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大纲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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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考试大纲参考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参考答案)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2.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种责任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三者的区别: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统称法律责任,即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
就主观要件来说,民事责任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但一般无故意与过失之分;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但注重故意与过失,并且因故意与过失的区别而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轻重也不同。
第二,程序不同。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三,责任方法不同。
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主要采用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方式,而行政责任可采取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以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方式。
第四,它们产生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不同。
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民事法律规定,可以是当事人约定。
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能由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
民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民事义务的人,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
三者之间的联系:
(1)三种责任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只有当法律上作了某种规定,人们违反规定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三者都应与违法事实相联系。
只有构成了某种违法事实,才可以而且才应该承担某种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三种责任都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依靠国家强制力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三种责任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其他机关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职权。
4.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8.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是根据此条而采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可能直接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但行政处罚时必须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有的违法行为需要纠正并施以处罚,有的违法行为不需要实施处罚,但仍可给予责令改正。
9.一事不再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如果超过有效期,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2年就不再处罚,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
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将告知的内容全面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
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
第二,有法定依据。
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处罚较轻。
即针对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
主要内容有: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件。
(1)调查取证;
(2)听取申辩:
a.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b.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3)做出处罚决定;
(4)送达处罚决定书。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8.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0.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缺乏主要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行政侵权,行政不当等。
26.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的法定权利。
(1)平等对待权。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听证权。
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行为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3)受益权。
在符合条件时,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说明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知情权。
即知悉并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行政裁量的内部基准,拒绝许可或者撤销,中止许可的理由。
(5)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产生于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因为对其信赖并予以遵守而形成的法定性和确定性。
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者,它的设置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行政许可活动的效率。
具体来说,行政许可主体,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具体包括: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权限、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书面形式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行政许可受理的程序、要求。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几种处理:
一是予以受理。
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二是要求更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是限期补正。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是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
(二)项规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受理行为规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尽速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无论是否受理,行政机关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还应当出具收文凭证。
7.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程序、要求。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程序和要求:
一是当场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上级机关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是限期做出决定程序。
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8.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和要求。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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