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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货物收运
2.货物收运
2.1一般规定
2.1.1托运人证件、货物的查验
2.1.1.1收运货物应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1.1.2收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工商、动植物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1.1.3收运货物时应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清点货物件数,凡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应请托运人改进。
2.1.1.4收运货物时应核对货物品名。
对托运的货物有疑问时,应核查运输文件并会同托运人检查货物。
对不能确定品名及性质的货物应暂停收运。
2.1.1.5所有托运的货物必须经过计重获取货物的毛重;经过丈量货物的包装尺寸获取货物的体积。
2.1.1.6托运人不得谎报品名或者在货物内夹带限制运输或禁止运输的货物。
2.1.2货物收运限制
2.1.2.1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1)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有:
A.菌种类:
鼠疫毒菌、霍乱毒菌、马脑脊髓炎病毒和鹦鹉病病毒等。
B.带有传染性的物品如:
旱獭及其肉、皮、内脏、脂肪以及旱獭制品等;
C.水银、以水银填充的仪器仪表等。
D.虎骨、犀牛角及其制成品。
(2)禁止运输物品还包括承运人规定不予承运的物品。
国货航禁止在国内航班上运输的物品有:
A.民航总局规定的国内航班上不承运的危险物品;
B.化肥当中的硝酸铵、氯酸钾。
2.1.2.2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收运,(限制运输的物品详见本手册第六章)。
2.1.2.3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和货物标记均应符合承运人的规定。
2.1.2.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2.1.2.5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储运条件。
2.1.2.6酒精类饮料的运输限制
(1)酒精含量小于24%的酒类饮料,可以按普货运输。
(2)酒精含量在24%-70%之间的酒类饮料,每一容器不超过5000ml,每一包装件不超过12000ml,可以作为普货运输。
(3)酒精含量在24%-70%之间的酒类饮料,每一容器酒类饮料超过5000ml时,按危险物品处理。
(4)酒精含量超过70%的酒类饮料必须按危险物品处理。
(5)对酒类饮料的包装要求为:
A.内包装为塑料桶、金属罐或听装的,可以使用纸箱作为外包装。
B.内包装为玻璃瓶或瓷瓶的,瓶与瓶之间应有间隔材料。
包装内应有吸水材料。
使用原包装作为货物外包装时,外包装上应粘贴“易碎”和“向上”标签。
2.1.3货物重量和包装尺寸限制
2.1.3.1宽体飞机,可以根据航线机型的装载能力、货舱舱门尺寸和允许装载的货物长度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尺寸和重量(各类机型结构限制重量、货舱门尺寸、可装载货物尺寸见《承运人货物装载手册》第5章)。
2.1.3.2非宽体飞机及宽体飞机散货舱装载的货物,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150kg。
国际国内联程运输的货物、特殊情况下急运的货物,经领导批准,并经中转站同意,在确保人员、飞机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装机站可以在波音757、737、空客319、320、321等型飞机上装载单件重量超过150kg,但不超过250kg的货物。
2.1.3.3货物的尺寸不得超过航线机型的货舱所允许装载的最大尺寸。
2.1.3.4货物包装的最小尺为30cm×20cm×10cm,或三面相加不得小于60cm,低于此数据的货物,应请托运人加大包装。
2.1.4货物禁运
2.1.4.1国货航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与取消
(1)国货航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与取消由国货航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2)申请实施或取消货物禁运的航站应向国货航业务主管部门说明禁运的原因与
时限,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运营基地、货运部、营业部。
(3)收到禁运通告的各有关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站、国货航和代理人。
2.1.4.2货物禁运的发布
(1)确定货物禁运的内容和范围后,国货航应以书面或电报形式发布货物禁运通告,通知各相关承运人及航站。
(2)国际航协货物禁运通告的标准格式如下:
FMB
CA-001
10JUL0001/01SEP0001
COM/ALLLIVEANIMAILS
RTS/ALLDOMESTICROUTS
CRR/ALLAIRCRAFT
JST/HOTDAYSRESTRICTIONTHEREFOREAVOIDINGAVI
FROMDEATH
ATH/08JUL/PEK/LI
2.1.4.3货物禁运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以货物禁运通告中发布的时间为准。
从该通告发布生效之日起,任何相关承运人不得接收通告中禁运的货物。
2.1.4.4货物禁运的取消
(1)发布货物禁运通告时应说明禁运的起始和结束时间。
(2)在禁运通告中未发布禁运结束时间的,应另行发布取消禁运通告。
取消禁运通告的标准格式如下:
FMX
CA-002
02SEP001
COM/ALLLIVEANIMAILS
RTS/ALLDOMESTICROUTES
OLD/ALLFLTS
NEW/ALLFLTS
ATH/31AUG/PEK/LI
2.1.4.6外航及机场的货物禁运
国内、国外营业部收到其它承运人、当地政府或机场当局、航站发布的货物禁运通告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随附禁运通报原文或其复印件。
2.1.5货物安检
2.1.5.1根据民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所有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1)经过安检仪器检查合格的货物可以收运。
(2)无法经过安检仪器检查的货物,可以实行开箱检查。
(3)托运人要求免检的货物、既无法通过安检仪器检查,又不能开箱检查的超大超重货物,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受民航总局公安局委托的当地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免检证明。
货物托运后,免检证明由收运站留存备查。
(4)公司内部调运的紧急航材、飞机发动机等,凭托运单位出具的,由托运单位主管经理签发的“安全保证函”办理托运手续,货物免检。
(5)既无法通过安检仪器检查,又不能开箱检查,托运人又无法出具保函的货物,必须在仓库内存放24小时以后方可运输。
货物的入库时间作为计算存放24小时的起始时间。
2.1.5.2对有疑问的货物,应实施进一步检查或检测。
对确认有问题的货物或始终不能确定性质的货物应拒绝收运,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2.1.5.3已经办妥安检手续,托运人临时将货物提出仓库的,再次入库时必须重新安检。
2.2货物包装
2.2.1一般要求
2.2.1.1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航空运输要求采取合适的包装方法和包装材料包装货物。
2.2.1.2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内物受损、漏出或散失;防止因码放、磨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损飞机、地面设备及其它物品。
2.2.1.3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2.2.1.4不同种类的特种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货物特性和安全要求。
各类特种货物的包装要求见本手册第六章。
2.2.1.5使用木屑、纸屑作为衬垫材料货物,包装必须严密,衬垫物不能泄露。
2.2.1.6所有货物的外包装都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带捆扎。
捆扎货物的包装带必须能够承受本件货物的全部重量(提起货物时不会断开),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散开。
2.2.1.7严禁使用稻草制品、动物产品或泥土制品作为包装及捆扎材料。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货物。
2.2.1.8由多个包装件组成的集成包装件,必须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各个单独的包装件不会分离。
2.2.1.9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
2.2.2部分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2.2.2.1液体货物。
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严密,不得溢漏。
(1)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25kg。
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
盛装液体的包装必须能承受因高度变化而产生的压力和温度变化。
(2)水产品,必须根据货物种类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方式(见本手册第六章)。
2.2.2.2粉状货物。
(1)用袋盛装的,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能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25kg;
(2)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完好,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kg。
(3)用玻璃瓶盛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kg,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kg为宜。
2.2.2.3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
(1)多层次包装:
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外包装。
(2)悬吊式包装:
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3)防倒置包装:
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风挡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4)玻璃器皿的包装:
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海绵、泡沫塑料或其它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2.2.2.4裸装、不怕碰压的货物。
如轮胎等可以不用包装;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2.2.2.5单件重量超过80kg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
2.2.2.6对于一般文件、信函、零星托运的新闻录像带、录音带、光碟、医用X光片等,应要求托运人使用纸箱或木箱作为货物外包装。
使用其它材料作为外包装的,包装强度必须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其它货物的正常挤压而损坏。
使用布质口袋或网袋作为外包装的,应有内包装。
2.2.2.7带有电源的电器、玩具、工具等,应将电源独立包装。
不能分开包装的应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在储运过程中被意外开启。
使用干电池作为电源的警棍、电筒、玩具、电钻等物品,托运前必须将干电池取出或将电池正负极倒放。
2.2.3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2.2.3.1纸箱。
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高的总重量。
即:
当同种类的货物码放至3m或4层高时,最底下一层货物的包装不应有变形或凹陷。
2.2.3.2木箱。
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2.2.3.3条筐、竹篓。
编织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披条,外形尺寸以不超过50×50×60cm为宜,单件毛重以不得超过40kg,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并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2.2.3.4铁桶。
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
单件毛重35-100kg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mm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101-180kg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35-1.5mm的铁皮制作。
桶的外部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否则应将一个或数个桶固定在便于叉车操作的托盘上。
2.3货物标志
货物标志包括货物标记和货物标签。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包装上书写货物标记,并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
2.3.1货物标记
2.3.1.1货物标记是由托运人书写、印刷或粘贴在货物外包装上的有关记号、操作注意事项和说明等,包括以下内容(其中
(1)、
(2)为必写内容):
(1)货物的目的站,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
(2)货物的始发站,托运人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
(3)货物储运注意事项,如“小心轻放”、“防湿”等;大件货物的包装表面标明的“重心点”,“由此吊起”等由文字及/或图案组成的操作图示。
(4)货物合同号、贸易标记、包装系列号等;
(5)货物的单件毛重及/或净重。
2.3.1.2货物标记应与货运单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2.3.1.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货物标记。
2.3.1.4货物包装上的标记应附着牢固,字迹、图案清晰,容易识别。
2.3.1.5托运人应在其托运的每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书写货物标记。
如果货物表面不便于书写,可写在纸张上,然后粘贴在货物外包装上。
外包装无法粘贴的货物,可以写在纸板、木板或布条上,再钉、拴在外包装上面。
2.3.2货物标签
货物标签包括:
运输标签、操作标签和特种货物标签。
2.3.2.1运输标签
(1)运输标签是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包括本件货物重量)的标记。
(2)运输标签有两种,分为粘贴用的软纸不干胶标签和拴挂用的硬纸标签。
各种运输标签样式见本手册第十三章。
2.3.2.2特种货物标签
特种货物标签包括“活体动物标签”、“鲜活易腐标签”和“危险物品标签”等。
其作用是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货物的特性进行操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图形、名称、尺寸、颜色均应符合标准。
特种货物标签样式见本手册第十三章。
2.3.2.3操作标签
标明货物储运注意事项的各类标记,称为操作标签。
其作用是提示工作人员按标签的要求操作,以达到安全运输的目的。
操作标签的图形、名称、尺寸、颜色均应符合标准。
操作标签包括:
(1)向上标签;
(2)易碎物品标签;
(3)谨防潮湿标签;
(4)“货物”标签:
对于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以及其外型类似于集装设备的货物,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漏卸、丢失,应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
(5)押运货物标签;
(6)紧急航材(AOG)标签;
(7)急件货物标签;
(8)其它表示货物性质或储运要求的标签。
各类操作标签见本手册第十三章。
2.3.2.4标签的填写、粘贴和拴挂
(1)填写
运输标签上的各项内容应与货运单一致,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2)粘贴和拴挂
A.货物标签应由托运人粘贴(或拴挂)。
承运人应协助托运人正确地粘贴(或拴挂)标签,并检查标签粘贴(或拴挂)情况,发现错、漏或位置不当时,应立即纠正。
B.所有货物标签应粘贴(或拴挂)在与收货人姓名、地址相邻的位置。
C.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签。
D.每件货物至少应牢固地粘贴(或拴挂)一个运输标签。
如果一个包装件超过0.4m3时,应在包装件上粘贴(或拴挂)2个识别标签。
当一件货物需粘贴(或拴挂)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签时,应在包装两侧对称部位粘贴(或拴挂)。
E.因货物包装材料或其它原因限制,不能保证货物标签在运输过程中不会脱落时,应将货运单号码、货物始发站、目的站写在货物的外包装上。
F.包装形状特殊的货物,应根据情况将标签粘贴(或拴挂)在明显部位。
G.特种货物应粘贴(或拴挂)特种货物标签。
H.凡是用玻璃瓶作为内包装的货物和精密易损、质脆易碎的货物,必须粘贴(或拴挂)易碎物品标签、谨防潮湿或者向上标签。
I.含有液体的货物包装上必须粘贴向上标签。
J.标签应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侧面,不得粘贴(或拴挂)在货物顶部或底部。
K.标签不得粘贴(或拴挂)在包装带上。
L.在装卸、仓储保管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标签的完整。
遇有脱落或辨认不清的,应根据货运单及时补齐。
2.4货物计重
2.4.1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分为毛重、净重、体积重量、计费重量。
2.4.1.1毛重:
是指货物及其包装的重量。
2.4.1.2净重:
是指除去包装的货物重量。
2.4.1.3体积重量:
是指按货物体积折算的重量。
2.4.1.4计费重量:
是指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量。
2.4.1.5货物的重量由承运人确定。
2.4.2货物毛重通过称重确定,计量单位为kg(千克)。
1kg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
贵重物品毛重的计量单位为0.1kg,计费重量以0.5kg为单位,0.5kg以下按0.5kg计算,0.5kg以上进升为整数。
当一票贵重物品含有多个包装件时,每一个包装件应当单独计重,总重量以单件重量之和为准。
2.4.3体积重量的确定
2.4.3.1货物的体积重量按一票货物的总体积计算,每6000cm3折合1kg。
2.4.3.2折算方法
以cm(厘米)为单位(cm以下四舍五入),度量每件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分的尺寸,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体积,相加后计算出整票货物的总体积,除以6000cm3/kg,得出体积重量。
体积重量以kg为单位,kg以下四舍五入。
2.4.3.3计算公式
单件货物的体积(cm3)=货物长×宽×高(cm)。
一票货物的总体积(cm3)=货物长×宽×高(cm)×件数(包装尺寸一致时);或:
一票货物的总体积(cm3)=不同包装尺寸的货物体积累加之和(包装尺寸不一致时)。
整票货物的总体积(cm3)
整票货物的体积重量(kg)=
6000(cm3/kg)
2.5货物托运书
2.5.1一般规定
2.5.1.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书(以下简称托运书),并对所填写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2.5.1.2托运书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也可使用打字机、电脑打印,或盖戳印代替书写。
托运书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能潦草,不得使用非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托运书样式附后,见图示2-1。
2.5.1.3一份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托运人。
2.5.1.4一份托运书只能有一个收货人,收货人只能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人的名称。
当收货人栏内同时出现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时,人名为具体收货人。
2.5.1.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填写托运书:
(1)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2)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
(3)目的站不同的货物;
(4)不同收货人的货物。
2.5.1.6托运人托运私人物品,应随附装箱清单。
2.5.2托运书各栏的填写
2.5.2.1托运书上的粗线栏由承运人填写,其它各栏由托运人填写。
2.5.2.3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1)始发站栏:
填写货物始发站机场所在城市的名称。
地名应写标准中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码。
始发站城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的,应按城市名称加机场名称的方法填写,例如:
上海虹桥、上海浦东等。
(2)目的站栏:
填写货物目的站机场所在城市的名称。
地名应写标准中文全称,不得简写或使用英文三字代码。
目的站城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的,托运人应指定到达站机场,并在目的站名称栏内注明,例如:
上海虹桥、上海浦东等。
(3)托运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栏:
填写托运人全名,托运人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和单位名称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4)货运单号码栏:
填写该票货物的货运单号码。
(5)收货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栏:
填写收货人全名,收货人姓名要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地址和单位名称要详细,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要清楚、准确。
(6)是否属于危险物品、贵重物品、急件货物栏:
由托运人根据货物性质选项,在相应的栏目内划“√”表示。
(7)、(8)预付/到付栏:
货物运费是否预付或到付,在对应的栏目内划“√”。
(9)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栏:
如果属于代理人收取的货物,填写代理人的名称,如果属于本部收运的货物,填写本部名称。
(10)付款方式栏:
填写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各项费用的方式,如:
现金、支票、信用卡等,使用支票或信用卡的,应填写支票或信用卡的号码。
(11)航班/日期栏:
填写托运人已经预订的航班/日期。
(12)航班/日期栏:
填写托运人已经预订的续程航班/日期。
(13)运输声明价值栏∶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将货物的声明价值填写在本栏内,不办理声明价值的在本栏填写“无”字样。
(14)保险价值栏:
托运人选择投保航空运输险时,在此栏内填写货物的保险价值。
(15)储运注意事项和备注栏:
填写货物在保管、运输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或其它有关事宜。
(16)随附文件栏:
填写托运人提供的,需随附在货运单后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文件名称。
(17)件数栏:
填写不同运价种类货物的件数和货物的总件数。
(18)毛重栏:
填写不同运价种类货物的毛重和货物的总毛重。
(19)运价种类栏:
填写该票货物适用的运价。
(20)商品代号栏:
当托运的货物为指定商品时,填写指定商品代号。
(21)计费重量栏:
填写货物的计费重量。
(22)费率栏:
填写适用的货物运价。
(23)货物品名(包括包装、尺寸和体积)栏:
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
不得填写表示货物类别的统称或品牌,如:
电脑、电视机等不能填写“电子产品”;“心电图仪”、“压力表”等不能填写为“仪器”、“仪表”;手机不能填写为“通讯器材”、“通讯设备”;急件、快件、押运货物、动物等不能作为货物品名。
填写每件货物的外包装尺寸和整票货物的总体积,单位分别用cm和m3表示。
国内货物托运书
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
始发站
Airportof
Departure
(1)
目的站
Airportof
Destination
(2)
航空货运单号码
AIRWAYBILLNUMBER
托运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Shipper’sName,Address,Postcode&TelephoneNo.
(3)
999-(4)
是否属于:
(6)
危险物品是否
DangerousGoodsyesno
贵重物品是否
Valuableyesno
急件货物是否
Urgentyesno
收货人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Consignee’sName,Address,Postcode&TelephoneNo.
(5)
预付
PP
(7)
到付CC
(8)
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
IssuingCarrier’sAgentName(9)
付款方式
FormofPayment
(10)
航班/日期(11)
Flight/Date
航班/日期(12)
Flight/Date
运输声明价值
DeclaredValueforCarriage
(13)
保险价值
AmountofInsurance
(14)
储运注意事项和备注
HandlingInformationandRemarks(15)
随附文件
DocumentstoAccompany
(16)
件数
No.ofPCS.
运价点
RCP
毛重
(千克)
Grosseight
(kg)
运价
种类
Rate
Class
商品
代号
Comm
ItemNo.
计费重量
(千克)
Chargeable
Weight(kg)
费率
Rate/kg
货物品名(包括包装、尺寸或体积)
DescriptionofGoods
(incl.Packaging,Dim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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