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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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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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学习时间
(4学时)
学习地点
会议二室
主讲人
培训内容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1.
职业病:
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
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4.
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耿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害的特殊生理或病态状态
二、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为:
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
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
,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
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
。
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3.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
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4.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
亿元。
5.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6.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7.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防治检测不到位。
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
70
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
%。
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
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2.企业不重视。
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
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3.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4.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5.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6.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7.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
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8.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9.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四、职业病防治措施与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
包括:
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
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
,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
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7.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9.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学习时间
(4学时)
学习地点
会议二室
主讲人
培训内容
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
一、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四点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以下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
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
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
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
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眼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
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四、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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