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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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划》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3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4地基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桩基础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号项目允许偏差
1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
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
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长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50100+0.01H150+0.01H
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
D>500mm100150
3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
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
钢套管护壁+50<1100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基坑工程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353
二级基坑686
三级基坑810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划》
GB50203-2002
4砌筑砂浆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砖砌体工程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2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1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7石砌体工程
7.1.9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钢结构连接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子、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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