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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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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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篇一: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
1.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
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
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
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
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
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
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指挥人员
2.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2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2.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2.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2.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房架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
1.房架在地面装好后,未经工程负责人检查验收,不准安装。
若在房顶高处拼装,应连续进行,中断拼装应设临时支撑。
2.安装房架要用起重工具吊装时,应遵守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在起吊重物下面禁止他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3.安装过程中在午休或下班前,对房架要普查一次,看其是否牢固。
4.不许站在墙上或木条、木檩上进行工作。
5.在钉天栅和室外望板时,应搭设满铺脚手架,不许站在梯档上进行工作。
6.高处作业或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上工作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设安全网。
所用工具必须放入工作袋内,不得上下投掷。
7.房架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檩、拉杆或临时支撑。
不准用活动物件固定屋架。
8.安装石棉瓦应在屋架下弦设安全网,防止坠落事故。
9.在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时,不准走板面,只准踩在屋架下弦或大楞上行走。
板面不准堆放材料。
焊工一般安全规程
1.焊接场地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在操作场地10米内,不应储存油类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
临时工地若有此类物品,而又必须在此操作时,应通知消防部门和安技部门到现场检查,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操作时(包括打渣)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
仰面焊接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
4.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易燃,易爆挥放物,气体的环境,设备,容器应经事先置换、通风,并经监测合格。
5.对压力容器、密封容器、爆料容器、管道的焊接,必须事先泄压、敞开,置换清洗除掉有毒有害物质后再施焊。
潮湿环境,容器内作业还应采取相应电气隔离或绝缘等措施,并设入监护。
6.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
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措施,照明电压应采取12伏。
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7.电焊机接零(地)线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机床设备上。
工作回路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一次回路应独立或隔离。
8.电焊机的屏护装置必须完善(包括一次侧、二次侧接线),电焊钳把与导线连接处不得裸露。
二次线接头应牢固。
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
作业时不准将工作回路线缠在身上。
高处作业应设人监护。
9.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如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10.工作完毕,应检查焊接工作地情况(包括相关的二次回路部分)无异常状况,然后切断电源,灭绝火种。
建筑木工一般安全规程
1.严格遵守建筑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和手工木工安全规程。
2.工作前检查所用工具,如有损坏或松动,要及时修理,不得将就使用。
3.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刨花、木屑、废料应随时滑出场外。
工作场所应有消防设施,严禁抽烟或点明火。
工作场所的尖锐物件和木板上的朝天钉应及时除掉。
4.打眼时应使用平顶锤,两人不得对面作业。
5.基建作业工地与高空地面同时交叉作业时,所有工人必须戴安全帽,所用工具要放在工具袋内或篮筐内。
6.有险情的架子,墙壁、砖石要及时排除,不准冒险作业。
7.砍木楔子和使用回头刨子时,注意力要集中。
8.立柱子、门框和窗框时,必须钉上牢固的拉杆。
拉杆不准钉在脚手架上或其他临时不稳定的设备上。
9.不准在架子上或墙上锯木料。
模板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
1.安装模型板和平台顶柱时,必须钉牢横拉杆,并要经常检查。
2.安装模型板超过2米以上时需搭工作台,2米以下的可用坚实的马凳或梯子,并要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3.模型板不得与门窗架及暂设物连接,以防拉塌。
4.未经有关领导检查同意,不得拆除模型板。
5.拆除工程,应该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禁止上下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该防止其它部分发生坍塌。
6.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应及时清理,板上的钉子要及时拔掉或打弯。
7.装、拆模板采用起重机时,应遵守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8.模板安装应先内后外,拆卸应相反次序。
模板就位后应立即紧固。
未装好紧固的模板不准自行摘钩和离人。
9.施工现场的周围应设围栏或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许进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XX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装、改造电梯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明显位置设置标明电梯安装、改造单位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自检报告》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本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布。
篇二:
起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露天作业。
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b.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c.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d.各连接件无松动;
e.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6)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
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
(7)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8)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9)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10)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
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11)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12)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3)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4)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1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7)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8)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9)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20)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21)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
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人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22)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23)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24)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篇三:
吊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吊车司机资格证书,掌握吊车构造,工作原理,操作和保养方法,熟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应遵守运输车辆司机的一般安全要求,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吊车。
2、使用吊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吊车的吊杆、各部销子、螺栓、钢丝绳接头有无松动、脱落现象。
如发现缺陷,应修好后再进行工作。
吊车应备用适用的灭火器。
如遇漏电、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停车处理。
3、按照吊车的技术文件进行操作、检查保养,对自动控制及电器部分,需遵守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钢丝绳报废标准,经常检查钢丝绳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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