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桐仁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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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桐仁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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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桐仁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长沙县桐仁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1总则
1.1.1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法令法规,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监理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守法、公平、公正、高效、尽职尽责。
1.1.2监理部受业主委托,向业主负责,根据业主授权按照国家和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依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始终注意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以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由此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1.1.3努力钻研监理业务,熟悉设计图纸、文件,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熟悉技术规范,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1.1.4监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精神和热情的服务,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有效、高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更优地实现。
1.2.监理工作
1.2.1各专业、各项目要主动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负责做好监理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1.2.2做好监理工作日记,随时记录现场发生的各项问题及处理措施,以备查考,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在现场做好施工情况检查和记录,并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好监理工作项目的预检工作。
1.2.3对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疑难或跨专业问题,应持谨慎态度,不轻率表态,重要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总监汇报,经研究后再作答复。
1.2.4制止承包商违章作业,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可视问题的不同程度依照监理有关规定,分别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签发停工、返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
特殊情况下为维护业主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不受损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得先发出口头停(返)工指令,但事后应及时向总监报告,补发书面停(返)工指令单,并及时抄报业主单位。
1.2.5在处理有关设计技术问题时,应以有关规程、规范和审批文件为依据。
监理工程师无权自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时,应做好记录,并同时向总监报告,以便通过业主与有关单位会商,取得设计单位的正式文字依据后,再作变更。
1.3.职责与责任
1.3.1监理部统一进行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监理管理。
施工中一般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或跨专业、跨项目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总监,由总监召开专题技术会议研究解决。
1.3.2认真收集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原始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按规定填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
1.3.3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证的初签,并及时报告总监。
1.3.4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项目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签证意见。
1.3.5严格校审制度,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报表)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校核,由总监或其授权总监代表签发。
1.3.6监理部办公室负责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文印、宣传报道、后勤、考勤以及行政管理事务工作。
1.4.其它
1.4.1监理人员请假,临时出差及工作结束返回原单位等,均应依据管理权限事先取得总监的批准,并在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1.4.2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声誉造成损害者,总监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更换。
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2.1.总则
2.1.1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
2.1.2承包商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和质量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2.承包商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2.2.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7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审阅。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2.2.1.1、施工总布置图。
2.2.1.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向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2.2.1.3、施工程序、工程测量施测计划和方案、工程放样计划。
2.2.1.4、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2.2.1.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资金流动计划申请表。
2.2.1.6、质量体系和质保措施,专项实验计划和方案。
2.2.1.7、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2.2.2由于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计划修改实施前3天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也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提出修改指示,由承包商调整进度。
三、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3.1.1为有利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础清理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3.1.2本细则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础清理工程。
3.2.开工申请控制
3.2.1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包括以下内容:
3.2.1.1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3.2.1.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2.1.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2.1.4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3.2.1.5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3.2.1.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3.2.1.7施工安全措施。
3.2.2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3.2.3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2.4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3.施工过程监理
3.3.1测量放样
3.3.1.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3.3.1.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3.3.1.2.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3.3.1.2.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3.1.2.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1.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3.2基础清理
3.3.2.1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3.2.2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个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
所有树木、草皮、树根、乱石、腐殖土等均应清除。
3.3.2.3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
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3.2.4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3.3.2.4.1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部报告。
3.3.2.4.2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方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3.2.4.3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3.2.5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3.2.6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
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力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7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
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3.2.8清理过程中坝身上的雨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长较深的坝体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3.2.9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3.2.10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坝体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3.2.1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3.3.2.11.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3.3.2.11.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3.2.11.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
3.3.2.11.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3.3.2.11.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3.3.2.11.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3.2.12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3.2.13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
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3.3.2.13.1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3.3.2.13.2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3.3.2.13.3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3.3.2.13.4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3.3.2.13.5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3.2.14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3.4.其他
3.4.1基础清理工程按100m长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3.4.2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5(试行),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3.4.3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3.4.4本细则未列之施工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四、水库除险加固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4.1.总则
4.1.1为有利于水库除险加固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4.1.2本细则适用于大坝土方填筑工程。
4.2.开工申请控制
4.2.1土方填筑施工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
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式四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2.1.1施工布置图,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4.2.1.2土石方填筑方法:
(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山体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与程序:
(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4.2.1.3填筑料来源及供应计划;
4.2.1.4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2.1.5填筑质量检测计划与安全保证措施,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4.2.1.6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
4.2.2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4.2.3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4.2.4监理部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4.2.5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2.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就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4.3.施工过程控制
4.3.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4.3.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3.2.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4.3.2.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4.3.2.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4.3.3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检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3.4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山体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评审组、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4.3.5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4.3.5.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4.3.5.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4.3.5.3压路机规格、重量等。
4.3.5.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4.3.5.5坝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4.3.5.6坝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4.3.5.7坝身及坡面平整度。
4.3.5.8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
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4.3.6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4.3.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
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4.3.8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4.3.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
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4.3.10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部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凸凹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4.3.10.1扩大抽检范围。
4.3.10.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4.3.10.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3.10.4其它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3.1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1.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4.3.11.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
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4.3.11.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3.11.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4.3.11.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大坝加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m2。
4.3.11.6每次取样数量:
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1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4.3.11.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1个。
4.3.11.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4.3.12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4.3.13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埋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4.3.1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4.3.15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4.3.15.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4.3.15.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4.3.15.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3.15.4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4.3.15.5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4.4.其他
4.4.1土方填筑工程对于碾压式土坝按层、段划分单元工程,加大加高培厚坝体,按填筑量的1000~2000m3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4.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土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项目法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
4.4.3每一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大坝工程土料碾压筑坝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4.4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4.6完工验收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4.4.6.1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4.4.6.2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资料;
4.4.6.3土石料填筑的实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实验成果;
4.4.6.4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
4.4.6.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4.6.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排水棱体修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1.总则
5.1.1为有利于本工程排水棱体修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建合同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5.1.2本细则适用于排水棱体修筑工程。
5.2.排水棱体填筑开工前准备工作
5.2.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5.2.2承包商提交进场设备报验单(进场设备、型号、数量、性能)。
5.2.3承包商对料场进行检测,提交料场砂砾石的物理试验报告及碾压试验报告。
5.3.施工控制过程
53.1修筑前坝基清理工程。
5.3.1.1坝基清理的基面应清理至基岩或硬土层,清理范围应包括至排水棱体到坝身外边线的回填基面,基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0.3~0.5m。
5.3.1.2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放样图。
5.3.1.3坝基表层的粉土、细砂、腐植土、泥炭等不合格土及草皮、树根、垃圾等杂物必须清除,并应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堆放。
5.3.1.4坝基内的水井、土坑、树坑及其它洞穴,应按照坝身填筑碾压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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