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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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
浅析“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响
摘要
自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征的政策愈加显现出其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企业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税收负担加重的现象,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而“营改增”则将有利于改善这一状况,本文以现代物流业为分析对象,首先指出了现代物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然后从税制、税负和利润、财务成本以及抵扣发票获取程度等四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响。
最后提出了应对“营改增”的策略,以期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现代物流业;影响;策略
Analysisthe Impact of ReplacingtheBusinessTaxwithaValue-added Taxon Modern Logistics Industry
ABSTRACT
Sincethereformofthetaxsystemin1994,thepolicyofbusinesstaxandvalue-addedtaximposedatthesametimeincreasinglyshowsitslag,whichmainlymanifestedinfacingthedoubletaxationandthetaxburdenincreaseinenterprises,andwhichseriouslyhinderthedevelopmentofenterprises.However,replacingthebusinesstaxwithavalue-addedtaxwillhelptoimprovethesituation.Inthisarticle,choosingthemodernlogisticsindustryastheanalysisobject,pointingout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carryingoutthepolicyabout“replace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inmodernlogisticsindustryatfirst.Thenfromfouraspects,whichincludingtaxsystem,thetaxburden,profitandfinancialcostaswellasaccessibilityofthedeductibleinvoice,analyzingthe impactof “replace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onthemodernlogisticsindustry.Finally,pointingoutthesolutiontoresponse“replacebusinesstaxwithvalue-addedtax”,inorderto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modernlogisticsindustry.
Keywords:
ReplacetheBusinessTaxwithaValue-added Tax;ModernLogisticsindustry;Influence;Strategy
浅析“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响
1994年我国实行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类税的分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征的税收政策。
改革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主要有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娱乐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两税并征的所带来的滞后性愈加明显。
营业税在征收环节中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而其中纳税人所负担的增值税如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扣除。
这就导致了纳税人多承担了一部分的税额,进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性。
另一方面,对同一课税对象同时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引起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税收负担。
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中现代物流业占主要比重。
目前由于现行的税收制度等主要原因造成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缓慢,具体来讲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并存导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缓慢。
由于两税并征引起了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因此,消除这些状况的关键就是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而适时的在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引入增值税制度,不仅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对现代服务业的细化分工,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融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
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对减轻服务企业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优化服务企业的税收结构,完善服务企业的税收制度都有积极意义。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中的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税收体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是指在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因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行为按照所得营业额全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具有中国特色的税种,其他国际很少涉及到营业税。
中国的两税并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使服务企业税负过重,影响了服务企业的发展。
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其销售货物、提供了加工、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提供进口货物等行为中对其在流通过程中所获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
“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税收都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并且划归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增值税划归到中央财政收入,这部分占税收总额的75%,另一部分增值税划归到地方财政收入,这部分占税收总额的25%。
当前,我们国家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纳的税额。
而营改增就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这样有助于消除了由于两税并征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优化了我国的流转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税负公平。
二、现代物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现代物流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1、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
我国实施两税并征的税收政策时,现代物流业也存在着由营业税全额征税而引起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个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由于营业税全额征税,而已购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予以抵扣,引起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于增值税的范围不广也是引起重复征税的原因之一。
这两方面使一些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被重复征税,从而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有间接阻碍的效果。
“营改增”之后,现代物流业的征税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征税方式由差额征税取代了全额征税。
这时物流业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的是所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这种改革使得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根本上的解决。
同时,由于购入设备和资产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这样就不用担心由于交易环节过多而引起的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
营改增使得现代物流业由原来的粗放管理模式向共同合作的模式转变,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使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所取代,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可能,使现代物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
在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外购的货物和劳务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即销项减进项,减轻了本企业的税负;在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企业因销售而给下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是可以进行税款的抵扣,这使得一些企业由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加特别是下游企业,从而使税收应交增值税总量的减少。
这使得营改增形成了独特的税负优化机制,而且这种机制实现了结构性减税。
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提高征管效率。
“营改增”与“两税并征”相比主要优势在于避免了重复征税。
究其原因是,如果按照增值额进行征税,则对产品的组织结构和生产方式都不会产生影响。
从理论上来说,要想确保对经济活动增值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就必须将生产环节中投入的全部中间产品以及劳务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扣。
而重复征税的原因在于流转税款的无法抵扣,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覆盖一、二、三全部产业。
营改增之前,我国实行为两税并征的模式,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是我国营业税的主要征收对象。
总的来说生产性物流服务业并没有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这次营改增改变了这种现状。
本文对现代物流业进行分析,“营改增”之前,物流业作为生产环节没有被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内,“营改增”之后物流业则被纳入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内,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由于营改增之前物流业存在如行业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大、混合兼营行为难以区分等问题,而税收改革政策的实施则改善了这些问题。
首先,混合销售行为在营改增之前有些处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交叉地带,从而可能使得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部门出现同时漏管的情况。
这种情况就几乎不可能出现的在“营改增”之后,这大大降低了现代物流企业的税收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两税并征,致使一些兼营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税基难以量化,加大了税款征收的难度。
而随着“营改增”,这一现象的实施将逐渐的不复存在。
对于发票的管理,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一大税种,因此发票和凭证的管理都归地方税务部门管理。
这样的发票管理的缺点在于因为各个省份的发票不统一很难进行全国的联网核查。
而且相对于国家来说,地方的发票防伪能力也相对薄弱,这导致了营业税发票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而营改增使得发票得到了统一,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二)现代物流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1、从现代物流业税负公平的角度。
“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征收环节的推进,使得每一环节的税基都是由上一环节的税额形成的,这就导致了在税款的征收环节中交易次数越多税制畸形就越严重。
这种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而“营改增”之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使得不管是劳务的提供还是货物的交易,交易双方都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这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降低了服务性企业的纳税成本,尤其是减轻了服务类企业的税收负担。
2、从现代物流业税收征管的角度。
“营改增”之前,虽然理论上我国税法对混合兼营等行为具有较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混合兼营行为有时却难以区分。
因此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区分经营的项目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此类情形继续发展下去必将成为企业较大的涉税风险点。
这样可能会导致企业成为“不良纳税人”更甚者可能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因为会计核算的模糊,可能会导致财务成本的在增加。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它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
3、从现代物流业受益的角度。
“营改增”之后,由于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现代物流业的成本大都集中在燃料和设备等实质性可以进行抵扣产品上。
因此现代物流企业只需凭借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减少税额,进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在现代物流企业减税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有能力和意愿进行设备更新,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于小型物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到了3%,这从根本上减轻了现代物流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小微型企业成为这次税收改革的最大受益人。
三、“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业税制的影响
1、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按照3%全额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需要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物流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适用税率依照11%差额征收增值税,仓储业务按照6%差额征收增值税。
税率由全额征收3%上涨到差额征收11%是造成企业税收负担上升的原因。
另外,虽然“营改增”使得现代物流企业进行差额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而企业的成本开销无法平衡,这就直接导致了现代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上升。
2、计税方式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应纳税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税率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后,纳税人分为两类以五百万的销售额为界限,高于五百万的是一般纳税人,低于五百万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方式也分为两类,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简易征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征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一般征收法的征收方式就是传统的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可以转入下一个年度进行抵扣。
对于会计核算不全的企业来说适用于简易征收方法,征收方式是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税率,但是这种征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计税成本的变化。
现代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包括交通运输成本和仓储成本等,而交通运输成本是现代物流成本中最重要的部分。
交通运输成本包括过路费、汽柴油购买消耗、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包括大小型货车、分流专用车等)、租用其他公司运输工具、企业员工工资等。
在营改增的政策实施之前要求物流企业购买的所有运输工具和在运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过路费都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这种状况的出现可能会导致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
(二)“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1、对现代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受现代物流业自身的限制,即设备运转周期慢的特点。
现代物流企业无法在短时间内就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它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
因此营改增对于现代物流业的税负和利润并不能立即带来所期望的效果。
更甚者可能会导致物流企业的税负不增反降,进而引起物流企业利润的减少。
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而现代物流业较窄的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和税率的增加。
2、对现代物流企业利润的影响。
利润是反映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而影响利润的因素有许多有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附加等。
以下是对这几个因素的分析:
(1)营业成本。
“营改增”之后,现代物流业中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的有外购劳务、外购设备、外购燃料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现代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本企业的利润。
(2)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之前的税收政策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在于一个价内税一个是价外税。
因此对于收入中的增值税来说,是不可以直接进行扣除的。
此时对利润的影响因素主要在于附加税费对所得税的影响,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般物流企业的主要附加税费。
而营业税额、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所以,对所有的纳税人来说在“营改增”实施的过程中,只要使当期企业应纳的增值税额合理、合法地减少,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也会相应的减少,而这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有利而无害的。
(3)外购固定资产。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中要求,现代物流企业当年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
这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费用有所减少,同时也使在使用期限内固定资产的利润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减少了物流企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纳税额,进而对企业的利润带来有利影响。
(三)“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企业财务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的目标在于提高现代物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实施与完善,解决重复征收税的问题,从而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运营成本。
这对促进提高现代物流业的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现代物流行业在十二五期间能够快速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虽然“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增长,但是对于试点地区的部分物流业务来说,税收改革并没有为企业带来积极影响反而使得部分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不减反增,其中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物流辅助行业中装卸搬运行业和仓储行业。
通过分析,主要有两个因素引起了物流及物流辅助企业的财务成本变化:
(1)营改增的实施使物流业短期内税费增加,进而影响到物流及物流辅助行业现金紧张。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设备购置等抵扣减税优惠政策并不被所有企业享受,因此未能享受税收改革优惠政策的企业短期内财务成本会增加。
而仓储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仓库、装卸设备、车辆等。
如果在营改增之前进行大量的购买设备,此时物流企业购买资产的可抵扣额小并引起税负增加;如果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扩大经营购入大量的固定资产,此时物流企业可抵扣额大进而引起税负减小。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如果物流企业的生产环节和提供服务的环节层次越多,那么营业税的流转次数就越多,进而使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就越严重。
“营改增”之后,形成了增值税较为完整的抵扣链条,避免了双重征税的现象,进而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额度。
因此,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它对物流企业的影响特别是财务成本影响产生的实现是复杂的。
(四)“营改增”对现代物流企业抵扣发票获取程度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企业也在不断发展,最直观的影响就是我国涉及物流的企业数目在不断增加。
大多数物流企业运输范围都遍及全国,这也造成了物流企业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难度较大。
运输业务是现代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其中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是运输业务中所用到的油费。
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加油站是无法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造成了我国物流业在油料增值税抵扣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另外,物流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的自有车辆,这些自有车辆每年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维修。
目前由于物流企业流动性较大,自有车辆很难进行定点维护,此外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出现故障而进行小型维修,他们是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因此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也很难进行。
即使汽车维修是可以固定的地点,汽车维修也因为更多的地点不是一般纳税人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四、现代物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合并行业、统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出台了一个涉及到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税收政策通知。
通知中规定将“营改增”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行业为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
在现代服务业中又进行了划分,将物流辅助行业划分到现代服务业。
我国营改增之前,对物流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中配送、仓储、代理等税率为5%,搬运、运输、装卸3%。
因为物流各个环节的税率不相同,导致了发票也不一致,这阻碍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这次营改增的实施中也没有把整个物流业的发票、税目和税率进行统一,而是仍将现代物流行业划分为两大税目即“货物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
目前现代物流业仍然实施两种税率一种为11%一种为6%,同时也有两种税目一种是货物运输业一种是物流辅助业。
现代物流的基本运作模式是充分利用了各类物流资源,进行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一票到底业务。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是很难区分的,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难度。
由于存在6%和11%两种税率,从公平方面来看,同一业务存在的两种税率,将会给税务机关留下较大的决定权力,而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听取广大现代物流企业纳税人的意见,取消物流业的两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是物流业恢复统一的局面。
应当仅设置“物流业”一个税目,同时统一税率。
以解决当前物流业中存在的增值税抵扣两条断裂和行业难以划分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现代物流业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其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可以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商品和劳务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无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是:
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等于销售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也等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1%再减去进项税额。
即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宜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征收,计税方法是:
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征收税率。
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此时假设两类应纳税额相等,当左边相等时即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推出:
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当等号右边相等时即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3%)×3%推出: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7%;综合两项公式可得出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
因此上述公式的含义是:
当高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要高;当低于8%(或7%)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要低。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区分的界限,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大于500万元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反之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该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相互转换除了国税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税改之前现代物流业的筹划空间很小,如果销售额达到500万的。
只有在试点后新成立或者是试点前规模较小的物流企业,才比较适合采用这种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式来降低税负。
(三)适当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的实施使一部分现代物流业税收负担不降反升,究其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税率的上升由改革前的3%上升到11%,上升幅度太大;另外一个就是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不广。
税改规定现代物流业中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有修理费、燃油费、购置运输工具等。
在购置运输工具方面,虽然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由于运输工具存在使用时间长和购置成本高等的特点使得多数物流企业在当期购买完运输设备后,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内都没有意愿进行再一次的购买。
而且修理费和燃油费的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不到40%,这就更加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在物流业中人力成本和路桥费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因此考虑到物流企业抵扣不足的情况,国家应增加物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如是否可以将占物流企业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成本和路桥费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另外近期内如果现代物流企业购置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时,是可以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四)实施物流业专用发票
“营改增”虽然使现代物流业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减反增,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
由于每个行业没有统一的发票样式和规格,这就导致了物流业很多方面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我建议国家应设计符合物流业使用的专用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增值税定额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物流业增值税定额发票适用于经营网点较多、每笔业务较小、使用频率较高的物流企业。
由于物流业流动性比较高,撕本的定额发票适应了物流业的特点和业务需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规模大和业务量也较大的物流企业。
这种发票采用机打的形式,满足了大型物流企业的经营需求。
另外,若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合并后,则更应该设计统一的物流业增值税发票,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程度难的问题,进而增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最终达到降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五、结束语
目前,“营改增”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营业税在逐渐的消失。
本文认为增值税最终会完全取代营业税。
营改增的实施缓解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促进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有利于服务产业的进一步细化。
当然营改增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狭窄和现代物流业税率的多元化。
而面临这些问题,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解决,首先对于增值税方面由于进项税抵扣范围狭窄,使得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不减反增的现象。
这时我们应采取例如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来避免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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