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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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等。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
3.1.2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
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
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二、本条件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
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
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
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小于5m2。
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m2和6m2,其依据为:
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定双人卧室大于10m2,单人卧室大于6m2,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应过小。
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10m2的双人卧室和小于6m2的单人卧室。
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供学习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写字台为必要家具布置卧室,双人卧室10m2、单人卧室6m2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
四、在供主干户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2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
3.2.2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12m2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
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
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3m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3厨房
3.3.1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m2以上,实态调查结果表明,厨房面积小于4m2时,难以保证基本的操作要求。
三至四类住宅套型使用面积较大,有条件适当增大厨房面积,不应小于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保证基本的操作需要和自然采光、通风换气。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厨房应有可通向室外并开启的门或窗,以保证自然通风。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或改造时将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及极限尺寸分析,要求设计时设置或预留位置,并保证操作面连续排列的最小净长。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规定,当厨房的体积热负荷超过0.58kW时,必须设置机械排气装置。
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同时使用热负荷约为18kW,厨房体积小于32m3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58kW/m3。
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2m3,因此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3.3.4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
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
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
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
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
3.5.2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厨等使用空间的面积。
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
二、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
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
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m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
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坡屋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
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
3.5.4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
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3.6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
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遍能贯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2.70m,个别地区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规定,现已基本解决。
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2.40m的国家很多,如:
美国、日本、英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从室内微小气候的测定结果看,2.40m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
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59年出版的“有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流通风条件,其测定结果见表3.6.2。
表3.6.2
净高(m)2.802.602.502.402.20附注温度(°C)31.5130.4931.1930.3530.41夏天在汉口居室风速(m/s)0.2460.2410.2630.2550.264 相对湿度(%)89.508785.808986.50上午6时测定
上表说明居室内只要有穿堂风,净高稍低的居室内温差数很小;又由于净高降低后房间断面变小,因而对流风速有所增加,室内湿度却随穿堂风的增加而减小。
因此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关键是减小夏季辐射对室温的影响,改善平面布置的通风条件,组织穿堂风加速室内热气的散发。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本规范第3.2.1条已将原规范最小双人卧室面积和最小单人卧室的面积各提高1m2,根据容积与空气洁净度的关系,新的规定更加安全。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的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梁和吊柜不应太多,不应超过室内空间的1/3面积,否则视为净高低于2.40m。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应有一定的要求,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3.6.4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
但有关煤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口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
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3.6.5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便靠墙布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
本条要求其净距不得低于1.90m。
3.7阳台
3.7.1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可设平台。
3.7.2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参照有关建筑设计规定,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而增高,本条要求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m,这是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因素而定的。
对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提倡采用实体栏板,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寒冷、严寒地区以及中高层、高层住宅封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7.4阳台是住楼房居民晾晒衣物的最佳场所,设计上应预留设施以便住户拉线架杆,否则住户在自装设施过程中常造成顶板漏水、滴水、遮挡下层住户阳光,影响下层住户等问题。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没有晾晒衣物的条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很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层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
3.7.5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态调查表时,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矛盾。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造成影响。
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
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的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各种过道在拐弯处应考虑搬运家具的路线,方便搬运。
3.8.2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居住睹对贮藏空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设置不当的壁柜被大量改造、拆除。
其中因吊柜净空高度不够、壁柜净深不足等反映强烈。
本条根据贮物基本要求,提出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所有壁柜内均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做垂直交通使用。
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3.8.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楼梯的最小宽度。
(a)(b)图3.8.3(a)一边临空扇形楼梯;(b)两边墙面扇形楼梯3.8.4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自较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
见图3.8.3所示。
3.9门窗
3.9.1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攀爬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3.9.2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的防卫措施。
紧邻走廊或紧邻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3.9.3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
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如设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压花玻璃以遮挡走廊中人的视线。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3.9.4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
一般的住宅门总是向内开启的,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扇门、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3.9.5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最低标准提出的,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时,应留有余地。
4共用部分
4.1楼梯和电梯
4.1.1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
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
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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