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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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___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___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___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___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___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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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___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___。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__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___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___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___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___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___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___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___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___出具___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___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___,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___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
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___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
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
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
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范本)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___经济秩序,促进___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___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___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___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
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___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范本)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账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___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___年___月___日___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大事记
(___-05-02)稿件___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改革开放初期
1979年___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___(以下简称工商___)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___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___》。
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
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1979年___月___日,工商___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和___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1982年___月,___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
1988年___月___日,___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等重要事项。
____年___月___日,工商___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企业法人登记由综合性管理向事由性管理过渡的一次飞跃。
这一时期,个体企业登记管理主要依据___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___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___年和___年,___先后发布《___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务___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___,工商___规范对外资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处罚问题。
■建立___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党的___大前后,全国企业登记注册的重点转移到加快___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的轨道,企业登记的范围拓宽、责任加大。
____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是此次改革的重点。
____年底,《___公司法》通过。
___年,___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咨询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十余件规范公司登记的规章相继制定并发布。
____年___月,工商___下发了《___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___》。
___年___月,工商___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___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
___年___月,工商___公布了《___加强企业登记___工作___》,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
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制定了《___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___》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完善___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企业登记管理逐步由按政策管理转为依法管理。
这一时期,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公司法为契机,改革企业登记制度,并按照党的___大和___届___中、三中全会精神,逐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信用分类监管
___年,工商___制定并修改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并下发了《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___年,工商___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___年,工商___重新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___年___月,工商___制定并下发《___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___条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
___年___月党的___届___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___年___月,党的___届___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___月___日
辛红辑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___令
第___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___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四年___月十四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__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__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___%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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