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号_精品文档.doc
- 文档编号:1201665
- 上传时间:2022-10-18
- 格式:DOC
- 页数:50
- 大小:154KB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号_精品文档.doc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号_精品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商援发号_精品文档.doc(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商援发[2008]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监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原外经贸部1999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的通知》([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称188号文件)。
188号文件在援外项目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结188号文件印发以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对188号文件和原外经贸部200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管理内部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外经贸援发第300号,以下称30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除将188号文件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已公布),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外,现将修订和新增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规定》、《对外援外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概算编制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径与我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此外,188号文件附件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仍继续执行、附件8《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考察活动的管理,保证考察工作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套项目考察,分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进行。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管理成套项目考察工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协助管理考察工作,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第四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定成套项目考察企业。
第五条考察企业从事考察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全面、准确”的原则,对考察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章考察企业和考察组
第六条考察企业应具备国家(中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行业最高等级设计资质。
第七条考察企业负责考察组的筹组工作。
考察组的专业组成和人员配备应满足考察工作需要。
商务部根据需要派人参加考察。
考察组组长和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组长应具有成套项目考察设计工作经验和技术谈判能力。
专业考察组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可行性考察
第八条成套项目可行性考察,是指通过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及对环境的影响,提出项目是否可行意见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九条可行性考察组在出国考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政府间有关协议及受援国对拟建项目要求;
(二)了解国内同类项目的技术特点、相关设备的生产和价格情况;
(三)了解中国在受援国援建项目的基本资料;
(四)编制工作计划、考察方案和搜资提纲;
(五)做好对外商谈的准备工作;
(六)及时提交需由受援国提供的资料清单(中、外文)。
第十条可行性考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面听取受援国主管部门介绍拟建项目建设规划,详细了解对方的项目需求和具体建议,及项目建设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对备选场址进行实地踏勘,初步了解地质情况,了解地形、地貌、周围建筑情况(附影像资料)及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条件,对所踏勘的场地进行评价。
(三)搜集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1、当地自然条件和项目所需资源供应情况;
2、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当地有关财税、金融、贸易、环保、市场准入、劳动、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当地历史、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
5、当地市政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6、当地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劳动力的供应条件和价格水平;
7、当地建筑风格(附影像资料)、常规做法和造价水平。
(四)在充分掌握受援国建设意图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所汇集的各类资料,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做出可行性研究结论,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如项目可行,应初步商定项目建设场址,编制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和预估算。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根据对外援助有关规定编制预估算,并充分考虑影响项目造价的各类因素。
预估算是拟定项目投资计划限额的依据。
(五)草拟考察报告初稿。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结束后,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汇报考察工作,整理考察资料,并在考察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可行性考察报告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一)考察工作概况;
(二)综合建设条件;
(三)技术论证和经济论证;
(四)环境影响的论述和受援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可否立项建议;
(六)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资料;
项目如可行,还应包括:
(一)初步建设方案和预估算;
(二)方案设计招标所需资料(附影像资料)。
第四章专业考察
第十三条成套项目专业考察,是指项目立项后,考察企业通过实地调查,汇集项目建设所需经济、技术资料,深入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现场完善已初步选定的方案设计,同受援国有关部门最终商定建设场址及方案设计、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十四条专业考察组在出国考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政府间协议、可行性考察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编制工作计划、考察方案和搜资提纲;
(三)根据有关单位评审意见完善方案设计,并根据商务部要求完成备选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
(四)做好对外商谈准备,草拟设计合同或会谈纪要稿报商务部审定;
(五)及时提交需由受援国提供的资料清单(中、外文)。
第十五条专业考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拟建项目场址进行全面踏勘,深入了解场址及周边情况,进行确定方案设计所需的地形测量,与受援国政府有关部门商定建设场址,并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准确划定建设范围;
(二)与受援国有关部门商定方案设计和设计合同(或会谈纪要),原则性修改应报商务部审批;
(三)搜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气象、水文地质、地震和地形地貌等资料;
2、当地有关设计规范要点及同类项目的建筑风格和常规做法;
3、当地涉及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节能、抗震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4、当地满足施工需要的原材料、施工机械、交通运输及检测试验等基本条件;
5、建设范围及周边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及通讯等市政条件;
6、满足编制概(预)算需要的当地市场价格资料和劳动力成本;
7、满足设计和施工任务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范围确定后,对项目场址进行初步勘察,确定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初步勘察应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由受援国提供拟建场址地形资料的,考察组应进行复测;如受援国未能提供,考察组应按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测绘。
复测和测绘深度,应满足后续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五)草拟考察报告初稿。
第十六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汇报考察工作,整理考察资料,在考察组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考察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专业考察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察工作概况;
(二)综合建设条件;
(三)初步勘察资料及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四)双方商定的建设范围、方案设计(包括设计说明)、中外双方分工;
(五)项目投资估算;
(六)设计和施工任务招标所需资料。
第五章合并考察
第十八条投资框算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成套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一)功能单一,技术简单;
(二)受援国提供了全面详实的项目建议书。
对于有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项目(不受投资框算限制),经商务部批准,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合并考察的,考察组的专业组成和人员配备应满足可行性和专业考察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可行性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及时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根据商务部批复,考察组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察组回国后20个工作日内,考察企业应根据考察结果提交相应的考察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考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考察组人员、考察时限和工作内容及相关变更等重大事项,原则审定需向受援国提供的考察报告。
商务部可视情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考察结论进行评估。
商务部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设计监理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承担专业考察阶段的设计监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指导和协助考察组进行考察,主管人员应参加项目选址、与受援国有关部门商谈等主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设计监理企业应根据商务部的委托,对专业考察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派主要专业人员参加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企业应自觉接受商务部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专业考察企业应自觉接受设计监理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考察资料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综合考察及其他类型考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成套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管理成套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可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部分设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在符合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成套项目设计企业。
第四条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国家(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执行国家(中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勘察设计企业
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具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行业最高等级设计资质。
第六条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具备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承担。
无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应将相应工程勘察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七条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人选及变更,应报商务部审核批准。
设计代表人选及变更,应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章工程勘察
第八条成套项目工程勘察,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初步勘察应在专业考察阶段完成。
初步勘察应满足场址确定的需要,并基本满足初步设计的需要。
详细勘察应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九条受援国负责勘察的,设计企业应向受援国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勘察的技术要求,并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
受援国对勘察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设计企业应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十条成套项目的工程测量资料由受援国提供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受援国提供的测量资料进行审核,或在工程详细勘察阶段进行必要的复测,并对审核和复测的结果负责。
受援国未能提供工程测量资料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对外援助 成套 项目 施工 管理 规定 商援发号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