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docx
- 文档编号:11981317
- 上传时间:2023-04-1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46KB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docx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救助对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1.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6.申请低保前1年内具有股票、证券买卖或者其他风险性投资行为的;
7.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的;
8.人为闲置撂荒承包土地的;
9.拥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10.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高龄老人、孤儿;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内容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三)救助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特困人员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供养对象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三)救助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五、受灾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二)救助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灾情稳定后: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
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办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六、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二、救助内容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当年参加高考且被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录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按照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负责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审核,县民政局及教育局复核、审批。
七、住房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救助内容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三、救助程序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八、就业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二、救助内容
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三、救助程序
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一)认定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本籍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申办程序
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时,城乡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对申请廉租住房救助的城市居民家庭,遵循“先核住房后核收入”的原则,在住房保障部门已核定符合住房状况规定条件基础上,民政部门再开展收入核定工作。
民政部门在整个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申请,不得直接将认定结果交申请人本人,只对专项救助管理部门负责。
(四)认定时间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月为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收入核定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监督投诉电话:
民政局:
60209266010573
盐州路街道办事处:
6010293601149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救助 政策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