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讲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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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讲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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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讲义全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讲义
一、概况:
(了解)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背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
1980年8月,国务院开始对低压电器等产品试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1984年4月7日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此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生产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许办颁布了相关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全许办[2005]50~56、58号文件。
3、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范围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4、预制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1987年8月1日铁道部发布了《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铁科技[1987]703号);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是第一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1987年8月31日,铁道部发布《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铁科技[1987]704号)
1997年3月26日,发布《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先张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1997]09号)
5、对桥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①2005年8月铁道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客运专线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科技技[2005]84号),通知要求:
“生产客运专线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的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
②2006年5月,全许办修订《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发证细则》
二、实施细则(掌握)
1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该条来源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具有两层意义:
不仅对生产企业做出了规定,还首次对销售和使用单位及个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处罚内容。
《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制先张法及后张法、单线及双线、箱梁及T梁、全预应力及部分预应力、有碴桥面及无碴桥面的客货共线、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产品单元以预应力工艺和梁型为划分原则。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共分8个发证单元,详见表一。
表一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发证单元划分及替代原则
编号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规格替代原则
跨度
线数
高度
1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①同单元、同线数、同高度:
跨度按大梁类(24m及以上)及小梁类(20m以下)分别以大代小(如32m可替代24m,但不能替代20m,20m可以替代16m等);
②同单元、同线数、同跨度:
高度以低代高(普高包括高高梁、中高梁);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
线数以双(线)代单(线)。
2
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3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4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5
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6
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7
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单线、双线
—
8
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
8m~40m
—
普高、低高
说明:
①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不同片数(4片式、2片式)T梁可以互代;
②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有碴、无碴桥面梁可以互代;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
允许开裂但限制裂缝宽度的部分预应力梁、允许出现拉应力但不允许开裂部分预应力梁互代。
规格替代原则中的高度不是指每种规格梁的实际高度大小,而是指以普高、低高不同设计而言。
从发证单元划分可以看出,箱梁的规格型号按跨度、线数划分,T梁的规格型号按跨度、高度划分。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属与化学检验站
2.1~2.4规定了桥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解释:
桥梁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分为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证办公室、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相关部门均为管理机构;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及检验机构为技术机构。
相互关系如下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在桥梁许可证工作中的地位
铁道部科技司是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可归纳为以下5个步骤:
①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许可证申请(5个工作日发受理通知书并转审查部);
2审查部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30个工作日内);
实地核查合格,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收到样品5日内完成检验,10日内完成报告,检验时间不计在内);
3审查部汇总和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
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上报材料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
5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
4.1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时);
4)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局集团公司)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
5)企业生产图纸(概图)。
以上材料前三项一式三份,省许可办、铁路审查部、全许办审查中心各一份。
后两项一份由省局受理后转审查部保存。
◆申请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营业执照:
《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应覆盖申证产品(即桥梁预制,不是桥梁工程),且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关于投产鉴定证书:
①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局集团公司)主持并签发的产品投产鉴定证书,当法人单位为局集团时,必须为局集团的上级总公司主持并签发的证书;
②投产鉴定证书的内容包括:
生产能力确认;工装设备计量、技术干部队伍确认;产品质量验证报告(1榀静载试验、3榀外形外观);
③若生产工期紧迫,投产鉴定证书可于审查组进场实地核查时提供。
一般要求提供上级单位证明。
◆许可证申请书的填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⑴封面
“产品类别”---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产品名称”---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写企业办理许可证人员的姓名及有效电话
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分别在发证等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联合一起申证时在“增项”前的“□”打“√”、单独一起申证时在“发证”前的“□”打“√”。
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分别法人与非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地址:
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
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3)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按第1.3条表一填写,如”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
“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第1.3条表一中的型号规格填写具体跨度、线数及高度,如32m、24m双线普高
产品标准:
填写标准编号
申请类别:
按发证、增项、迁址、其他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4个附表
表四、表六必须按《细则》规定的必备设备顺序、按单元分别填写,方便省局核对,否则可能受理时需要返工;
按与生产桥梁产品有关的内容填写;
当现场制梁场单独与其法人单位一起申证时,法人单位申请书的此4个附表为空白;
当现场制梁场联合与其法人单位一起申证时,法人单位与现场制梁场各自填写其此4个附表。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
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
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与集团公司关系:
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
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6)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包括申请时应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其他附件,按实际文件填写。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审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2~4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009年1月6日,全许办[2009]1号文“关于严格按时限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许可证审查时限,企业延期申请也不能认可,将存在超过30个工作日进场核查的企业即使通过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风险。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规则》(见5.4)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见5.4.1及附件四)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依据本细则附件五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于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申证企业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根据该条检验时限的要求,混凝土耐久性及防水材料试验须提前进行委托检验。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所属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含义:
单独申请:
是指非法人制梁单位用法人单位的名称与本单位名称结合起来进行新发证申请、而不是增项申请,现场审查非法人单位并进行产品检验,发证按正附本处理,有效期为单独有效期。
联合申请:
集团公司以自身的名称同时申请多个制梁点的生产许可,必须将全部所属单位在申请时注明,当全部所属单位均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时,集团公司方可同时取证;证书有效期为同一有效期。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应具备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一)
5.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5.3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三)。
5.4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1抽样规则:
a)抽样方法:
在梁场自检合格的库存成品梁中,采取随机抽样与特定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
b)抽样原则:
静载试验样品梁的六个抽样原则(即最不利原则):
①跨度——以大代小②梁别——以双代单
③梁高——以低代高④设计——以弱代强
⑤工艺——以难代易⑥质量——以劣代优(指张拉龄期最短、强度、弹模较低者)
c)外形外观样品梁的三个抽样原则:
直曲并存、跨度兼顾、龄期覆盖
d)抽样基数:
Ⅰ.箱梁:
每单元梁的基数包括库存所有成品梁,一般不少于10榀。
若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跨度时,每种跨度不少于5榀。
Ⅱ.T梁:
每类梁的基数包括库存所有成品梁,一般不少于30片。
若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跨度时,每种跨度不少于10片。
e)抽样数量:
1)静载试验样品梁抽1榀/片;
2)外形外观样品梁:
Ⅰ.箱梁:
抽6榀。
Ⅱ.T梁:
抽10片。
5.4.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5.4.2.1检验依据:
a)产品标准:
TB/T3043-2005《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T2484-2005《预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铁科技[2004]120号《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
b)产品图纸:
按铁道部部级技术鉴定会审定的、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图、通用图或部设计图(即各铁路设计院设计且经部认可的设计图)
c)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分别执行附件五-3及附件五-4。
5.4.2.2检验项目:
1)静载试验2)混凝土耐久性
3)混凝土强度及弹性模量4)管道压浆
5)钢筋保护层6)横向预应力孔道
7)横隔板8)梁体外观质量
9)表面裂纹10)梁体外形尺寸
11)预埋件12)防水层
5.4.2.3检验方法:
1)试验——静载试验,R终张/放张、E终张/放张,R28、E28;
2)测量——外形尺寸、外观质量;
3)核查——对涉及龄期项及过程控制项进行查验资料及定性校核。
如:
混凝土耐久性6项指标;R初张、R终张/放张、E终张/放张、R28、E28、R保护层、R封端、M压浆;弹性上拱、终张拉/放张30d的上拱度等。
关于“混凝土耐久性指标”和“防水卷材及涂料试验”项目提前进行检验测的要求:
1、此两项试验应当在发证实地核查或产品检验前委托桥梁许可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
2、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真实性,要求由梁场委托,不能由原材料生产企业提供报告。
3、该两项试验只有当申请生产许可证检验时,才须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其他批次或过程检验没有要求。
5.4.2.4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准则:
采取关键项点合格率与主要项点评分法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1)关键项点合格率100%;
2)主要项点评分:
外形外观样品梁平均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且单件梁得分不得低于80分;以上两条同时具备,方可判为产品质量合格。
5.4.2.5静载试验的合格判定:
若静载试验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Kf≥1.20及静活载挠跨比ψ·f实测/L≤1.05·f设计/L均满足检验规定要求,则判定为静载试验合格;
若静载试验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Kf≥1.20及静活载挠跨比ψ·f实测/L≤1.05·f设计/L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一次静载试验不合格;一次静载试验不合格允许复试,再抽取2件,进行二次静载试验。
若复试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及静活载挠跨比均合格,则仍可判为静载试验合格(不合格的试验梁除外);
若复试样品梁的抗裂安全系数及静活载挠跨比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静载试验不合格。
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具体按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执行。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同单元不同规格,按表一规定可以替代的无需申请规格扩项;反之,需申请扩项,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法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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