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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试题题库
一、填空题:
1、夏朝的五刑是指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2、西周时期主要的刑罚有五刑、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等。
3、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西周时期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4、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程、课、廷行事。
5、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官纠和民举。
6、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7、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9、公元569年,北齐后主都下诏废除宫刑。
10、自魏明帝(曹魏)时起,采纳卫觊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和官员。
11、唐朝《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刑,作为宽恕死刑的办法。
12、《唐律疏议》是由唐律律文和疏议两部分组成。
13、唐代的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14、唐代的诉讼有两种方式举劾和告诉。
15、唐代检察机关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
16、唐代的审判制度开始实行审判回避制度和证据制度。
17、唐代还建立了同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的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当错判的责任。
18、《宋刑统》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9、元朝中央司法机关设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和大宗正府。
20、元朝设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21、元代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有断理狱讼的审判权。
22、明代废除宰相制度,设内阁大学士辅助皇帝。
23、明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
24、明代对于官吏的考核分考满与考察两种。
25、在清代,为了管理蒙、会、藏少数民族事务,设立专门管理机关理藩院。
26、在清代,选任官吏除科举外,还有由皇帝直接任用的叫“特简”,有大臣互推任用的叫“会推”。
27、清代康熙年间对职官的考绩实行“京察”和“大计”两种方法。
28、清代契约的形式有红契和白契。
29、太平天国运动在土地所有权上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30、清末修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博辑中外。
31、中国传统的成年标准各不相同,元代十五岁,明清十六岁,《大清民律草案》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32、《大清民律草案》中,妻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限制行为、无行为能力)
33、《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法中,继续实行宗法家长制度。
34、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行政机关为国务院,行政首长为国务总理。
35、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包括普通文官和特别文官。
36、清朝文官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
37、北洋政府在刑事立法上,最显著的特点是隆礼与重刑。
二、名词解释
1、明德慎罚2、宗法制度3、周公制礼4、吕刑
(1)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民众服从。
因此,“明德慎罚”主张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2)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下的周代等级大致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等。
(3)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名姬旦,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
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和康王,实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成康之治”。
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4)“吕刑”:
西周穆王时期,国家财政出现危机,狱政腐败,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使进行法律改革,贯彻西周初年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制定吕刑。
5、周“礼”
在西周社会,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别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称为“礼”。
周“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疏运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
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文权为中心的家庭;家庭伦理关系。
“尊尊”原则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而且“亲亲文为首”,全体家庭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为中心。
因为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所以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包括国家的根本法,小到遍及接物等生活细节,几个整个上层社会的领域都在它的支配下。
西周的礼有“五礼”、“六礼”、“九礼”等名目,其实内部都一样,即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6、“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西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礼不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应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的,有差别的。
六子有天子的礼,诸候有诸侯的礼,庶人有庶人的礼。
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刑不上大夫”也并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会适用刑罚。
对于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行为罪,同样是严加惩处,直至死罪。
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往往在适用刑罚上享有特权,即使是死罪,也是秘密处决而不公开。
7、“三公九卿”
“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吏大夫三个最高职员。
丞相是皇帝下面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理监察、举劾官吏。
御史大夫辅佐丞相,又可纠弹丞相。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即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殿掖门户”,统辖皇帝的侍从警卫;卫尉掌管“宫门卫龙兵”,亦为负责皇室警卫的机构;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的马政;廷尉,掌管刑狱,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典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宗正,掌管皇族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管皇室山海池泽税收。
7、“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就是根据《春秋》的精神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
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讫心定罪”原则的是主观“心”好坏,而“心”好坏的标准又是儒家的伦理规则。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序上补充立法的行为。
但是,用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在司法实践中极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
8、“上书复审”。
汉朝还规定了请求复审的制度,汉律称之为“乞鞠”。
官吏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请求重新审理。
但复审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据史籍记载,汉时乞鞫期限为三个月,如果犯人在三个月内不提出复审的要求,过三个月以后即不得再行提出。
“读鞫”和“气鞫”虽为必经的程序,但经常流行于形式,封建诉讼制度的本质和封建官僚主观武断的审判作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实事求是地查明案情,改变错误的判决。
9、“录囚”
录囚,是封建时代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犯的审理,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是否合法,以及有无差错,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
这是封建统治者恤刑省刑、宽待囚犯的一种表示。
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代代相传。
10、“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即凡被判处死刑的,立春不能执行,须等到秋后判决。
封建统治者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春天万物生长,秋季草木凋零,所以秋季执行死刑,是顺应时节,“敬顺天时”,表现出宗教上的迷信色彩;第二,秋季判案行刑,不耽误农时,有利于农业生产。
11、“张杜律”
晋律是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正式完成于晋武帝泰始三年,故后世称之为泰始律。
《晋律》共20篇,620条,27657字。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的经学家与律学家张裴、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释,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这不仅为使用《泰始律》者提供了一致的标准,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而且弥补了律文内容的缺陷和不足。
该注释完成后,经晋五帝审查批准,正式下诏颁行全国,成为与晋律条文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解释。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统称为“张杜律”。
12、解释“官当”
北魏和南朝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
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高官显爵绝大多数控制在豪门世族手里,所以“官当”是十分明显地符合他们的利益。
北魏律明确规定,五等列爵及官吏从五品起以官当徒三年,其免冠者三年之后按原官阶降一级续用。
陈律具体规定,“如有官可当徒二年,余服刑;三年徒刑,可以当徒刑二年,余一年赎”,这种把官当与古代赎刑结合的办法,使封建官僚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体现。
13、“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
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惩的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
14、直诉制度”
直诉制度形成于西晋,是指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直诉制度改变了以往不准越诉的规定,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或纠正冤假错案。
同时,这项规定也促进了司法制度的集权化。
15、隋朝的“十恶”制度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的经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并且置于律首,这样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十恶”制度具体是: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列律》“五刑”条之后。
并规定“大逆、谋反、判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以示与一般犯罪的量刑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6、大业律
公元604年,隋炀帝夺取帝位,次年改元大业。
隋炀帝为了标榜宽政省刑,遂又敕修律令。
大业三年,新律编成,颁行全国,称为《大业律》,其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只是在体例上把开皇律的十二篇分离为十八篇,又从律文中废去了十恶之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具体执行刑罚的措施也轻于旧律。
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事实上并没有执行,只不过用来装点门面而已。
17、“三省六部制”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六部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
掌握机要,决定军国大政。
全国最高政令皆由中书草拟,以皇帝的名义和诏书的形式发出;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敕,皇帝的诏书并非自己写,而由中书省撰拟。
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以中书侍朗为副职,其下设有众多的属吏。
门下省是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
门下省以侍中的长官,门下侍郎为其辅佐,下设给事中等官职。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尚书省参与国家大事,负责执行中书、门下议决的事项。
尚书省以尚书令为长官。
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各辖四司。
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六部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吏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赏罚;户部主管全国户口、工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礼部主管全国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刑部主管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赏罚、考核;刑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可审判;工部主管全部水利、河防、工程营建及工匠管理。
18、“十恶”
“十恶”罪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至隋唐如时开始正式定为“十恶”。
根据唐律的规定,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逆”、“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19、“八议”制度“八议”是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等;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帝后代被尊为国宾者。
20、“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来折抵徒、流两种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
唐律将罪分为私罪和公罪。
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徒刑”三年。
九品以上官,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二年。
如果是以官当流,原则上是“三六同比徒四年”,即流刑三等,官当时皆比作徒四年。
以官当徒仍有余刑不尽者,可再以铜赎刑。
因官当而失掉官职之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21、宋代的“两府三司”制度
所谓“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二、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
但宋为了防范宰相权力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
同时以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长官,枢密院的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品级相等,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
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机构,其长官为“三司使”,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但总管国家财政,被称为“计相”。
宋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将宰相原有的财权、军权一一分割,使之难以独揽一切,与皇权抗衡。
22、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每年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御史、通政史及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候或绞监候者。
23、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及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按官立朝审先于秋审一天举行)。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朝审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二是直到嘉庆二十年以前,朝审案件一直保持三复奏程序,以示对京师案件的手中,直到嘉庆二十年始决定“朝审与秋审同一例,嗣后朝审亦著改为一复奏”。
24、热审是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25、“贿选宪法”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洋政府统治权力进行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
先是黎之洪继任总统,段祺瑞任总理。
1917年,段祺瑞凭武力逼走黎之洪,控制了北京政府。
1920年7月,直皖战争爆发,皖系失败。
战后北京政府由直、奉两系军阀共同控制。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爆发,奉系战败。
北京政府由直属军阀首领曹锟、吴佩孚掌握,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运动。
1923年6月,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之洪逼迫出京并辞职,同时令直系准备贿选。
经讨价还价,国会议员与直系就选票价格(每选选票五千之)与付款方式达成一致。
10月5日,曹锟被选为总统,时人称之为“贿选总统”,国会亦被称为“猪仔国会”。
曹锟和国会都急于完成宪法,遂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而未决“宪草”匆匆通过,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史称“贿选宪法”。
26、“五·五宪草”
“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
国民党内的爱国者及各种政治派别,也要求迅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
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
1933年1月,立法院组织了以院长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草拟宪法。
在蒋介石的反复责令修改下,先后历时三年,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公布的时间为5月5日,故该草案又被称为“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和宪法之实施与修正等八章,共一百四十八条。
由于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不具备召开国民大会的条件,该宪法未能审议。
27、“伪宪法”
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
7月3日,在未经政协讨论决定,没有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单方面决定召开国民大会。
11月5日,国民党搜罗青年党、民社党及少数所谓社会贤达代表,召开了非法的国民大会。
蒋介石令王宠惠、吴经熊、雷震等人将“五·五宪草”稍作修改,再经其本人删修后,交立法院审议并转呈伪国民大会。
12月25日,伪国民大会通过该宪草修正案。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该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包括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
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28、“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农村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条件下,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灵活实用的审判方式。
这一方式曾被广泛推行于各抗日边区。
它的特点是: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消除了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坐堂问案衙门作风,进一步推进了边区司法的民主化,丰富和发展了巡回审判制度。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
西周的法律思想较之夏商有了新的发展。
其主要表现是在“以德配天”的新观念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的。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在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2.简述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就是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轻刑,以稳定人心;对于统治时间较长,治理情况较好的地区,用中刑;对于不服从统治犯上作乱较多的地区,要用重刑。
3.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条件有:
首先,“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
其次,婚姻六礼,这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根据聘娶礼制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有哪些?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是“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也称“七弃”、“七去”,是指妻子有下列七种行为之一者,丈夫可以将其休弃。
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所谓“三不去”,就是丈夫休妻时,妻子有以下三条理由之一者,不能休妻。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5、西周时期是如何区别民刑案件?
西周时期,人所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方式也不同。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诉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6、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
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郝然”;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然”。
“五听”制度是周朝审判法律的经验总结,也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7、简述战国时期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这样打破了奴隶制的“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说制定成文法,要向老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意思是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8、评价商鞅变法的历史地位。
商鞅变法广泛宣传了改革的思想和主张,使变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商鞅变法巩固和发展了秦国封建制的基础,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秦人富强”,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刑罚主要包括八大类:
笞刑、徒刑、流放型、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种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9.秦朝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秦朝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定罪量刑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男了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刑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
(7)诬告反坐。
10、简述秦朝债发生的情形。
有五种情形:
一是契约之债;二是非法侵害所生之债,即侵权之债,三是不得当利之债;四是损坏公物之债;五是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11、简述汉朝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
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
汉初至文景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在客观上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致力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并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赋税的比率和徭役的天数。
刘邦把田赋减为“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景帝时正式把田赋“三十税一”规定为法律制度。
同时,汉初除秦苛法,废除了“诽谤妖言令”和“收孥连坐法”,主张把犯罪者和家属区别开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汉文帝十三年,正式发布废肉刑令。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特别是“文、景之治”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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