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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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金乡县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切实规范全县涉氨制冷企业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同)、使用、拆除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冷库、恒温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拆除冷库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三条涉氨制冷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全县冷链物流产业“一主三副”区域发展布局,即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设一主点(约60万吨),由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金乡农产品物流园和职业中专附近保留设一副点(约10万吨)、金乡大蒜国际交易市场附近保留设一副点(约15万吨)、马庙镇金西产业园设一副点(约15万吨),其余区域一律不得新上制冷企业。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涉氨制冷企业包括冷库、恒温库以及食品加工附属冷库车间等。
第二章新上涉氨制冷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全县新上涉氨制冷企业预评审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大工业运行指挥部牵头,济宁食品工业开发区、县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成立冷库退城进园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对所有冷库进行甄别评估,逐个详细调查摸底评估,精算其拆迁费用,搞清运营实力、经营状况、后续经营意向和拆建计划,并建立健全相关评审办法、制度,对新上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严格把关。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严查各类私自乱建行为。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勒令停止建设、下达自行拆除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七条对符合“一主三副”发展布局的新上涉氨制冷企业由所在镇街、园区向县评审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通过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施工。
未经批准的,国土部门一律不得供地,供电部门一律不得供电,安监、工商、消防、质监、规划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注册、年审手续。
第八条县规划、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对重点区域实行全天候巡查。
各镇街、园区及村(居)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冷库、恒温库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公务人员,不得参与、包庇、纵容各类私建冷库行为,发现违法乱建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参与,对集中规划区以外发现的各类违法私建冷库行为要积极检举报告,提供真实线索,尽早制止违法行为。
对依据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任何人员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否则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冷库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安全审查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对符合“一主三副”规划要求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涉氨制冷企业的,由所在镇街、园区向评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全县新上涉氨制冷企业预评审联席会议应召集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评审会议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新建涉氨制冷企业通过评审后,所在镇街、园区应监督所属新上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相关法律手续。
(一)规划审批;
(二)土地审批;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四)消防设计审查;
(五)建筑工程建设审批及验收;
(六)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告知及监督检验;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手续。
第四章涉氨制冷企业的基本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涉氨制冷企业位置应位于周围集中居住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冷库与其下风侧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0m,与其他方位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50m。
第十六条液氨使用单位内必须安设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第十七条涉氨制冷企业场区的主要道路和进入场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路面应平坦,不积水,场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十八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距离≧5.0m;安全出口的数量≧2个。
第十九条氨压缩机房的位置应靠近冷负荷最大的冷间,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第二十条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堵塞。
第二十二条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第二十三条配电室如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时,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第二十四条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并定期检测);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五条每台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装设紧急停车按钮。
第二十六条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答(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氨泵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二)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三)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四)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第二十八条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态、气态、固态)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第二十九条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
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第三十条氨压缩机房应安装氨气浓度自动测量装置(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第三十一条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第三十二条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米。
防止雷击和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第三十三条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第三十四条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
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第三十五条高低压配电室宜布置应急照明。
当变配电室布置有直流电源屏时,应急照明电源可取自电源屏,否则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三十六条氨压缩机房宜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三十七条氨压缩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当制冷系统发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断供电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机的可靠供电。
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宜作用于信号报警系统而不直接停排风机。
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箱应在氨压缩机房门外侧的墙内暗装。
第三十八条氨压缩机房的动力设备宜由低压配电室按放射式配电。
动力配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埋地暗敷或采用无铠装铜芯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
第三十九条氨压缩机房的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照度设计宜为50~75lx,应选用防爆类型的荧光灯具,在设备间操作平台部分也可选用防爆类型的白炽灯具。
照明线路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明敷。
第四十条多层冷库穿堂或楼梯间应设室内消火栓,当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如需启动水泵才能满足消防水压要求时,消火栓箱内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库区及氨压缩机房门外应设消火栓。
第四十一条氨压缩机房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小时。
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第四十二条在液氨贮罐间和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水雾喷淋和收集系统。
一旦发生事故时,可快速开启,用大量雾状水进行喷淋吸收氨气,以保证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所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测,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标识。
第四十五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在工作岗位配备专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具),以备紧急事态时使用。
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第四十六条液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健全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第四十七条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订应急处置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十八条大型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
开花水枪及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操作均可为手动(《冷库设计规范》第8.3.4条设置要求是“宜”,表示有条件情况下应设置)。
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水量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分别计算,喷水时间按0.5h计,操作可为手动,控制阀门可设置在贮氨器附近并靠近氨压缩机房出入口处。
开式喷头设置高度高于贮氨器2米为宜。
可采用单管式,水压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一致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在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
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计。
第四十九条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应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标识。
免进区域指:
氨制冷机房、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制冰间、暂存间等具有危险气体的房间,如制冷系统操作人员进入的冷库分调节站间及其他部位的调节站间等。
第五十条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
关键操作部位指:
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等部位。
第五十一条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标识。
第五十二条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第五十三条安全阀应设泄压管。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第五十五条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看到。
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
(二)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
(三)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第五十六条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等。
第五十七条安装有氨直接蒸发制冷方式的快速冻结装置的食品加工间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第五十九条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六十条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第六十一条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第六十二条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第六十三条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第六十四条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第六十五条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第六十六条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十七条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第六十八条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以上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第六十九条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以上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第七十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按以下要求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管道应定期检验,具体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一)新投用的GC1、GC2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三)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四)材质产生劣化的;(五)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对于确实无法停机的系统,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停机的状态下,对压力管道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替代全面检验(列入隐患整治范围的管道不适用)。
检验项目一般应该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高低压侧的剩余壁厚抽查、埋藏缺陷抽查以及安全附件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压力试验。
第七十二条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三条涉氨制冷企业库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与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
根据所处环境,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6m。
第七十四条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一方面是救火,另外主要是当贮氨器等设备漏氨时,可作为水幕保护人员疏散和保护抢救人员进入机房抢修等操作。
第七十五条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满足《冷库设计规范》第6.3.11条要求,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第七十六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当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十七条冷藏库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冷藏库专业、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十八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
第七十九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建成的涉氨制冷企业,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无力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关闭或停产停业。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八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章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十一条涉氨制冷企业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冷库设计规范》;消防通道、车道和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涉氨制冷企业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涉氨制冷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60号令)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八十三条涉氨制冷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作业人员,教育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八十四条涉氨制冷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安责险;并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发现存在职业危害的应如实向安监部门进行申报,并定期组织员工查体。
第八十五条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八十六条涉氨制冷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涉氨制冷企业内使用的液氨储存装置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十七条涉氨制冷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章镇街、园区属地监管职责
第八十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涉氨制冷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职责,应成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状况进行登记备案并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涉氨制冷企业的初审和评审申请。
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第八十九条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各镇街、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正副组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行“两委”成员包片区,一般干部包企业的干部包保责任制。
第九十条镇街、园区要把本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涉氨制冷企业监管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明确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年度工作目标。
第七章部门监管服务职责
第九十一条安监、质监、发改、经信、供电、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消防、工商、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十二条安监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涉氨制冷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验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督促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整改紧急切断装置、喷淋设施、防护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十三条质监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负责涉氨制冷企业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拆除方案的审查。
第九十四条发改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第九十五条规划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规划、选址审批。
第九十六条国土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土地使用审批。
第九十七条 环保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九十八条住建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涉氨制冷企业拆除建筑工程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十九条消防大队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建设消防审核、保温喷涂作业消防施工方案审查,负责涉氨制冷企业拆除方案中涉及防火防爆方面的审查;负责督促企业按规定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整改消防方面的隐患,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一百条工商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市场准入和年检验证,办理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一条经信、供电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用电设施的新建和运行中的用电监管,督促企业整改用电方面的安全隐患。
同时,对县政府责令关停的涉氨制冷企业予以断电。
第一百零二条气象部门要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安装防雷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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