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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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置。
高等学校教师应具有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除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外,还应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为强化我校教师的科研意识,激发广大教师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并使学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采用积分制,以“分”为统计单位,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组织工作进行计分和统计。
第三条计分范围。
包括:
学术性期刊、报刊(字数不少于3千字)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课题;各级各类科研获奖成果;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各类专利成果;技术转让以及其它科研成果等。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科研工作量(K)=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A)+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B)+科研成果工作量(C)+科研水平工作量(D)-惩罚分(E)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分值及有关系数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A)
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A)=项目来源系数(G)×年度实际到校的科研经费数值(J)×学科加权系数(XS)
其中:
G:
项目来源系数(以项目级别取值,见表1);J:
年度实际到校的科研经费数值(以万元为单位);XS为学科加权系数(见表2)。
表1:
项目来源系数
项目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其他
G值(分/项)
80
60
40
20
J取值如下:
J=总经费/应完成的年限
表2:
学科加权系数XS
学科
加权系数(XS)
理工科项目
1
基础数学、理论物理、理论化学等项目
3
文科项目、软科学项目、社会发展项目
3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B)
B=10×J×XS
J为每年实际到位款额(以万元为单位),XS为学科加权系数(见表2)。
第七条科研成果工作量(C)
科研成果工作量(C)=论文(C1)+咨询调研报告(C2)+著作(C3)+知识产权(C4)
1、论文(C1)
级别
工作量
(分/篇)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000
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0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120
被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SR)、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100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80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0
在本科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0
在一般期刊上(须同时具有CN和ISSN号)发表的学术论文
10
注:
①若索引有核心版和扩展版之分的,以核心版为准。
②对于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和被引频次较高的论文,可以适当酌情加分。
③在各类刊物的增刊、专刊、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予计分。
④一般期刊的计分,只对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的教职工有效,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
⑤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均不算学术论文。
⑥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CN&ISSN号)上刊载的艺术作品(不含摄影作品),每页按同级别论文的30%计。
2、咨询调研报告(C2)
类别
工作量(分/项)
咨询调研报告被国家部委采纳
150
咨询调研报告被省级人民政府采纳
60
咨询调研报告被市级人民政府采纳
40
注:
被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需提供咨询研究报告原件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采纳证明,如主要领导批示、政府部门公章或公函等。
3、著作(C3)
根据本人实际撰写的字数计分,计分标准如下:
类别
级别
工作量(分/万字)
理工科
文科
专著
权威出版社、专业出版社
5.0
4.5
其他出版社
4.5
4.0
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校、注、释
权威出版社、专业出版社
3.5
3.0
其他出版社
3.0
2.0
高校教材
(本科)
部编(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3.5
3.0
省编
3.0
2.5
自编
1.5
1.2
注:
①权威出版社暂定为:
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
专业出版社由各系、部提出并报送科技处认定。
②大专的教材按本科教材的70%工作量计。
③正式出版的个人画册(30幅为基准,少于30幅按50%计,低于20幅不予计算)等同于20万字的文科类专著。
④学术著作的主编、副主编另有计分。
主编分值计算为:
全书分值的30%÷主编人数;副主编分值计算为:
全书分值的20%÷副主编人数。
⑤著作再版(包括修订版)按1/4计算。
⑥获学校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
4、知识产权(C4)
级别
工作量(分/项)
说明
发明专利
150
只计算授权当年的工作量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60
外观设计专利
40
第八条科研水平工作量(D)
科研水平工作量(D)=通过验收鉴定成果(D1)+科研获奖成果(D2)+竞赛获奖(D3)
1、通过验收鉴定成果(D1)
级别
工作量(分/项)
①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专家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总体水平(不含某一小项的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②按时完成国家级重点项目并通过评审。
100
①经省、市级政府部门或专家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总体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国家级项目结题;
②按时完成国家级面上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并通过评审。
50
①经省、市级政府部门或专家评审、鉴定的科研成果总体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省级项目结题;
②按时完成省部级面上项目和市厅级重点项目并通过评审、结题。
30
市厅级项目结题
10
注:
表中①为理工科,②为文科
2、科研获奖成果(D2)
级别
工作量(分/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4000
2000
1000
国家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3000
1500
750
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
1200
600
300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1200
600
300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奖、福建省“五个一工程奖”
900
450
225
福建省教育科学成果奖
480
240
120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
480
240
120
厦门市人文社会科学奖
360
180
90
厦门市教育科学成果奖
180
120
60
校级科技成果奖
60
50
30
注:
上述之外的其余奖励,根据其颁奖单位级别、学术价值及影响力,由科技处组织专家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3、竞赛获奖(D3)
(1)体育类教师竞赛获奖
级别
工作量(分/项)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国家级运动会、单项赛
600
400
200
省级运动会、单项赛
100
60
40
市级运动会、单项赛
50
30
20
(2)艺术类教师竞赛获奖
级别
工作量(分/项)
一等
二等
三等
文化部主办的专业展览赛事
600
400
200
国家一级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展览会赛事
300
150
75
由省主管部门和省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展览赛事,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
100
60
40
由市主管部门和市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展览赛事,单项画种展览、单项设计作品展览
50
30
20
第九条惩罚分(E)
1、科研项目不能如期完成,但经批准同意其延期的(一般延期一年),延期内不计算工作量,并且扣除该项目已给的最后一年科研工作量的10%。
2、延期结束仍不能结题的科研项目,扣该项目已给的最后一年科研工作量的50%。
3、获奖成果或学术论文等弄虚作假的,扣对应工作量的200%。
第十条若干说明
1、以上所有的科研工作量计分的项目成果,均须属名厦门理工学院(包括鹭江职业大学),并附有效证明。
2、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论文与著作除外)及科研水平分按署名的名次分配工作量,分配的原则是:
(1)二人合作:
6:
4,即排名第1位占60%,排名第2位占40%
(2)三人合作:
5:
3:
2
(3)四人合作:
5:
2.5:
1.5:
1
(4)超过四人合作,排名第1位的占50%,其余人员协商分配。
3、著作由两人以上合作时,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各自工作量。
如果前言、后记中没有注明各人撰写的字数,则按署名的名次分配工作量,分配原则同上条(第十条第2条说明)。
4、学术论文计分只计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本校在读学生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而第二作者为指导教师时,第二作者可按照第一作者计分。
5、同一内容的项目或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依就高原则或补差。
6、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有关项目认定手续,未经认可的项目不予计算其工作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科研工作量计分统计管理程序与要求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统计以学期为单位,每学年第一计分学期的起止日期为:
7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计分学期的起止日期为:
1月1日至6月30日。
每学期的期末,由各系(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教师填报《厦门理工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计分统计表》,并核算汇总,形成汇总表,部门科技负责人审查签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科技处审定。
第十二条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或未明了的特殊情况,由科技处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决定,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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