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重金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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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重金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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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重金属
3、综合分析
(1)行业背景评估
河北省2008年38个行业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291.22亿元,利润贡献较大的五个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上述五个行业的利润额合计为802.94亿元,占全省的62.2。
在上述五个行业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属于河北省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河北省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中,利润额高的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含铅蓄电池业),资产收益率高的是皮革及其制品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业的利润额和资产收益率都较低,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其废水、废气和固废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负荷较高,应对此行业进行合理规划。
(2)治理水平评估
①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治理水平评估
根据表1-1和表1-2,除石家庄、保定和秦皇岛的总铬去除率分别为62.8%、78.0%和82.5%外,其余城市的总铬去除率均在85%以上;除邢台、邯郸的铅去除率为。
(邯郸的铅产生量很少)外,其余城市的铅的去除率均在80%以上;除廊坊、邢台砷的去除率分别为20.5%(廊坊的砷产生量很少)和60.2写外,其余城市的砷去除率均在95%以上;除邯郸、邢台镉的去除率为0,石家庄、廊坊镉的去除率分别为0.8%(邯郸、邢台和廊坊的镉产生量很少)和42.9%外,其余城市的镉去除率均在85%以上;除石家庄、邢台和衡水汞的去除率为0(石家庄、邢台和衡水汞的产生量很少),保定汞的去除率为62.3%外,其余城市汞的去除率均在85%以上。
从行业上看,石家庄和保定的皮革及其制品业、秦皇岛的金属制品业的铬的去除率较低;邢台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铅去除率较低;邢台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砷去除率较低;石家庄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锡去除率较低;保定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的汞去除率较低。
所以,总体上河北省对于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治理力度较大,但石家庄和保定的皮革及其制品业、秦皇岛的金属制品业以及邢台、石家庄和保定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应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减少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②工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治理水平评估
河北省工业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只涉及铬、铅、砷3种。
铬只涉及衡水和秦皇岛两城市,去除率很低,但产生量也很小(分别为2.00千克/年和0.072千克/年);砷只涉及保定市,产生量为2.13千克/年,去除率为0;以上两种重金属污染物由于产生量很小,所以不作为控制重点;铅涉及城市较多,石家庄和衡水去除率较低,分别为10.8%和25.0%,其他涉铅城市的去除率较高,均在85%以上。
从行业上看,工业废气5种重金属污染物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是保定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脸庞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应强化污染治理。
③固废中重金属污染物治理水平评估
河北省危险废物的管理较好。
对于全省危险废物从源头上控制,进行清洁生产,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杜绝危险废物的排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
长期以来,由于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使得涉重金属行业和企业发展较快,产业相似度高,中小企业数量较大,区域分布不合理,结构污染比较突出,使得含重金属污染物的“三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2、治理水平不高,环境监管能力不足。
由于中小企业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一般,造成该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稳定性上相对较差。
而且,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多位于偏远地区,监管难度大。
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有限,主要注重常规性污染物指标监测,重金属污染物监测能力不足,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尚无重金属污染监测,也没有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3、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环境风险意识不强。
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对重金属污染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的台帐,未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档案制度。
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提高企业污染防患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
4、基础工作薄弱,技术产业支撑不够。
各级环保部门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受污染程度尚未完全摸清,对企业无组织排放情况还未充分了解,对重点防控企业、区域及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掌握不够。
重金属污染的基础调查、科学研究、技术政策等还远远滞后于污染防治的迫切需求。
5、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标准未严格落实。
目前我国还没有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门法规,只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相关内容,执行情况不够理想。
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重金属污染物的控制要求,没有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中没有相关要求。
现行的标准主要针对污染源达标排放提出,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累积效应,关于人体健康的重金属环境标准还很不健全。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6、对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足。
重金属污染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重金属污染主要从防治入手,一旦造成污染,具有难以消除性。
目前,在重金属污染宣传方面力度不足,广大干部群众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危害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由于认识不足,特别是领导干部重视不够,部分重金属污染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驱动,存在排放标准执行不严现象。
(三)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行业优化整合力度。
河北省的涉重金属企业具有规模小而且布局分散的特点,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关闭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整合技术先进、管理到位、环境设施优化的企业,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2、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提高环境中重金属的监控能力。
从全国的重金属环境污染事故看,河北省的重金属环境污染较轻,不属于重金属污染的重点突出区域。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工业的快速发展,重金属污染时有发生,如不加以控制,会形成风险和隐患。
今后一段时间,全省对于涉重金属企业应加强监控,从源头上杜绝重金属污染事故。
3、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完善重金属污染修复机制。
对于已经造成重金属污染的区域,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工程措施的实施,遏制重金属污染恶化和转移,同时不断提高修复技术水平,有效改善污染区域的环境质量。
4、加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控制力度,进行重金属全行业控制研究。
随着河北省工业结构调整及行业优化整合的深入,规划中涉及的河北省涉重金属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将得到很好的控制。
2007年后,各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权限,新建一些涉重金属项目,形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新增量,而一些新兴的产业如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家电拆解业等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问题应加以重视,并对这些行业涉重金属相关工艺的清洁生产及污染治理进行研究。
二、规划指导思想、原则、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明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目标、重点任务以及政策措施,突出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投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以为人本,科学发展。
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大力防控和应对重金属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远近结合,突出重点。
以近期涉重金属污染源监管监控为重点,全面排查,重点治理,逐步实现对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全面整治。
远期建立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及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统筹规划,分区分期。
认真分析河北省涉重金属企业分区及排放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并以全省重点规划单元为重点,逐步开展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清洁生产改进工程及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加快不符合产业政策类项目推出,整体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
4、控新治旧,综合防治。
以开展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清洁生产改进工程为抓手,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来把住源头,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
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实施综合整治,努力消化污染存量。
5、政府引导,责任落实。
认真落实规划要求,分清政企职能。
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制定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考核与评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促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及工艺改造,并制定严格的污染超标整治制度,确保涉重金属企业达标排放。
(三)总体思路
以“治旧控新、消化存量”、“保安全、防风险”、“以奖促治、带动全面”等为基本思路,突出“源头控制、过程阻断及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生命周期理念,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近期重点抓好污染源的监管防控工作,着力加强重金属污染源排查与环境监管,全面整治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污染源,完善法规制度政策标准并确保执行到位,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清洁生产和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长效机制,确保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控制,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
通过划定重点防控区域,制定和完善节能、环保、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产业准入条件、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实施产业退出淘汰等措施,减少重金属产污强度。
(三)规划范围
1、主要重金属范围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兼顾铜(Cu)、锌(Zn)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2、主要区域范围
规划范围为河北省辖区内范围。
划定重金属污染排放相对集中区域,包括涉重金属产业密集地区或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区域为重点防控区石本次规划共划定重点规划单元6个,包括石家粤的辛集市和无极县,保定的安新县、徐水县、清苑县和鑫县,其中石家庄的辛集和无极、保定的安新和徐水4县被《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为国家重点防控区域,保定的清苑县和蠡县2县被确定为河北省重点防控区。
上述地区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149家。
3、主要行业范围
结合河北省涉重金属行业分布,本次规划重点防控行业包括含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制品业(皮革揉制加工等)、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冶炼、铜冶炼等),重点防控企业主要是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较大,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
(四)目标指标
1、近期目标:
到2015年,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和技术体系,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控制。
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基本达标,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国家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环境质量有所好转;河北省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5%;其它涉重金属排放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远期目标:
到2020年,形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和修复机制,工业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取到初步成效,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规划重点任务
(一)实施分区管理,加大重点区域防控
1、实行省市两级划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
依据重金属污染调查,省市两级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分区划定,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规划单元、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的集中区及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区域,对确定的重点区域实施严格的监管与控制。
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监测,建立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明确该地区的特征污染物,每半年对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点位进行一次监测。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规划环评执行力度。
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
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娜划、重点防挖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与生产。
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新建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输营业执照。
开展重金属染物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在对污染进行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制度。
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评核查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得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对已经上市的公司,河北省环保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督察。
(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重点行业防控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终执行有色金属及行业高速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当地、分解到企业,按期完成。
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停止新增落后产能。
鼓励在非重点防控区范围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企业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交易试点。
重点防控区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对于重点防控区内合法合规存在,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涉重金属企业,也应采取措施,鼓励其加快退出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安排地方资金予以支持。
(1)采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或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需要淘汰或者限制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在淘汰期限之前提出退出的,或者自愿退出的;
(2)采用或者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所列的工艺或者产品,自愿退出的;(3)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后不再符合新规划要求,需要退出的;(4)地方政府为减少重金属污染,降低重金属环境风险,保护和改善而要求其退出的。
2、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地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实施以“以大带小”、“以新带老”,鼓励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区域化经营,以实现对电镀等表面处理、皮革等行业的集中管理。
新建或者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全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符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用地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向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对重金属环境质量超标区域,要实施区域限批,禁止新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3、推进清洁生产,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
针对涉重金属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省环保厅会伺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金属污染防控企业。
对于使用涉重金属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但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鼓励开展皮革、铅冶炼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清单,对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的清洁生产技术开展技术示范。
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通过技术创新、环保设备等投入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防控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各级政府应制定重金属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推广计划,并根据财力设立相应的引导奖励机制,明确鼓励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实施清洁生产推广市场化。
(三)强化环境执法,实施严格的环保监管
1、进一步摸清重金属污染状况。
把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
继续深入开展污染状况评估,摸清基数,进行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系数、排放量测算工作,确保2012年前能基本掌握全省尤其是各重点区域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进一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制定辖区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加大实施力度。
2、加强对污染源监管,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将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企业纳入省控重点污染源管理。
在重点区域的部分工业污染源,进行重金属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确保车间排放口达标。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重金属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在重点排污企业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各企业应制定环保应急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避免及减小污染事故影响。
3、规范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提高操作运行水平。
企业应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帐,并纳入“厂务公示内容”,实施动态管理。
抓好日常监控,完善治污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建设。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完备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提高高危企业人员的污染防患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进一步明确责任,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4、严格监控污染源,遏制高发态势,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坚决制止违法排污和违规建设,全面排查重金属企业和尾矿库,从严查处一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高危企业。
严格实施重金属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严格控制含重金属三废排放,杜绝含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废渣、废气不经治理和处置,任意超标外排。
新建项目要按照标准建设尾矿库,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5、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相结合的措施,制定开展绿色信货、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及区域限批等重要手段,加强对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的集中监管。
(四)综合施策,加大重金属综合治理
1、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本地区存在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及污染末端治理等措施。
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各设区市政府和国家重点防控区所在县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报省环保厅备案;各设区市和重点防控区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
各重点防控区于2015年前必须完成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整治验收工作。
2,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抓好技术装备更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含铅蓄电池、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重点防控行业整治行动。
鼓励重点防控行业实施园区管理,集中治理重点防控污染物,园区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积极推进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开展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和改造。
推进重点防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工作。
涉重金属废水企业安装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涉重金属废气企业优先安装铅尘(烟)、铬等在线监控系统。
3、实施深度治理,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在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鼓励工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金属污染修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
依法关停一批缺少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重污染企业。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促进和严格规范重金属回用和综合利用。
(五)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加强省及设区市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配套完善相关监测设备仪器及应急装备。
对重点防控区域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
各级政府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
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2、加大环境执法监察能力。
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
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
各地要积极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系统。
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增加执法人员编制,通过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立执勤监察员制度,在重点排污企业设立监察员。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取缔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3、加强重金属环境信息化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各地。
所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对企业污染的实时控制。
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车间、企业排污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年3次不定期抽样监测,并将信息纳入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建立企业信息公开,企业向社会发布年度环保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收公众监督同,环保部门定期开展重金属污染危害知识普及讲座,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4、建立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开展重点地区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
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影响健康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环境污染健康预警体系,并制定相应管理与应对措施。
(六)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
1、加强环境安全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监管。
依法关闭和取缔保护区内导致水源地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工业企业。
对保护区外的上游污染源导致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切实加强监管,实施深度治理和回用。
对重金属污染物本底超标的饮用水水源地或短期内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实施应急居民供水,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加强受污染区居民饮水安全保障。
到2015年,实现全省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主要重金属污染水质指标达标率100%。
对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的水不能饮,地不能耕,房不能住,或于由于涉重金属产业开发导致生产生活条件丧失,短期内无法恢复的,应妥善安置好失地居民,做好安置、补偿、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实施必要的移民安置,避险安置工作。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农田(耕地)土壤、大中城市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对主要农产品产地进行小比例尺加密普查。
建立重点防控区域健康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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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规划 重金属 十二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