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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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计算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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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计算题
五、计算题
1.*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
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局部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局部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局部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局部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局部
40%
要求:
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
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一纳税年度,*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居住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有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局部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局部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局部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局部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局部
40%
要求:
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
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
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一样,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
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
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
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缺乏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
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
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5.*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
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
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200÷〔1000+500〕]
=450×〔200÷1500〕
=60〔万美元〕
或=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缺乏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
=450×〔300÷1500〕
=90〔万美元〕
或=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
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6.〔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
中**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或:
[〔400+100〕+〔150+50〕+〔250+30+20〕]×33%×[〔150+5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200÷1000〕
=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或:
[〔400+100〕+〔150+50〕+〔250+30+20〕]×33%×[〔250+30+2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300÷1000〕
=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85万元缺乏抵免限额99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5万元。
可抵免税额合计=66+85=151〔万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400+100〕+〔150+50〕+〔250+30+20〕]×33%-151
=330-151
=179〔万元〕
7.*一纳税年度,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国内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额为100万美元。
公司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40%。
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
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7.〔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100×40%=40〔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西蒙制药公司的股息=〔100-40〕×50%=30〔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30×20%=6〔万美元〕
〔4〕股息应承当的子公司所得税=40×[30÷〔100-40〕]=20〔万美元〕
〔5〕西蒙制药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30+40×[30÷〔100-40〕]=50〔万美元〕
〔6〕抵免限额=〔1000+50〕×50%×[50÷〔1000+50〕]=25〔万美元〕
或=50×50%=25〔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
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6+20=26〔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25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1000+50〕×50%-25=500〔万美元〕
8.*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
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8.〔1〕子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1000×33%=330〔万美元〕
〔2〕股息应承当的子公司所得税=330×[200÷〔1000-330〕]=98.51〔万美元〕
〔3〕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200+330×[200÷〔1000-330〕]=298.51〔万美元〕
〔4〕股息预提税=200×15%=30〔万美元〕
〔5〕抵免限额=298.51×45%=134.33〔万美元〕
〔6〕可抵免税额:
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98.51+30=128.51〔万美元〕
缺乏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128.51万美元。
〔7〕乙国政府可征税款=134.33-128.51=5.82〔万美元〕
9.假设:
*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
该公司希望保存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存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
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可征税款数。
9.〔1〕股息应承当的子公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
〔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
〔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
〔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
〔5〕可抵免税额:
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
缺乏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
〔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10.*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1
所得50万美元以下〔含〕的局部
20%
2
所得50—100万美元的局部
30%
3
所得100万美元以上的局部
40%
要求:
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10.〔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当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
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1.75+7.5=9.25〔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28〔万美元〕
11.*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
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11.〔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2000+1000〕×37.5%=1125〔万美元〕
〔2〕中国分公司实纳税额=1000×33%÷2=165〔万美元〕
视同已纳税额=1000×33%-165=165〔万美元〕
〔3〕抵免限额=〔2000+1000〕×37.5%×[1000÷〔2000+1000〕]
=375〔万美元〕
或=1000×37.5%=375〔万美元〕
〔4〕确定可抵免数额:
由于已纳所得税额与视同已纳税额330万美元〔165+165〕,缺乏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30万美元。
〔5〕公司应纳日本政府所得税额=〔2000+1000〕×37.5%-330
=1125-330=795〔万美元〕
12.*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
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根底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
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根底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额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
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12.〔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当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100+80〕×50%×[80÷〔100+80〕]=40〔万法郎〕
或=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
由于已纳税额〔直接+间接+饶让〕=5+5+30=40〔万法郎〕
与抵免限额相等,所以可抵免税额为40万法郎。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40=50〔万法郎〕
1.*一纳税年度,*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本钱为每辆10万元,现以本钱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2000辆,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小轿车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64%。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
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组成市场价格=10÷64%=15.625〔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5.635-10〕×2000=1125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11250×33%=3712.5〔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5.625〕×2000=875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8750×37.5%=3281.25〔万元〕
2.*一纳税年度,*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本钱为每辆10万元,在国内市场上尚未销售过,现以本钱价格销售给美国母公司,共销售1000辆,美国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美国税务当局调查说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汽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
美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中国为33%。
要求:
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比照市场价格=20×〔1-20%〕=16〔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6-10〕×1000=600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000×33%=1980〔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6〕×1000=400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4000×35%=1400〔万元〕
3.*一纳税年度,*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西服,其实际生产本钱为每套800元,现以本钱价格销售给**母公司,共销售20000套,**母公司最后以每套1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西服。
根据**税务当局调查说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西服的销售毛利率为30%。
**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6.5%,中国为33%。
要求:
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西服的销售价格以及中国政府和**政府的税收收入。
〔1〕比照市场价格=1600×〔1-30%〕=1120〔元/套〕
〔2〕外资企业利润=〔1120-800〕×20000=640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400000×33%=2112000〔元〕
〔4〕母公司利润=〔1600-1120〕×20000=9600000〔元〕
〔5〕母公司向**纳税=9600000×16.5%=1584000〔元〕
4.*一纳税年度,*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本钱为每双315元,现以本钱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运动鞋。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内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
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0〔元/双〕
〔2〕外资企业利润=〔450-315〕×36000=486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4860000×33%=1603800〔元〕
〔4〕母公司利润=〔600-450〕×36000=5400000〔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5400000×37.5%=2025000〔元〕
1.*合资机构中国的总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设在*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1000万元,如果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5%,则计算:
〔1〕已缴当地政府所得税税额;1000*35%=350
〔2〕抵免限额;1000*25%=250
〔3〕居住国政府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250
〔4〕居住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中应征所得税税额。
(5000+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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