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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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R
(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R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一条科技成果是设计及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企业的宝贵财富。
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总结、评优、推广应用及兑现奖励,对激发我公司员工创新热情、增强员工荣誉感、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我公司科技工作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公司科技成果的保护、新产品(技术、设备、工艺、材料)、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内部使用和对外转让)管理。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公司科技成果包括:
第八条
第九条
Ø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Ø
Ø
Ø优秀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成果;
Ø
Ø
Ø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
Ø
Ø
Ø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消化、吸收、开发应用成果;
Ø
Ø
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成果;
Ø
Ø
Ø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Ø
Ø
Ø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Ø
Ø
Ø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成果;
Ø
Ø
Ø优秀技术和管理专著和论文成果;
Ø
Ø
Ø发明专利及优秀专利成果;
Ø
Ø
Ø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社会公益性成果。
Ø
Ø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十条技术管理部为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科技成果申报以及科技成果保护及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一十一条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实施部门。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
Ø国际、国内业务部是科技成果的推介和转让的管理部门。
Ø
Ø
Ø设计管理部是科技成果工程设计应用管理部门,各专业室和各工程设计项目组是科技成果工程设计实施部门。
Ø
Ø
Ø技术管理部是科技成果装备化管理部门,振兴公司是成果装备化实施部门。
Ø
Ø
第一十六条壹技术管理部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对公司科技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
第一十七条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成果完成者为成果申报申请文件的组织者和主要答辩者。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科技成果保护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
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受益等权利。
对于公司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公司成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仍要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生产运营对外进行合作的,应签定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风险等,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且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项目参和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且报技术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所有科技成果均必须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办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一十章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一十一章
第一十二章
第三十四条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主要方式是内部使用(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和对外转让(含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等)。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成果评审和发布: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技术管理部定期(每年年底)和不定期(科研项目、业务建设结题等)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且形成科技成果应用建议,经公司总经理签批后,于次年初向全公司发布内部强制和推荐应用科技成果,且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议转让成果和限制使用成果。
专家评审办法详见《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内部使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Ø工程设计:
设计管理部按照公布的应用成果,督促和检查设计项目经理和专业室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Ø
Ø
Ø装备制造:
技术管理部按照公布的应用成果,督促和检查振兴公司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装备制造管理制度》(需新编制度)。
Ø
Ø
第四十六条对外转让: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Ø凡涉及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的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推广、应用、出售、成果转化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规定的要求,且经公司审批。
Ø
Ø
Ø涉及公司科技成果的对外技术合作合同,由国际、国内业务部拟定合同书,经关联部门汇签后,报主管运营副总经理批准实施。
Ø
Ø
Ø于公司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需对外征寻合作者、投资方或制造厂商时,应报技术管理部组织审议,由主管科研副总经理批准。
必要时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Ø
Ø
第一十三章科技成果、优秀设计/咨询奖励
第一十四章
第一十五章
第四十九条按照中铝公司“关于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铝业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对我公司科研、专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设计、咨询创优等工作做出如下奖励规定。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Ø国家级奖项包括: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Ø
Ø
Ø省(部)级奖包括: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功勋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Ø
Ø
Ø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单位:
(元)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等级
壹
二
壹
二
三
金额
150,000
100,000
50,000
30,000
10,000
Ø说明:
Ø
Ø
(1)奖励如有政府/上级拨款的,按拨款数额全额下发,公司不再奖励;若无政府/上级拨款,则按上述标准由公司财务支出下发。
(2)
(3)
(4)重复获得多级政府/上级奖励时,按获奖的最高等级奖金额发放,不重复计发。
(5)
(6)
(7)原则上课题负责人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
(8)
(9)
第五十五条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奖励: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Ø承担国家、中铝公司或公司自立的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取得的成果,于公司所属企业实施产业化应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
Ø
Ø
Ø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到公司外企业,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单位的有功人员;
Ø
Ø
Ø科技成果应用于公司工程设计中,显著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Ø
Ø
Ø成果应用完成后的1至5年,可根据该成果产生的税后利润分年度、按比例提取奖金,提取比例见下表。
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奖励标准
税后利润(万元)
年份
≥100~500
≥500~1000
≥100~5000
≥5000
第1年
5%
5%
5%
5%
第2年
4%
4%
4%
4%
第3年
3%
3%
3%
第4年
2%
2%
第5年
1%
Ø应用于工程设计的科技成果,其价值有公司技术委员会评估,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Ø
Ø
第五十八条承担政府/上级资金支持项目奖励: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Ø鼓励公司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单位资金支持科技项目,对积极争取立项且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司将给予奖励。
Ø
Ø
Ø奖励标准按支持资金额的壹定比例计取,比例见下表。
政府/上级资金支持项目奖励标准
资金数额(万元)
资金来源
0~100
>100~500
>500~1000
>1000
各级政府
5%
4.5%
4%
3.5%
中铝公司
4%
3.5%
3%
2.5%
中铝国际
3.5%
3%
2.8%
2.5%
Ø奖励按资金实际到账时间兑现,每次额度按实际按到账额度的70%核发。
项目通过验收、项目资金全部到帐后,兑现全额奖励。
Ø
Ø
第六十一条优秀设计/优秀咨询奖励:
优秀设计奖励标准单位:
(元)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等级
壹
二
三
壹
二
三
金额
50,000
30,000
20,000
30,000
20,000
10,000
优秀咨询奖励标准单位:
(元)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等级
壹
二
三
壹
二
三
金额
40,000
20,000
10,000
20,000
15,000
8,000
第六十二条申报专利获批准后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Ø每项专利发给专利发明人奖金4,000元整,分俩次发放。
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给专利发明人奖金2,000元;《发明专利证书》后,发给专利发明人奖金2,000元;
Ø
Ø
Ø每项专利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2,000元整,分俩次发放。
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1,000元;收到《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1,000元;
Ø
Ø
Ø由我公司实施推广应用或进行技术转让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壹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壹次性奖励人民币2,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视同实用新型专利。
Ø
Ø
Ø第壹发明人的奖金不低于该专利应用奖励奖金的30%。
第六十五条俩壹且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壹之上于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且关联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壹且关联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且于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于壹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于且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关联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关联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壹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壹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条
壹
第一百零一条壹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壹
第一百零四条壹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壹
第一百零七条壹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壹
第一百一十条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壹
第一百一十三条壹于可是方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于均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Ø于
Ø
Ø
Ø于
Ø
Ø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十六章和处罚
第一十七章
第一十八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于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违反成果保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调处或依法上诉。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经查实后,于公司内网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且于三年内取消个人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Ø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Ø
Ø
Ø泄露公司技术秘密;
Ø
Ø
Ø阻碍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
Ø
Ø
Ø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Ø
Ø
第一十九章附则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公司下列成果须参加科技成果鉴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Ø我公司承担的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Ø
Ø
Ø我公司确认须提请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Ø
Ø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末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存于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项目等不得申请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申请鉴定的成果,由成果第壹排序人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要求,连同必要附件报技术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组织初审后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附件包括:
计划任务或合同书、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检查测方案、查新方案、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方案、用户使用方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方案以及关联的论著和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技术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技术管理部起草
2010.6.19
一、
二、
三、
1、
2、
3、
4、壹壹
5、
6、
四、
五、
六、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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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