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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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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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代理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特约代理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代理资格授予和代理业务范围3
第二条代理期限4
第三条商标及其他CI标识4
第四条代理业务办理与监督5
第五条价格与酬金6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6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7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7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8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8
第十一条保证与保密10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0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1
第十四条通知12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3
第十六条完整性14
第十七条其他14
特约代理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效存续并拥有良好业绩和品牌形象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能力瑕疵或其他障碍;
2、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继续正常经营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瑕疵或其他任何障碍;
3、甲乙双方具有开展移动通信服务领域相关业务的共同愿景,甲方有意授予乙方相关业务的代理权,并且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授权开展相关业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开展移动通信特约代理点(非排他性)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代理资格授予和代理业务范围
1.1乙方开办特约代理点,必须具备甲方《社会渠道各级别代理协议初审资质要求》中对一般代理协议的代理商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1.2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地点:
【】(以下简称“特约代理点”),办理甲方在移动通信服务领域的下列业务:
1.2.1销售甲方规定的各类SIM卡和有价卡。
1.2.2【】。
1.3乙方应在代理业务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无权开展甲方未书面授予给乙方的任何业务。
1.4乙方不得以甲方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代理业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代理业务部分或全部让与第三人。
第二条代理期限
2.1特约代理点代理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2代理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商标及其他CI标识
3.1中国移动是“中国移动通信”组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甲方受中国移动的授权对该等商标在【】地区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2乙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中国移动或甲方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中国移动的上款商标,使用范围仅限于在特约代理点的代理业务,使用期限为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内。
乙方并应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元/每年】。
3.3甲方有权,或经中国移动授权,对乙方使用有关商标、名称等CI标识和其他服务标志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乙方纠正不当使用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3.4乙方不得以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或甲方禁止的方式使用本条规定的商标及其他CI标识,亦不得利用该等商标及其他CI标识或以甲方或中国移动的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或提供担保。
否则,每担保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人民币,并承担其他责任。
3.5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本条规定的商标及其他CI标识以及带有该等标识的宣传物品等的使用,并在终止后30日内自行拆除特约代理点场所的所有与甲方及中国移动相关的CI标识和其它标志物,或应甲方要求将有关标识、标志物、物品和资料等交回甲方。
3.6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或拒绝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甲方除要求限期支付外,还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应付使用费%】的违约金,必要时,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遭受的甲方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
3.7乙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本条所述的商标或其他CI标识,侵犯甲方或中国移动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侵权,并承担违约金叁仟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中国移动相关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代理业务办理与监督
4.1乙方办理客户入网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入网规定和要求。
乙方不得发展不符合入网规定要求的客户入网。
4.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和甲方内部资源情况调整提卡政策,对乙方的提卡量(包括各品牌SIM卡和有价卡)进行控制。
4.2.1乙方每次所提各品牌SIM卡的最长销售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否则甲方有权对其做销号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销号前,甲方提前两周通知乙方拟注销的号码,并在销号后一周内通知乙方销号情况。
乙方不得销售已被注销的SIM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2.2提卡政策调整后,乙方此前六个月内提取但未售出的卡类执行调整后的提卡政策。
4.3甲方有权检查并掌握乙方及其下级销售商批发销售SIM卡及各种有价卡的情况。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SIM卡及各种有价卡业务并及时反映其业务状况,乙方还应督促并监督其下级销售商销售甲方SIM卡及各种有价卡的行为,乙方下级销售商的违规行为,视为乙方的违规行为。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规情形扣减乙方相应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其他责任。
4.4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或保存代理业务中的卡类、业务资料、客户资料等,维护并保证开展业务所需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5凡由乙方发展的移动电话客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客户停机而引起的客户投诉、纠纷或损害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4.6乙方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若乙方持有未销售的各类SIM卡和有价卡的实物卡,则甲方允许乙方从终止之月起至下壹个月内办理相应的退卡程序,此后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办理退卡程序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7乙方违反本协议或甲方关于代理业务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第五条价格与酬金
5.1乙方办理代理业务的提卡价格及酬金,按甲方每期制定的关于代理业务的酬金管理标准执行。
甲方应将该标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按乙方提卡时适用的酬金管理标准向乙方支付返表酬金。
5.2乙方应自觉遵守政府制定的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价格和资费政策,不得违规向客户擅自加收选号费或其他费用。
5.3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酬金政策,如乙方违反该等规定,或者乙方的账户不详或不符、或者乙方不配合甲方酬金核发工作等,或因乙方产生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酬金或奖励不能及时或无法发到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对一年以上(含一年)乙方未领取的酬金或奖励作销账处理,销账后乙方无权要求领取该部分酬金或奖励。
5.4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从协议终止之月起(半月按整月计算,并包含终止之月)三个月内所产生的酬金由甲方支付,三个月之后产生的酬金甲方不再支付。
5.6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5.7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8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9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10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11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
6.1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或结合市场情况及甲方的政策和市场规划,对业务代理政策作相应调整,并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调整后的业务代理政策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后直接适用于乙方特约代理点。
6.2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核和评估。
并结合市场情况及甲方的政策或规划对乙方代理业务范围进行调整;乙方达不到甲方对代理资格的基本要求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3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对乙方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乙方酬金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发展和维护客户;或未按照甲方规定发展与宣传业务,或弄虚作假、欺骗客户,或有其他引发客户投诉、损害甲方利益或社会声誉等情形,甲方有权通过要求限期整改、扣减酬金或奖励、支付违约金、暂停代理、取消代理资格等方式追究乙方责任。
6.4有权接收并责成乙方处理属于乙方责任的客户投诉。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客户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如果客户直接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直接从乙方的酬金或奖励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有权根据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
6.5授权甲方各下属分支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并有权监督该履约保证金的具体使用和执行情况。
6.6依据本协议或其他规定应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7.1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类资料、文件、卡类、宣传品等,对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对乙方在代理业务开展中遇到的技术、业务或客户投诉等事项给予指导帮助。
7.2及时通知乙方与特约代理点有关的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调整情况。
7.3接受乙方的诚意监督,听取乙方的相关合理化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建议作出明确答复,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4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规定核发给乙方相应酬金或奖励。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
8.1按照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自主开展代理业务,合法经营,自负盈亏。
8.2了解并获取开展正常业务所必需的各类支持,包括卡类、资料、文件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或材料等,在业务、技术等方面遇到困难或障碍时请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8.3对甲方业务、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向甲方相关部门善意投诉。
8.4在与甲方营销策略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可在代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对代理业务设计独立促销方案,但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保密。
8.5按照协议约定或甲方规定获取相应酬金或奖励。
8.6必要时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代理业务范围的申请并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8.7对代理业务发展过程中乙方投入或购置的材料、资产、设备及设施等享有财产权益。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9.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执行甲方或中国移动关于特约代理点(非排他性)业务代理及本协议项下一切相关事务的规定和要求,努力开拓业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
9.2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于业务代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并不得有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
9.3按本协议规定或甲方规定使用和维护有关商标或其他CI标识,积极宣传和维护甲方或中国移动的品牌利益和社会形象。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装潢、广告宣传及各类资料、物品中使用带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或其简称或容易造成误认的类似名称或标识。
9.4及时向甲方反映市场信息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9.5按照甲方对乙方的业务要求和规范对乙方下一级销售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下一级销售商违法违规经营所导致的相关责任。
9.6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客户入网手续时必须审验客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保存其复印件,确保客户入网资料真实、有效。
9.7依法或依甲方规定应向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10.1本协议有效期间,除本协议第6.1条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10.1.1与本协议有关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10.1.2协议本身不成熟不完善,甲方需要作统一调整。
10.1.3甲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10.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违约责任:
10.3.1因乙方原因导致特约代理点无法正常经营。
10.3.2特约代理点严重亏损,乙方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10.3.3乙方严重违约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10.3.4乙方违法经营,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或者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10.3.5乙方解散、破产或者主要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10.3.6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0.4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相关手续及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结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仍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10.5本协议解除后,或者合作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10.6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相关事项办理
10.6.1乙方须在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将已售出SIM卡的登记表以及甲方核发的相关标识、标志物、资料、物品等返还甲方,已提但未售出的卡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尚未处理的卡,甲方有权做销号处理。
10.6.2双方及时结清有关款项、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债权债务。
10.6.3双方各自投入或购置的材料、设备、设施等归各自处理。
10.6.4依本协议或甲方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亦应按规定办理。
10.7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保证与保密
11.1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如下:
11.1.1本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继续正常经营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瑕疵或其他任何障碍。
11.1.2本方已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
11.1.3双方同时确认: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前,甲方已向乙方告知本协议第16.1条所述的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书面文件、规定、通知等的具体内容,乙方充分理解该等文件、规定和通知的具体内容,并认可其对甲乙双方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11.2在代理期间及期满后三年内,乙方应保守所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情报,对客户资料、客户通信记录、客户信息永久保密。
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甲方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的其他目的。
11.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整理、保管并向甲方提交客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料泄露,不得滥用客户个人资料或信息实施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十人以上成批客户离网或客户资料丢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1.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双方合作情况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1.5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保证与保密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6本条规定的乙方义务,其效力及于乙方特约代理点营业人员及接触或获取上述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的乙方其他人员。
该等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依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在业务办理中的违约责任:
12.2.1不遵守甲方的资费标准擅自加收其它费用,造成客户损失的,应退还加收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2.2.2违法本协议第9.6条的规定,不按客户入网规定办理客户入网手续,滥用客户身份证件发展客户入网,或者编造、篡改客户入网资料的,由此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甲方并有权视情节按规定扣减乙方相应酬金或奖励。
12.2.3不按甲方要求办理业务,造成无档案客户欠费超过一个月的号码,乙方在补清该等号码欠费后,可补卡重售(补卡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办理撤户手续。
乙方不补清欠费且不办理撤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酬金或奖励中扣除该等号码所有欠费并做销号处理,由此造成的客户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2.2.4在提取SIM卡或有价卡时,所付款项因乙方存款不足导致退票,在三日内不能补足存款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提的该批SIM卡或有价卡作停机处理,并将相应号源收回重新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2.2.5违反国家关于代理商经营行为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业务代理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或直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2.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2.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2.4.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2.4.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2.5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6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扣减相应酬金或奖励、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12.7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其它规定的,一并适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之后发生的、一方或双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
此种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社会动乱或动荡、恐怖活动、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不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事件。
13.2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因该等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则此种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约期限按该中止时间顺延,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3.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并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证据交对方确认。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
13.4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均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有效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13.5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告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含)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
本协议因此被终止后,双方依本协议第11.6条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通知
14.1双方基本信息如下: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乙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14.2乙方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保证上款中确定的联系方式全天候有效畅通。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并应在变更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4.3甲方可选择移动短消息、电话语音、报刊、广播、电视、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信函以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时间,其它方式以通知发出后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时间。
14.4本协议或双方对本通知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5.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5.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5.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5.5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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