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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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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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两者的基本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合同做无效合同来认定一种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来认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呢?
我们认为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
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
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我国刑法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三、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
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消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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