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加其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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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加其他
第四十四章合同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对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
合同是协议的一种,是在法律上能够发生权利、义务效果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
3.既包括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下列关系不适用我国《合同法》:
①政府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
②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事务管理方面的合同。
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作出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其成立、生效及纠纷解决,除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外,可以参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合同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是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进行的分类。
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他方不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无须支付代价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进行的分类。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就可成立的合同。
七、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这是依据合同所确定的给付形态进行的分类。
一时性合同,是指债务因一次给付即履行完毕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给付,而是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主合同与从合同:
这是以两合同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主合同,是指两合同中不依赖另一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两合同中以另一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九、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这是以合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束己合同,也称为“为订约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自己受约束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
十、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十一、预合同与本合同:
这是以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预合同,又称预约或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合同,又称本约,是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十二、单一合同与复合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内容是否唯一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单一合同,是指仅有一种权利义务的合同。
复合合同,又称混合合同,是指约定了两种以上性质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
十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格式合同,又称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于订立合同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意义: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
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
3.要约对相对人的效力。
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1.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方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生效之时,即要约一经撤销,则视为要约自始不生效。
3要约的消灭,又称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相对人均不再受其拘束。
即是说,要约人解除了其受要约约束的效力或义务,相对人丧失了作出承诺的资格或权利。
要约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有效期限(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相对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反要约。
反要约是指相对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变更后所作的“承诺”。
2.交叉要约。
也称交错要约,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为意思内容相同的要约。
3.悬赏广告。
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4.现物要约。
是指未经订购而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径寄物品的行为。
(六)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劝诱、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拘束力。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2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人发出,多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实现。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多采用对话或信函方式为之。
3内容要求不同。
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并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三、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人约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2.要约人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受要约人即时承诺的,承诺即时生效;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于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约定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所指定的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4.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5.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场合,当事人约定采用确认书确认承诺的效力的,承诺自确认书签订时生效。
1.承诺的迟到。
:
承诺的迟到指迟发迟到的承诺,又称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所发出的承诺。
2.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又称承诺逾期,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内发出的承诺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四、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
(一)竞争订立合同:
竞争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与相互竞争的多个相对人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
其特点在于:
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且相互竞争,以获取订立合同的机会和资格。
竞争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类:
招标投标和拍卖
(二)强制订立合同:
强制订立合同,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对相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强制订立合同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公共事业领域,在强制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负有缔结合同义务的人不得拒绝对方的请求,对相对方的请求不作表示的,通常认为默示承诺。
(三)附合订立合同:
附合订立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才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附合订立合同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或定式合同。
格式条款:
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免责条款:
当事人约定
六、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的事实。
合同成立VS合同生效:
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
生效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体现的是国家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作出的要约和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产生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产生行政和刑事责任。
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国家不会主动干预;合同生效与否,蕴含国家的主动干预。
(一)意思实现的概念:
意思实现,是指依交易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要约的要求,承诺无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意思实现的适用条件:
依交易习惯、依事务性质、依要约人的意思承诺无须通知。
八、事实合同:
事实合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因特定的事实而成立的合同。
事实合同是德国学者哈帕特(Haupt)提出的概念。
通常,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依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无意思表示则无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的强制力。
二、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
(一)有效合同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享有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任何第三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合同债权,在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在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在涉他合同中,合同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
(二)无效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是指业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效力: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
主要包括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行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效力的合同。
主要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对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损失的存在
(二)须行为人违反合同前义务:
合同前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相互接触磋商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主要情形有:
恶意磋商责任;虚假陈述责任;未尽通知,协助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责任。
(三)须行为人有过错(四)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1从赔偿范围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2从责任方式看,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方式;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强制继续履等方式。
3从责任性质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免责事由等。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为给付。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给付义务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的约定义务。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合同法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得不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2.构成要件:
须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须履行期届至而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在应先履行一方未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得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
2.构成要件:
须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应后履行一方因财产状况恶化而难为对待给付时所享有的、得于应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这一抗辩权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享有的权利。
2.构成要件:
须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须应后履行一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等;须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应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担保。
(一)向第三人履行1.概念。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2.条件: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法律规定必须向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不得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3.效力:
第三人可以向合同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二)由第三人履行1.概念。
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
2.条件: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
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时,第三人得行使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所增加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部分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现代民法所称合同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1.概念。
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2.类型
(1)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1.约定解除的条件:
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须不因解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定解除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第九节合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合同不履行的特征:
不履行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通常为债务人;不履行的是约定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依诚实信用原则而派生的附随义务;不履行产生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二、合同不履行的样态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先期毁约等。
1.明示预期违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条件: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2.默示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条件:
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履行担保。
(二)现实违约:
现实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
1.全部不履行。
指根本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
(1)拒绝履行。
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债务。
(2)不能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
2.不适当履行:
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不适当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以及其他不适当履行。
四)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
构成要件为:
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皆违反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对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节特殊买卖合同
一、特殊买卖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特殊买卖合同,亦称特种买卖,是指具有特殊要件的买卖。
特种买卖虽有其特殊性,但与一般买卖没有本质区别。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分期给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其根本特征是:
买受人按照约定在受领标的物后分期分批向出卖人付清总价款。
分期付款买卖对出卖人而言,有不能获得全部价金的风险。
三、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样品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又称货样买卖合同。
四、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所试用标的物的认可作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买卖,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买受人有试用或试验标的物的权利;②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合同生效要件。
五、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和定标的竞争程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招标、投标和定标订立合同,属于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六、拍卖合同:
拍卖合同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在众多的竞买人中选定最高报价者并与其订立的合同。
关于拍卖合同的订立,本书合同法总论部分已有所讲解,在此不赘述。
第三节互易合同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易货交易,互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
互易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以物易物的实物直接交换合同,无须支付价金;②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都须直接向对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互负义务;③是诺成合同,互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互易协议时起即告成立;④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但不动产互易应以书面方式为之,且应办理登记手续。
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赠与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
一般赠与又称单纯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的赠与合同;特殊赠与则是指具有特殊情形,权利义务具有特别规定的赠与合同。
特殊赠与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类:
(二)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履行时间的不同,可将赠与合同分为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现实赠与亦称即时赠与,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的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
非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
(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以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为标准,可将赠与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如为救灾目的而实施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特定物,出租人是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的人,根据合同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人是承租人。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我国,房屋租赁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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