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卫生防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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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卫生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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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卫生防疫制度
篇一:
浅谈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浅谈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医务人员作为监狱医院的主体工作人员,既要遵守医务人员从业的法律法规,又要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大局,确保监管、医疗“双安全”。
随着依法治监、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不断深入,监狱的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必须跟上监狱发展的步伐,同步得到发展。
一、树立加强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的理念
(一)提高对加强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管理的认识
医务人员的管理是医院发展、生存的生命线,是医院管理的基础。
随着社会对监狱的关注度日益增高,服刑人员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因医疗事件引发服刑人员的申诉和控告增多,及其家属信访的增加,甚至有无理缠诉或与监狱对簿公堂案例等,可以清楚的看到公众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同时监狱的工作运行在未来也将逐渐公开化、透明化,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工作制度将是公开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敦促监狱管理人员考虑如何加强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作为医务人员都知道,医院医务人员的管理是医院的生存之基,抓医务人员的管理就是抓医院管理的基础。
当前,无论大小医院医疗风险与医疗缺陷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而医务人员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的
发生率,所以对于监狱医院来说,建立规范、合理的医务人员管理体系是规避医疗风险、缺陷的有效措施。
(二)多方位、多角度加强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监狱医院作为医疗和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特殊医疗机构,决定了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需要从多方位、多角度予以考虑。
在加强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参考地方医院对医务人员管理如医疗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制度建设、医护质量测评等的标准,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监狱作为执法机构对法律法规、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要求及服刑人员就诊在监管行为医学方面体现的特点等等。
在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过程中要紧扣监管环境这一前提,综合考虑,建立合理的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体系。
二、打造医—警复合型医务民警队伍
作为监狱医院的医务人员,特别是警察医务人员,其特殊身份决定了既是医务工作者,又是监狱管理者、执法者,其职能不能是单一型的疾病诊治者,而应该是对疾病诊治与管理教育相加的复合型人员。
这势必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复合型医务民警队伍,确保监管、医疗“双安全”。
(一)培养医务人员在监管医疗工作中把握“三个两”理念
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医院医务人员要把握好“三个两”理念:
两种身份,既是警察又是医生;两种职能,既是执法者又是行医者;两种界限,警察与罪犯的界限、医生与病人的界限。
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医疗行为过程中时刻维护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区别服刑人员的真病、伪病,坚决与罪犯划清界线,同时要以医生的身份主动(监狱卫生防疫制度)对所管罪犯进行正确考核关心患病罪犯的治疗、康复情况。
(二)青年医务人员“管教”化
作为监狱警察的医务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医务人员,由于大部分是普通医学院校毕业,在监管医疗方面缺少必要的手段和经验,在管理教育罪犯上往往无从下手,因此可以通过有经验的老医务人员和管教民警对他们进行一对一“帮教”的模式,使青年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管教业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经验的老医务民警和管教民警可以通过“明暗”结合的方式,先让青年医务人员独自处理,然后暗中观察,事后再对他们的处理进行点评,这样既有利于年轻的医务人员在管理罪犯中树立威信,又有利于他们在实践中成长。
(三)医务人员“全科”化
医务岗位是有不同科别的,比如有内科、外科、五官科等等,而医务民警都有自己不同的专业类别,但是在监狱特殊的医疗环境下,需要一大批“全科医生”。
因此,作为监
狱医务人员不仅要立足自己的专业领域,更要涉足其他领域,对各个领域的常见病、多发病也要有一定的掌握。
可以通过实践交流和正规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对医务人员民警进行全科化培训。
医务人员在住院查房、普通门诊、急症中,对每个领域典型疾病的病因、治疗等相关情况进行相互交流,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同时,借助地方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有医生类民警全科化的正规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资格。
三、建立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一)搭建医疗机构框架
1.建立医疗运作模式。
各省监狱的医疗机构有多形性、多样性的特点,就是同一省份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因监狱规模,关押服刑人员的构成比例不同,监狱医院的规模、功能、人员配置有所不同,采取统一的医疗运行模式有一定的难度。
就一所中型监狱的医院来说,主要的医疗对象是服刑人员,根据他们的年龄构成、病残程度、病情的轻重缓急适合采取特殊的就诊运作模式,即建立三级医疗运作模式,监区医务室——监狱医院——监狱中心医院和地方医疗机构(包括地方医院和卫生防疫机构)。
监区医务室主要是起到病情排查、对普通疾病诊治、慢性特殊疾病的长期监测及治疗、突发卫生事件监控的哨点作用,及与监区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健康宣传教育业务方面起到纽带作用;监狱医院
主要是起到对新犯的入监体检、功能科室的多项辅助检查、病犯住院治疗、传染病犯的隔离治疗及急危重病犯分诊、转诊的作用;监狱中心医院和地方医疗机构是我院对急危重病犯转送的上级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指导机构。
2.搭建医院组织机构。
监狱医院的主要功能是承担全监狱的医疗和卫生防疫,是确保服刑人员生命健康权的主要执行机构,这一任务必须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完成。
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各项医疗行为规范运作,需要建立符合监管医疗的特殊职能组织结构,即:
监区医务室、门诊部、住院部、疾控部、医务部、护理部、药房、功能科室、其它,其中前五个机构是基本的,其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入前五个机构。
3.明确监管医疗机构。
监狱医院的功能属性仍是监狱的监区,关押一定数量的服刑人员,而且具有思想不稳定,流动性快,狱情复杂,危险性较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监狱医院需建立一个专门负责狱情排查和处置、维护改造秩序的监管机构,这可以由非医务人员组成的中队来担任,这是监狱医院医疗规范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
医务人员每一项规范的医疗行为,都需要一种规范标准,这需要建立正确、合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医疗文书文本的建立等。
但是建立一套适合监狱医院的规章
篇二:
中国监狱制度
中国的监狱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
(一)监狱的主管机关
监狱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局)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我国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
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
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
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
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二)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刑罚统一、有效、正确的贯彻执行。
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
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监狱的财政体制
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四)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
《监狱法》第三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1、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监狱执行刑罚,首先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
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没有惩罚,就难以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改恶从善。
惩罚与改造相比,惩罚重在强制,改造重在转化。
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
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还必须在执行刑罚中坚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的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是指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必须把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五)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收监,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
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
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
监狱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
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2、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不得扣压。
为方便罪犯申请,监狱应当设立犯人申诉箱,
并指定专人开箱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罪犯有权对监狱人民警察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处理。
不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3、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变更刑罚执行场所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判决宣告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
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因下述情况而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
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当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办理收监手续后继续执行刑罚;属于监狱决定监外执行,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
篇三:
监狱网络管理制度
监狱外网网络管理制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狱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监狱信息安全,防范网络风险,结合我狱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狱所有办公计算机及其使用人。
三、管理规定
1、上网计算机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使用人因工作需要上网时,须填写《上网计算机审批登记表》,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信息科审核,由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备案,科技信息科负责设置及接入。
2、上网计算机原则上只能用于收发电子邮件和查阅技
术资料;严禁上网查找、浏览、下载及发布带有暴力、色情、反动、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股票交易或网上购物、与工作无关的网上聊天等活动。
严禁安装和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程序。
3、上网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条例,严禁在上网计算机内储存和处理工作资料,严禁在上网计算机中储存涉密信息。
4、严禁私自将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接入监狱网络,以上设备的设置不当将导致监狱网络瘫痪及核心设备损
坏,造成严重后果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上网计算机使用人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确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未经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人员上网行为进行监管,科技信息科负责督察。
四、上网审批登记流程
1、申请人领取《上网计算机审批登记表》并填写。
2、申请人将《上网计算机审批登记表》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技信息科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3、科技信息科根据监狱分管领导批示对相关电脑进行设置及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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