,原则上按照借付贷收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有系统特别处理规则的除外(见附件1-1)。
(五)业务发生时全额入账,不得轧差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结算业务不垫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以垫款的除外。
第三章内部账户开立、维护和撤销
业务主管部门或总行会计结算部发起运维,流程参照内部账户开立。
第四章内部账户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内部账户范围
“网点每日检查核对的内部账户明细表”中所列内部账户、客户性质内部账户及异常内部账户纳入重点内部账户管理范围。
内部账户异常是指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因处理环节(含时间、空间上的间隔)形成内部账户的挂账业务及挂销账等情况。
挂账包括但不限于清算类款项、业务性挂账、差错类挂账等。
(一)清算类款项指办理跨分行业务或办理系统外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待清算资金款项。
如分支行待清算往来、银联待清算款项等。
(二)业务性挂账指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时间或空间上的间隔造成的暂挂款项。
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款项随之结清。
如暂收、暂付的待划转款项等。
(三)差错类挂账是指因业务差错引起的挂账款项。
如:
现金长短款、待查错账等。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应按照相关核算规定正确使用内部账户,不得指使、授意经办人员违规使用内部账户。
各网点应落实专人定期核对其他应收应付款内部账户使用情况。
如发现应收应付款项记账串户或其他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应及时指正。
(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操作管理,注意记录入账原因、留存相关资料并专人保管,做到账务明晰,及时销账。
根据账户核算内容应于业务发生当日及时完成销账,原则上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除注明特定用途的账户,其他内部账户在系统交易时均需在备注或摘要内输入使用说明。
(三)各单位应依据内部账户核算的具体业务,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做好外部对账或账实核对工作;同时做好闲置的内部账户上报清理工作。
1、每日营业终了,各网点应打印并依据“网点每日检查的内部账户明细表”检查挂账款项,确保内部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照确认无误后,本表作重要账务核对工作清单
(一)(该清单纳入总行会计检查工作清单内)附件。
2、每日对本机构按业务规则应当日结零的内部账户实施监控管理。
落实专人做好清算科目、暂收科目及暂付科目前一日余额的复核勾对工作。
会计主管应及时检查柜员是否规范处理异常挂账,如遇重大异常须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
3、外汇业务要求:
每日营业前各经营单位应落实专人核对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余额及发生额,并做好外汇其他应收应付款核对记录(电子版)(附件1-3),定期备份。
月末,打印其他应收应付款纸质明细清单,留存一年后上交档案管理部门。
对于其他应付款(98账户)必须检查余额是否为零,否则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海外业务部处理。
(四)总行营运管理部运用会计监测系统对全行各单位重点内部账户进行日常监控。
如有异常,通过会计监测系统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协查。
各单位收到预警协查任务后,须及时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原因、整改处理情况)反馈总行营运管理部。
(五)柜面业务系统交易操作要求参见《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手册-内部账户记账及轧账》(银行产品〔2010〕2号)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系统销账管理
(一)已列入系统销账管理的内部账户(以下简称销账账户,附件1-1),在入账(即与该账户余额方向一致的账务)记账时,系统将自动产生一个销账编号。
柜员进行出账(即与该账户余额方向相反的账务)记账时,必须在交易中输入该编号,系统核对编号、金额等信息与原入账信息一致后即自动作销账处理。
系统支持一进多出、多进一出的销账方式:
入账金额为一笔、出账为多笔,或入账金额为多笔、出账为一笔时,出、入账的金额合计应相等。
实行系统内销账控制的内部账户,其入账和出账均由系统生成销账登记簿记录,无需登记手工账簿。
每个工作日,各单位应查询上日“销账账户未销账余额核对异常情况表”,核对各内部账户的未销账余额与该账户当日期末余额一致。
如发现系统账务与销账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二)销账期限
对于销账账户10天以上未销账的记录,各单位应落实人员按时查看,关注并查明该账户长期未能销账的原因,及时处理,避免长期宕账情况。
每月底,各网点会计主管汇总当期新增的10天以上未销账记录,向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下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分行会计管理部门应组织尽快处理,避免长期宕账情况的发生。
(三)每年年终,根据系统打印的“年度销账账簿”和手工销账账簿(如有),各单位应及时核对无误,纳入当期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异常处理
各单位对下列原因导致的非业务性暂宕款项,在发生次日,“一事一报”报送总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一)由于银企之间结算造成的事故、案件、纠纷引起的各类应收、应付款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审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由分行会计分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二)由于个人结算业务收付造成的事故、案件、纠纷引起的各类应收应付款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含)以上的,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审批;单笔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由分行会计分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上述1、2情况,应区分柜面和自助机具分别填制《银行差错事故处理报批表》(附件1-2)报总行。
若为外汇业务,单笔金额超过等额一万美元(含)以上的,由总行海外业务部负责审批;单笔金额在等额一万美元以下的,由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行海外业务部备案。
(三)由于其他非结算业务引起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参照《银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操作指引》(银行计财〔2008〕11号)、《关于案件诉讼费用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银行资〔2002〕18号)和《银行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上银函〔2013〕36号)等文件,分别由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管理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核算变化内容,及时组织清理停用内部账户。
(二)总行会计结算部按需更新每日结零的内部账户清单和销账账户维护内容,经总行营运管理部进行系统维护后通过部门邮箱予以告知。
各单位特色业务余额监控账户自行维护。
(三)总分行会计管理部门通过制度规范和会计检查辅导等手段对辖属分支行的重点账户管理予以监督。
(四)分行及时汇总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上报辖属经营单位在内部账户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第五章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十六条科目和账户设置
(一)科目设置
1、139其他应收款:
核算和反映本行除逾期贷款、应收利息、因授信业务产生的垫款、应收股利、代理兑付业务暂付款等以外应收或暂付的其他各类款项情况。
2、261其他应付款:
核算和反映本行除应解汇款、应付本汇票款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代理业务暂收款等以外应付或暂收的其他各类款项情况。
(二)账户设置和使用要求
根据对应的业务和处理的环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各(子)科目项下分别设置内部账户。
其中98账户归属于261-002科目,通常用于系统交易限制并经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后开立使用。
同类业务的98账户每个网点只能开设一个。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发布和更新《其他应收应付款内部账户使用说明》(以下简称使用说明,附件1-1)。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规范使用,严禁随意、错误使用,不得将明确规定需要分户核算的应收应付款项纳入同一账户中核算。
第十七条清理核销
(一)各网点应落实专人,定期对网点长期悬宕的其他应收应付款进行检查清理。
每年11月底,各单位应对“139其他应收款”科目中不应跨年度的各类垫款要逐笔清理收回;对“261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悬宕款项,要逐笔进行核实清理。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按年度授权所明确的权限,自行审批核销或报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待报批清理的各类悬宕款项,不得擅自处理和隐瞒不报。
1、其他应收款宕账核销,会计分录:
借:
536营业外支出
贷:
139其他应收款
2、其他应付款宕账核销,会计分录:
借:
261其他应付款
贷:
515营业外收入
(二)各分行应按季度对各网点其他应收应付款使用、结余、清理、核销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说明
如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已明确相关内部账户的开立流程或核算规则,以相关会计核算制度为准。
财务核算系统内部资金核算要求遵其系统和财务管理规则执行涉及上述内部账户对应科目的管理规则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8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废止规章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我行内部账户实现系统销账管理的通知》(银行会〔2009〕129号)、《关于加强其他应收应付款核算管理的通知》(银行会〔2009〕82号)和《关于优化内部账户管理及核算的通知》(银行会〔2011〕146号)废止。
附件:
1-1、其他应收应付款内部账户使用说明
1-2、银行差错事故处理报批表
1-3、外汇其他应收应付款核对记录
1-4、内部账户开立流程图
1-5、风险控制描述
1-6、外内部合规依据及版本控制
1-7、关于《银行内部账户管理规程》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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