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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项目部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项目部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火工品的事件负责。
项目经理、党委书记、安质部、物资部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4、物资部负责火工品的看管及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质部负责火工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6、物资部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物资部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7、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8、物资部、安质部对炸药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单位;物资部长每星期检查火工品的频率不低于4次。
9、物资部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及火工品的回收工作,火工品库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
爆破公司负责火工品的运输,项目部要与爆破公司签订责任协议。
第二节管理制度
1、每月由生产副经理组织不低于5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及清退不合格管理人员
2、每半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季度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架子队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
5、隧道内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施工员、安全员和工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种工种证。
9、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第三节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一、项目经理:
对项目火工品使用管理负总责,落实火工品在购买、运输、领取、储存、发放、场内运输、使用等环节资金和设备的投入,落实对火工品库管库员、值班员、押运员,监炮员、安全员、爆破员等人员的配置及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的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对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落实整改。
并定期召开火工品管理会议,解决火工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总工:
负责编制项目隧道施工爆破方案,确定不同地质的爆破参数;根据隧道的围岩变化情况,及时修正爆破参数,并组织爆破施工技术交底,检查现场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
三、物资部长:
对火工品的日常管理负主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火工品领、发、退库和火工品库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负责火工品的申请、购买、运输、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火工品出入库台帐,完善火工品入库存储、发放、运输和现场领、发签认手续;做好账目相符,对火工品的入库、发放、使用、退库数量定期核对,并定期组织火工品的日常检查工作。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监控设施及其他防护设施器具材料和应急物资。
四、项目安质部长:
对火工品使用监督管理负主责;负责对国家有关火工品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制定项目火工品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火工品使用管理的检查,组织落实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组织对火工品使用管理中相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教育;负责各架子队每次火工品领取的最后审批工作,同时对火工品的储存、发放、场内运输、现场清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有停止使用权。
五、现场副经理:
对现场火工品使用管理负主责;负责落实项目火工品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火工品使用管理安全教育;负责现场每次火工品的申请审核;负责落实火工品领取、运输等车辆和押运人员;对现场火工品的使用过程监管,并负责剩余火工品的及时退库工作。
六、火工品库看库员岗位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炸药库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在没有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签字的领料单任何人没有权力发放炸药和雷管。
2、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3、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4、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
5、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存档。
6、要保证库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积水流入库内。
7、要注意库内的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8、认真对库房周围进行检查,设防鼠板严防鼠蛇等动物进入库区。
七、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
做好防盗、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八、安全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发放的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发放、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守库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6、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九、爆破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认真的执行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3、认真执行火工品在运输环节的规定,不得违规运输。
4、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6、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第四节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场内运输、现场清点和退回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项目要与民爆运输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各自的负责范围。
5、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进入生活区域。
6、火工品到项目后,安质环部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保管员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
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7、发现不合格火工品的人员要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领导,并做好拒收清退登记手续;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0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0元。
12、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3、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3000元,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按保管员罚款金额的200%罚款。
二、火工品的领取、场内运输与现场清点、退回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火工品申请单,经生产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签字审批后,持申请单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没有签字,或签字与生产现场不符不全的,仓管员一律不准办理领料。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审批过的火工品申请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火工品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5、爆破员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安全员一直监督到爆破作业完毕,若有剩余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安全员)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炸药库时,根据分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交接班人员交接班时,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门口;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隧道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安全员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物资部保管,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或做清退处理。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质部和物资部或项目领导,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碎石中的雷管,隧道内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质部;隧道内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地上交安质部。
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并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物资部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
13、安质部、物设部应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除安全员爆破员)私自携带雷管出隧道的,应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50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处理。
15、加强洞口值班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工地的(除安全员爆破员),一律开除清退,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节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物资部登记存档并上报项目及公司、公安部门。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物资部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移交相关人员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处理。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安质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5、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员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6、库管员收到爆破员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7、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员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第六节相关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1)爆炸物品库管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2)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注意防潮,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
(4)库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和其它火源存在,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墙内外杂草随时清除,墙外不准生火,有明显的标志牌。
(5)发放雷管、炸药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发放。
(6)发放人员要对领取人员交代清楚,并只对库房内有记录的持证人员发放。
(7)每次发放必须点清,核实记帐,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并定期同各领取人员核实。
(8)每次发放时,必须核查各队领取人员手续齐全,否则不予发放。
(9)定期检查、盘点库存,发现差错,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10)除专职库管员外,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11)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加强防盗保卫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12)爆破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
(1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分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严禁违章作业。
(14)严格按照施工措施的要求进行打眼、装药和爆破作业。
(15)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和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工作中做到相互保安、自主保安。
(16)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办法》,加强火工品的合理使用,当班所剩火工品必须及时退库,严禁私自存放。
2、安全检查制度
(1)必须认真执行《民用爆破用品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爆破施工作业,有权拒绝爆破。
(3)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在使用期间要严格防止丢失和被盗现象发生,并负责将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交库房。
(4)对爆破中发生的哑炮、残炮进行妥善处理;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作业现场不遗留爆炸物品;在爆破作业中发现的过期失效爆炸物品,要做好详细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
(5)从库房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让、转借他人,不得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6)项目领导、物资部和安质部每月不少于5次对储存库进行全面检查。
(7)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地方公安的监督检查,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追究责任。
3、定员定量制度
(1)储存库房的定员、定量应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2)确定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必须符合GB50089的规定,各库房的定量应控制在核定存放量以下。
(3)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内容包括:
危险品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
(4)进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进库须知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5)库房的雷管、炸药的存放应按照WJ9049—2005规定的对应标准执行。
(6)库房危险品堆放整齐,库内干净、整洁。
(7)危险品库房定量:
炸药:
5吨、雷管:
3万发
危险品仓库定员:
2人
4、消防和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储存库门口8米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
(2)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米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3)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科植物。
(4)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至少配备两个5kg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5)如有条件,储存库区可设高位水池,或设消防水池,并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15立方米。
(6)组织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和使用期限。
(7)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储存库内动火或电焊时,必须由经理批准同意,同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专人负责指挥操作,安排专职安全员监督,方可进行。
在操作中严格按照操作措施作业,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5、危险品销毁制度
(1)经过现场检查或使用确认,已经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退回原供货单位。
(2)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公安部门批准。
(3)销毁工作必须根据项目领导的书面批示进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并在公安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销毁。
销毁工作不应单独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
销毁后应有二人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及监销人员签名,并及时建立台账及档案。
(4)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恶劣天气下进行。
(5)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留炸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6)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6、装卸制度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
并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数量、种类、装卸条件和天气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代,并对整个装卸工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应暂时停止作业。
(4)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脚踏等违规作业方式。
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离仓库门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仓库门装卸货物。
装卸时应逐车进行,严禁交叉作业。
(6)搬运中如有箱体破损、洒落等现象,应暂停作业,待安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作业。
(7)装车时,不应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装完后应捆绑牢固,并应盖好篷布。
(8)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共同清点发出或收到的货物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发货手续。
7、储存制度
(1)火工品应专库存放,储存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并经地方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储存库每年应经相关部门进行复检合格。
(2)火工品严禁与其它材料混合存放,必须是专门库房,库内存放量严禁超过批准的额定量。
(3)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要做到堆放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1.8米(箱类包装的堆高不应超过5个箱高),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与库房内墙之间应留有0.3米的距离。
(4)储存库应当根据季节变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防汛、防高温、防潮、防鼠咬等,每天定时对库房内的温度和湿度进行检查登记。
(5)如遇恶劣天气,应及时对库房进行检查。
保持库容整洁,要求做到库内、库外垃圾、污水、杂草三不留。
(6)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把电筒、移动通讯工具等带入库房。
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进入库区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7)严格执行仓库的双人双锁规定,建立人防、技防和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
(8)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做到逐批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
(9)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性能完好。
(10)定期检查和维护仓库防雷和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11)定期检查仓库建筑物和防排水系统,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七节教育培训
1、所有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必须经由项目所在地方公安机关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并取得地方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作业;未经培训的,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2、将经常性的组织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对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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