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手术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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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手术室
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手术室
等特殊用房净化工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
阜南县汇霖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买方):
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
乙方(卖方):
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府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明确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手术室等特殊用房净化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手术室等特殊用房净化工程(详见内容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二、交付期及交货地点
1、交付期:
150日历天。
2、设备交货地点:
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新区指定地点
三、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叁仟贰佰陆拾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圆陆角陆分(¥32601875.66元),本工程包括供货和服务;乙方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包括设备制造、包装、保险、运输、装卸、保管、调试(包括配合调试)、试运行、验收等发生的含税一切费用。
五、项目负责人:
李志军壹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
1.7“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专利权
4.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包装
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和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运输标记
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6.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7.交货方式及装运条件
7.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
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日历日以电报、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7.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8.装运通知
8.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24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
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8.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9.保险
9.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交货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亦可委托卖方代为办理。
10.付款方式与条件
10.1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第2种。
(1)信汇付款;
(2)电汇付款;
(3)汇票付款。
10.2合同生效后,买方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比例,分期向卖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货物交货后支付款,验收后支付款,质量保证期后支付款。
10.3卖方应书面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并附上对已递交货物和已履行的服务的发票和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11.技术资料
11.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45日历日内寄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寄送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11.2卖方应另备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随包装好的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2.价格
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3.质量保证
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3.2除非合同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12个月,买方在货物交货后6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质量保证期为货物交货后18个月。
14.检验
14.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买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4.2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买方或买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有不符合时,除应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将有权在货物到达卸货后规定时间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4.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其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按本合同一般条款15条、21条规定索赔及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5.索赔
15.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价格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历日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的合同价款中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按本合同一般条款21条规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15.3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
如果卖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
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日历日,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日历日按7日历日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
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7.不可抗力
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8.2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9.履约保证金
19.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向买方提交按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或由买方认可的其他银行或机构提供。
19.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9.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取得补偿。
20.仲裁
2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0.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合同签约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
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日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1.2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破产终止合同
22.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3.变更指示
23.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3.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日历日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4.合同修改
24.1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5.转让与分包
25.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5.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
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7.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8.通知
28.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9.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9.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9.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9.3除合同本身以外,29.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30.合同生效及其他
30.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30.2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总结。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开工前做好施工现场道路的硬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卷泥上路,施工现场围墙符合JGJ59—99标准及有关部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监理单位免费提供足够的办公室。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所发生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阜南县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
(6)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详见补充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详见补充条款。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因不能胜任工作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价的5%,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详见补充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
除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以为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由于设计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按实际调整。
设计变更、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规则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a.投标报价中已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计算;
b.如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以最优施工方案为主;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项目及数量有差异的项目,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费用,视为投标人已列入报价。
c.工程变更中的报价: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相同或类似单价计量;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招标文件重新组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投标报价中没有,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同期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若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执行;机械台班单价按上述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人工费单价按安徽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重新组价部分时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3、其他价格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无息)。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之内完成审计并支付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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