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X县电力局公司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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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公共安全,规范查处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KX电力局(公司)供电营业区域所有从事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与防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积极采用有效技术措施,把反违章、反窃电做为常态工作来抓,,遏制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局成立查处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领导小组,营销局长任组长,营销部主任任副组长,营销部及各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领导小组负责本局供电营业区域内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指导工作。
其职责为:
(1)、制定全局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工作的年度计划;
(2)、负责修改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3)、适时研究处理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4)、对于重大事项和问题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反窃电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局供电营业区域内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1)、组织开展反窃电检查,积极参与和支持各供电所的反窃电反窃电工作,督促反窃电整改;
(2)、负责推广反违章用电、窃电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3)、负责协调处理反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4)、对重大窃电案件,单独或会同有关供电所进行查处;
(5)、对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窃电案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6)、负责考核各供电所反窃电小组工作,组织培训反窃电人员的技能,协助本局有关部门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各供电所成立本单位反窃电小组;反窃电小组是本辖区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本供电区域内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实行专业人员分片、划分责任区制度,(各所管片,抄表员为片区工作责任人),原则上各供电所的供电区域由各所的反窃电小组查处。
为了更为有效的开展工作,各供电所应制定季度、年度反违章、反窃电工作计划,有计划、有目的进行本区域用电检查。
第九条各反违章用电、窃电检查人员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表外用电或表外分流;
(2)、检查用户受电设备容量、台数,电价是否与实际相符;
(3)、严格审查新增和扩建用户用电工程,从设计和施工上防止违章用电与窃电;
(4)、定期、不定期的对用户电量异常情况和窃电、违章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反映窃电、违章用电的重大用户,并提出查处和防范措施;
(5)、加强对电源侧、电度表、电表箱的管理工作。
(6)、正确执行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处理资料报表;
(7)、按月上报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8)、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工作。
(9)、协助大客户管理员对营销部管理专变用户、高压计量用户的违章、窃电行为的查处,并提供技术支持;
(10)、在定期实验、轮换表计等工作中发现违章用电、窃电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县局营销部处理;
(11)、对新增和扩建用户,设计和施工时其计量回路和计量装置不能满足技术规程要求或未采用防窃电措施的,应延缓装表,并及时通知督促用户或施工单位整改,整个合格后方可供电。
第十条营销部职责:
(1)、负责宣传、普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法律法规;
(2)、负责反窃电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日常考核;
(3)、督促、检查各供电所依法开展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
(4)、组织协调各所反违章用电、发窃电的整改工作;
(5)、负责组织推广应用防违章用电、窃电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6)、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窃电案件。
第十一条95598客户服务中心职责:
(1)、对用户举报违章用电、窃电的电话和来信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在1个工作日内汇报反窃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2)、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用户,并做好解释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处理依据
第十二条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所列的用电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包括: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十三条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用电行为属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十四条对违章用电行为的处理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第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本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一)、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我县辖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W=P×T
W:
窃电量(千瓦时)。
P:
窃电容量(千瓦),按窃电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计算,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容量。
T:
窃电时间(小时)。
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用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用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
(2)、以其它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W=K×U×I×T
W:
窃电量(千瓦时)。
K:
系数,三相表按、单相表按1计算。
U:
窃电线电压(千伏),按计费电能表装接的线电压计算,一般为0.22kV、0.4kV、10kV,通过电压互感器窃电的按高压侧电压等级计算。
I:
窃电线电流(安),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计算,对装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计算,通过电流互感器窃电的还应乘以实际使用的电流互感器倍率。
T:
窃电时间(小时)。
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至少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用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用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
(二)、窃电金额为窃电补交电费与窃电违约使用电费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M=M1+M2
其中:
M:
窃电金额(元)。
M1:
窃电追补电费(元)。
M2:
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
(1)、窃电补交电费按照上一条计算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该用电户执行的电价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M1=W×J
其中:
M1:
窃电补交电费(元)。
W:
窃电量(千瓦时)。
J:
电价(/元千瓦时),按当时当地该用电户执行的售电电价计算(含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
(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按照窃电补交电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M2=3(5)×M1
其中:
M2:
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
M1:
窃电补交电费(元)。
第四章查处程序与权限
第十六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工作必须有组织开展,严禁个人行为,同时应执行查、处、缴分离的原则。
第十七条检查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程序及取证方法
(一)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二)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
(三)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并应派人随同配合检查。
(四)经现场检查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等违章用电行为时,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字,一份存档备查。
(五)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8)、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
(六)当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时,应当保护现场,并提取和收集有关证据,采取方法有:
(1)、拍照;
(2)、摄像;
(3)、录音;
(4)、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提取;
(5)、伪造或已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收集;
(6)、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装置,窃电工具的收缴;
(7)、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和保全;
(8)、制作用电检查的现场勘验笔录;
(9)、记录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
(10)、用户用电量显著变化的异常电费清单的收集;
(11)、用户产品用电单耗情况的收集;
(12)、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收集;
(13)、专业试验、专项技术鉴定的结论的文本材料的收集;
(14)、其它提取、收集证据的方法。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查处违章用电、窃电档案资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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