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车险理赔汽车零部#x4ef6报价实务pd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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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报价实务
第一部分价格定义
第一章价格及其类型
一、价格的定义
价格是商品在交换流通过程中,以货币体现的交换价值。
汽
车配件的价格就是汽配资源在需求与供应者之间重新分配的重
要的一项变数。
影响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市场
的供求关系、产品的来源、销售渠道以及产品品质等。
根据我国
汽车售后维修的市场基本现状,从维修厂的分类上,主要分为
4S店及非4S店,与之相应的汽配价格的分类就自然因销售渠道
分为了4S店价格和普通市场价格。
4S店是指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含整
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
反馈等(Survey)4S店价格多为各品牌主机厂以统一客户销售价
或最高限价的形式体现的,也称光盘价,由各4S店为主要销售
渠道的配件的价格。
而普通市场价格则根据产品的来源、品质等
多类共存。
根据配件的来源、销售渠道以及产品品质等情况,汽
车后市场配件价格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4S店价格:
是指厂商指导价,配件由整车品牌厂商及
其配套厂生产的零配件(原厂件),并通过其授权的整车营销网
络渠道销售(4S店)的配件价格。
(二)市场正厂件价格:
是指市场零售价,配件为代理商、销
售商等渠道在汽车后市场流通交易的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合法
配件流通价格。
(三)OEM件价格(也称为配套厂件价)
(四)合格件价格(含品牌件价)
(五)下线件价格
(六)副产件价格(高仿件价)
(七)拆车件价格(翻新件价)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价格其他分类
目前汽车后市场的主流市场价格为五类:
原厂件市场价、配
套件市场价、合格件市场价、翻新件市场价、其他件市场价。
为
了便于使用,通常情况下,价格类型做以下定义:
(一)原厂件市场价
指在普通汽配市场销售的,由主机厂授权的配件生产厂生产
的,经检验合格供主机厂装配或售后维修使用的配件的市场销售
价格。
原厂配件的特征是一般有标准的包装,包装上带有汽车公
司的标志和零件的编号。
零件本身也带有相应的标识,且做工细
致。
(二)配套件市场价
指由汽车主机厂订制或授权生产配件的配件生产厂,自行向
普通汽配市场销售的订制或授权生产的配件价格。
配套件跟原厂
件的最大区别在于,配套件没有带汽车公司的标志和原厂编号的
标准包装。
多数只有自己的品牌标识和零件编号。
(三)合格件市场价
指由专业的配件生产厂生产的,质量品质较好,得到相关权
威机构认证,取得合格证书的配件的市场价格。
合格件通常是根
据其合车度、用材质量标准以及耐用度等方面进行检验,达到标
准的称为合格件。
(四)翻新件市场价
指使用的整车上拆卸的原厂配件,经过翻新后重新流入市场,
作为配件更换使用的配件的市场价格。
(五)其他件市场价
指以上价格类型以外的,以其他各种形式出现的售后维修市
场的配件的价格。
第二部分定损点选操作
第一章车险定损标准化点选操作
一、点选标准化工作
总公司通过分析公司数据应用需求,收集并整理车险定损数
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规范,制定人保
定损数据标准。
其中重点对历史定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选取常
用车型和配件,制定人保乘用车、客车、货车配件模板,确定双
百车型、双百配件考核范围。
根据在双百考核中的应用情况,在
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修正完善配件模板,逐步扩充双百车型、双
百配件数量,扩大双百考核范围。
为迅速提高数据覆盖面、准确度、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总
公司在定损数据领域引入多家外部合作供应商,各供应商将人保
定损数据标准与各自加工规范对接,依照人保数据要求,对定损
数据进行增补和完善,每月定期发布数据更新包,并确保车型和
配件格式规范、内容准确、100%涵盖双百考核所需数据。
(一)双百考核及双百点选
车险定损标准化点选双百考核是为提高配件价格本地化及
时性、准确性、覆盖率,加强定损点选、减少车型及配件自定义,
而研究制定人保定损数据标准、制定配件标准模板,并据此对车
型、配件数据进行扩充、规范,进而对部分常用车型、部分常用
配件的价格本地化情况、定损点选情况进行考核,力争实现100%
价格本地化,100%车型及配件点选,即达成本地化率和点选率
两个百分之百,故称为双百考核,考核范围内的车型称为双百车
型,考核范围内的配件称为双百配件。
双百考核的车型和配件范
围,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并发布。
双百考核指标主要有换件数量点选率、换件价格点选率、换
件金额本地化率、双百车型双百配件本地化率和自动报价率。
1、换件数量点选率
定损完成日期在考核期内,定损方式为修复定损,机构归属
取定损操作机构,含省间通赔,考核车型为双百车型。
分子是系
统点选配件数量,系统点选包括供应商数据点选(精友+翱特+
东升)、分公司维护数据点选,不包括自定义件、模板数据点选
件;分母是全部换件;统计数量时,取配件项目数量而不是个数
合计。
2、换件价格点选率
定损完成日期在考核期内,定损方式为修复定损,机构归属
取定损操作机构,含省间通赔,考核车型为双百车型。
分母取全
部更换配件数量,分子取参考价格不为零的系统点选配件数量,
数量取配件项目数量而不是个数合计。
3、换件金额本地化率
定损完成日期在考核期内,定损方式为修复定损,机构归属
取定损操作机构,含省间通赔,考核车型为双百车型。
分母取全
部换件数量,分子取参考价格不为零且价格已本地化的系统点选
配件数量,数量取配件项目数量而不是个数合计。
4、双百车型双百配件本地化率
按照分公司实际定损比例情况,逐个确定各品牌分公司所用
数据源,如果某品牌多用精友数据定损,则提数时只提精友数据
的本地化情况;如果某品牌使用东升数据比较多,则提数时以此
品牌东升数据的本地化情况为准。
只提取双百车型、双百配件,
非双百车型、双百车型的非双百配件本地化情况暂不考核。
双百车型双百配件本地化率=已本地化双百车型双百配件数
量/双百车型双百配件数量,配件本地化时间应在年初到提数时
点之间,不区分4S价与市场价,只要其中一个本地化即可。
5、自动报价率
定损完成日期考核期内、定损金额小于等于5000元、定损
方式为修复定损、定损车辆类型为乘用车的定损任务,其自动报
价通过的比例。
包含报价标记为“待报价”的定损任务。
机构归
属取定损操作机构,含省间通赔。
自动报价率=自动报价通过定损任务数量/全部定损任务数
量
第二章定损点选操作规范
一、点选修理厂、点选承修品牌
定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点选方式准确录入承修修理
厂名称、事故车辆是否属于修理厂特约维修品牌;不能具体确定
承修企业时,要录入定损估价所参照的修理厂类型、是否属于特
约维修。
【省级分公司在之前后台维护修理厂信息时,要充分预
估此类情形,提前维护好相关修理厂信息以供前台定损时点选。
如在后台维护“非合作4S店”、“非合作一类厂”、“非合作
二类厂”、“一般4S店”、“一般一类厂”、“一般二类厂”。
二、点选车型
确定车型时,无论是否属于双百车型,凡是系统提供了对应
车型数据的,都要求点选。
系统未涵盖所需车型时可以自定义,
但是要注明车辆种类,并录入厂家、品牌、车系、车型等完整的
车辆信息;录入自定义信息时,尽量从系统预设的模板项目中点
选,减少手工录入的项目数量,以提高车型信息标准化、规范化
程度。
对于推定全损、一次性协议定损,要求至少进入一次第三
方定损工具,完成车辆定型操作。
三、点选配件
添加换件项目时,无论是否属于双百配件,凡是系统提供了
对应数据的,都要求优先点选,减少自定义。
点选时应优先使用
系统点选数据,系统点选数据未涵盖所需配件时,或所提供配件
名称、配件编号有讹误时,可以点选模板配件。
模板配件也未涵
盖的,可以自定义配件,或查询使用大库中的配件。
四、点选价格
在点选配件基础上,系统提供了配件本地化价格的,要选择
适当的本地化价格种类以自动带出价格,实现价格点选。
五、加强核损报价审核,促进点选率提升
对于车型、配件、价格全部点选、满足系统规则的案件,系
统自动审核通过、无需人工核损、人工报价;需要人工核损、人
工报价的案件,要强化核损、报价环节对定损点选规范性的审核
力度,不合乎要求的退回定损环节改正。
六、定期考核分析整改,提升考核效果
总公司按月对省级分公司的价格本地化情况、点选情况进行
考核,各省级分公司则对所辖机构及定核报人员经手案件的点选
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机构可随时登录经营分析平台,查看所辖机
构及人员的点选指标及排名,并利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对点选情
况做深入分析,以查找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不断提
升考核效果。
七、协议价格
根据公司“关于规范系统配件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人保财
险理电函〔2013〕77号)”为规范公司配件价格标准化体系,
统一价格标准,防止协议价格被滥用,自2013年8月15日起,
停止使用系统内的协议价格。
第三部分汽车及配件相关知识
第一章汽车基础知识
一、汽车的定义
世界各国对汽车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核心概念都是相同的,
下面我们列举美国、日本和中国几个最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汽车”
的定义,供大家参考。
美国对汽车的定义:
由本身动力驱动,装有驾驶装置,能在
固定轨道以外的道路或地域上运送客货或牵引车辆的车辆。
日本对汽车的定义:
自身装有发动机和操纵装置,不依靠固定轨
道和架线能在陆上行驶的车辆。
我国对汽车的定义: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
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汽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
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也可以具有某些特殊用途。
二、汽车的分类
目前,我国对汽车的分类标准很多,与报价工作较为密切的
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汽车用途分类
该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9417-89《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
义-车辆类型》中相关规定,按照用途将汽车划分为八大类
1.载货汽车
按照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
微型货车(GA≤1.8t)
轻型货车(1.8t<GA≤6.0t)
中型货车(6.0t<GA≤14.0t)
重型货车(GA>14.0t)
2.越野汽车
按照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
轻型越野汽车(GA≤5.0t)
中型越野汽车(5.0t<GA≤13.0t)
重型越野汽车(13.0t<GA≤24.0t)
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0t)
3.自卸汽车
按照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
轻型自卸汽车(GA≤6.0t)
中型自卸汽车(6.0t<GA≤14.0t)
重型自卸汽车(GA>14.0t)
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
按照牵引车上是否承受纵向载荷划分为
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
按照结构和用途划分
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
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
按照车长(L)划分
微型客车(L≤3.5m)
轻型客车(3.5m<L≤7.0m)
中型客车(7.0m<L≤10.0m)
大型客车(L>10.0m)和特大型客车;
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及团体客车
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
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
微型轿车(V≤1.0L)
普通轿车(1.0L<V≤1.6L)
中级轿车(1.6L<V≤2.5L)
中高级轿车(2.5L<V≤4.0L)
高级轿车(V>4.0L)
8.半挂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半挂车(GA≤7.1t)
中型半挂车(7.1t<GA≤19.5t)
重型半挂车(19.5t<GA≤34.0t)
超重型半挂车(GA>34.0t)
注:
GA—厂定最大总质量(单位:
t-吨)V—发动机排量(单位:
l—升)L—车长(单位:
m—米)。
(二)按现行车辆分类的新标准分类
为了适应汽车的发展并与国际接轨,2001年我国重新制定
新的汽车分类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半挂车类型的术语
和定义》)。
该标准对汽车进行重新定义,并将汽车分为乘用车
和商用车两大类,然后在这基础上进一步细分。
1、乘用车(passengercar)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乘用车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
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乘用车分类如下。
(1)普通乘用车(saloon、sedan)
车身:
封闭式,有或无侧窗中柱。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
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座位,后座椅可折叠
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
车门:
2个或4个侧门,可以有一个后开启门。
(2)活顶乘用车(convertiblesaloon)
车身:
具有固定侧围框架可开启式车身。
车顶(顶盖):
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封闭
位置、开启或拆除位置。
对于可开启式车身,可以利用一个或数
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
车门:
2个或4个侧门。
车窗:
4个或4个以上侧窗。
(3)高级乘用车(Pullmansaloon)
车身:
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
有的顶盖一部分可开启。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有两排座位。
后排座椅前
可安装折叠式座椅。
车门:
4个或6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车窗:
6个或6个以上侧窗。
(4)小型乘用车(coupe)
车身:
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
有的顶盖一部分可开启。
座位:
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有一排座位。
车门:
2个侧门,可以有一个后开启门。
车窗:
2个或2个以上侧窗。
(5)敞蓬车(convertible、opentourer、roadster、spider)
车身:
可开启式。
车顶(顶盖):
车顶可以是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第一个位置用于遮覆车身,第二个位置用于卷收车顶或拆除车顶。
座位:
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有一排座位。
车门:
2个或4个侧门。
车窗:
2个或2个以上侧窗。
(6)仓背乘用车(hatchback)
车身:
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
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有两排座位。
后座椅可
以折叠或可以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
车门:
2个或4个侧门,车身后部有一仓门。
(7)旅行车(stationwagon)
车身:
封闭式,车尾厢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
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有两排座位。
一排或多
排座椅可以被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
台。
车门:
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后开启门。
车窗:
4个或4个以上侧窗。
(8)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passengercar)
上述
(1)—(7)类别车辆以外,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
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
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下列两个
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而属于货车。
第一个条件:
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只要车辆
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
第二个条件:
P-(M+N×68)>N×68
上式中P为最大设计总质量,M为整车整备质量与1位驾驶
员质量之和,N为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
(9)短头乘用车(forwardcontrolpassengercar)
短头乘用车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挡风玻璃
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
内。
(10)越野乘用车(off-roadpassengercar)
在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
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
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
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使的一种乘用车。
(11)专用乘用车(specialpurposepassengercar)
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殊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
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
旅居车、防弹车、救护
车、殡仪车等。
(二)商用车(commercialvehicle)
商用车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
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商用车又分为客车、
半挂牵引车和货车。
(1)客车(bus)
客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
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可有单层或
双层,也可牵引一挂车。
客车又分为以下几种。
1)小型客车(minibus)。
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
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客车。
2)城市客车(citybus)。
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
的客车。
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
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走动用。
3)长途客车(interurbancoach)。
一种为城市间运输而设
计和装备的客车。
这种车辆没有专供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在其通
道内可载运短途站立的乘客。
4)旅游客车(touringcoach)。
一种为旅游而设计和装备的
客车。
这种车辆的布置要确保乘客的舒适性,不载运站立的乘客。
5)铰接客车(articulatedbus)。
一种由两节刚性车厢铰接
组成的客车。
在这种车辆上,两节车辆是相通的,乘客可通过铰
接部分在两节车厢之间自由走动。
这种车辆可以按b~d类别进
行装备。
两节刚性车厢永久联结,只有在工厂车间使用专用的设
施才能将其拆开。
6)无轨电车(trolleybus)。
一种经架线并由电力驱动的客
车。
这种电车可指定用作多种用途,并按b、c和e类别进行装
备。
7)越野客车(off-roadbus)。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
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
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
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
道路上行使的一种车辆。
8)专用客车(special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只适用
于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的车辆。
(2)半挂牵引车(semitrailertowing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3)货车(goods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
车均可。
货车又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货车(generalpurposegoodsvehicle)。
一种在敞开
(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货车。
2)多用途货车(multipurposegoodsvehicle)。
在其设计和
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式或折叠
式座椅,可载运3个以上乘客的货车。
3)全挂牵引货车(trailertowingvehicle)。
一种牵引杆式挂
车的货车。
它本身可在附属的载运平台上运载货物。
4)越野货车(off-roadgoodsvehicle)。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
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
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
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
许在非道路上行使的一种车辆。
5)专用作业车(specialgoodsd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
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
例如:
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
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6)专用货车(specializegoods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
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
例如:
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
集装箱运输车等。
(4)挂车(trailer)
挂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
的一种无动力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具有特殊用途。
(5)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
汽车列车由一辆汽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合而成。
三、车辆的识别
(一)车辆识别的基本特征要素
汽车生产厂:
是指汽车生产企业,汽车制造厂。
基本的特征
是汽车的产地。
品牌:
是指汽车制造厂所拥有的产品商标,一般从汽车标志
中可以识别出来。
如宝马、奔驰、大众、本田、丰田等。
系列:
或称为“车系”,是指制造厂对同类型车辆,诸如车
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
名。
一般在汽车的前部或尾部标有车辆的系列名称。
型号:
或称为“车型”,是指制造厂对具有同品牌、同系列
以及同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
一般在车辆的尾部标有车
辆的具体型号,如标有发动机排量、级别、车长、载重等。
年款:
指车辆生产的年份,通常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该车
型型发布所在的年份,还有一个含义是该汽车生产下线的年份。
年款是我们准确确定该车型的配置的主要因素。
可以通过外观及
线条风格和车辆识别代码(VIN码)识别出来。
车辆配置:
所谓配置,广义讲就是车辆上装配的所有零部件
的总称,如发动机、变速器、制动系统、约束(安全)系统等装
配。
(二)国产汽车型号命名规则
为了生产管理的需要,我国采用GB9417-89《汽车产品型号
编制规则》标准对车辆车型命名。
1、汽车产品型号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参数代
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
如下图:
2、汽车产品型号基本内容
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
拼音字母表示。
如下表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
(1)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型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
伯数字表示,见下表:
(2)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
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
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
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
位数字表示。
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
当车辆
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
十倍数值表示。
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
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
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
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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