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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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长师院办〔2007〕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师生进行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全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各类创作作品及专利。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科研项目奖、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全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
第五条本条例颁发的奖金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所有申报成果奖项须是事先在科研处及有关部门登记核查过的成果。
第二章著作奖
第七条凡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奖励标准为:
单独CIP数据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内的2500元/部,20万字以上的3500元/部;单独CIP数据的编著1500元/部;丛书类专著、自编教材、译著、工具书和科普读物等1000元/部。
第八条教育部和省(市)教育厅规划统编并经学校同意主编的教材,国家级奖励4000元/部,省级奖励2500元/部。
教材申报著作奖时,必须向科研处交验本人手稿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个人或集体论文集(主编为我校教师)、个人创作作品集、习题集、教辅资料,奖励800元/部。
第三章论文奖
第十条凡发表在英国《NATURE》和美国《SCIENCE》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讯》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2000元/篇;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发表在《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奖励4000元/篇;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分A、B两类奖励。
A类奖励3500元/篇;B类奖励2500元/篇(以科研处公布的刊物A、B类标准为依据);发表在《SCI》和《CSSCI》源刊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和一般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上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发表在其他省级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
第十一条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科学论文索引》光盘版(SC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6000元/篇;《工程索引》(EI)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科学论文索引》扩展版(SCI-E)和《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摘录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
被综合性索引或文摘《新华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元/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目录中标题转载论文,奖励6000元/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要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人大复印资料摘要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500元/篇。
第十二条在大陆境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奖励300元/篇,但必须交验论文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表在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若被转载或获奖,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发表在公开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论文必须在2000字以上,理工科类不少于一个版面。
若少于2000字或低于一个版面的学术短论、学术补白等,则按照原相应奖励条款的50%奖励。
第四章获奖成果奖
第十五条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奖成果,按国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获省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文艺奖)、“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特等奖奖励30000元,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第十七条获地级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800元。
第十八条市教委、科委等部门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可参照第十七条按50%执行。
第十九条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上的获奖成果,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
第五章应用成果奖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第二十一条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50%奖励科研单位或个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创作作品奖
第二十二条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5000元/部;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3000元/篇,短篇1500元/篇;在其它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600元/篇,短篇400元/篇,微型小说200元/篇。
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及《诗刊》、《散文》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600元/篇,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150元/篇(须与从事的教学与研究方向直接相关,否则只作成果统计)。
第二十三条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按国家级(A、B类)专业刊物2500元/件或1500元/件、非专业刊物1000元/件;省级专业刊物300元/件、非专业刊物150元/件给予奖励(若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只按一件奖励)。
美术作品参加国家级综合届次展,5000元/件次,国家级单项届次展2000元/件次;省市文化局、教委、美协美展200元/件次(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奖励)。
第二十四条创作作品的特别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章科研项目奖
第二十五条凡获省(市)级以上并有下拨经费,且第一主持人为本校教师的纵向项目,学校除给予配套经费外,在项目结项后,凭结项材料和证书另行给予课题组奖励,标准为:
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和各种国家级重点基金项目,奖励12000元/项;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部级重点项目,奖励6000元/项;主持部级一般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奖励3000元/项;省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
对获得横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奖励。
第八章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积极从事科研活动。
对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条例按教师奖励额度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含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九章评奖程序
第二十七条论文、著作、作品奖励以成果发表(出版)日期的为准,专利奖励以专利取得时间为准,获奖成果奖励以成果获奖时间为准,项目奖励以项目结项时间为准,论文反响奖励以收录时间为准。
每年春期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打印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长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一份,同时提交规范的全部科研成果复印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研处进行归类、初审,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获奖材料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所获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按本条例奖励的成果必须是长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除当年引进的人才外)且以本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若第一完成者为外单位人员,本校第二完成者按30%、第三完成者按20%、第四完成者按10%奖励。
排序第五及其以后的完成者成果只作统计。
第三十二条获奖作者在颁奖时已调离本院,所获成果不再奖励。
当年引进人才,当年的成果若署名原单位,则按该成果档次的50%奖励。
第三十三条除所获成果的奖励与获奖成果类可以兼得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只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涉及到多位作者,由署名最前者领奖分配。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奖励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3天。
第三十六条各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单独制定本单位科研奖励政策和方案,并报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动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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