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犯人的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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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犯人的分类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
共犯人的分类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能够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协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协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能够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
两种分类之间存有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能够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能够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协助犯能够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水平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妇女,张三是****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再如,甲欺骗乙家中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文包交给了甲。
因为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
就真正的身份犯来说,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水平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
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
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协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
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再如,甲诬告陷害乙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理解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乙:
“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争吵。
”以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
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经典考题54】(T2008020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实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对实行犯的理解。
1.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协助犯和组织犯。
教唆犯不可能也是实行犯。
A选项说法错误。
2.实行犯与主犯是按照不同标准在所做的分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实行犯是指实施直接侵犯法益行为的人。
所以,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有的实行犯可能也是从犯),主犯也不一定是实行犯(有的教唆犯也可能是主犯)。
B选项说法错误。
3.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任何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都是作为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
所以,在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处罚时,要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C选项说法准确。
4.间接正犯是实行犯的一种基本类型,通常和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
所以“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的说法错误。
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准确答案为C.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理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知识要点】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方面,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另一方面,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为当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第291条等),而此时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不存有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理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理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例如,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斗殴行为导致的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例如,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对诈骗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55】(2008年试卷二第91题)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准确的选项是:
A.甲: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理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理应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理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理应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
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解析:
本题主要考点是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1.“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并不等于“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
犯罪集团成员如果在集团总体性、概括性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罪行,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要承担责任。
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集团总体、概括的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盗窃行为,首要分子无论是否知晓特定的盗窃行为,都要对整体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集团成员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总体上、概括性故意的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承担责任。
例如盗窃集团成员在盗窃过程中实施了****行为的,就超出了集团总体、概括的故意范围,不属于集团所犯罪行,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事先确定、指示了集团的犯罪范围,但当集团成员超出该犯罪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首次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虽然首要分子对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理应承担责任,但对集团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2)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水准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等情况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者说,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指示的范围之内时,首要分子仍应承担责任。
例如盗窃集团首要分子要求成员盗窃,但没限定盗窃的对象,那么,只要成员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普通财物、盗伐林木、盗窃枪支弹药等等),首要分子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水准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理应根据部分共同犯罪说的原理承担责任。
(4)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那么,当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原则上理应对转化后的犯罪承担责任。
如果首要分子严令不得转化,对于集团成员转化犯罪的,首要分子和该成员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5)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2.刑法第26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理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B选项前半截命题本身没问题,但后半截命题错误:
从犯的处罚原则是“理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虽然并无“比照主犯”的规定,但一般认为从犯比主犯的处罚更轻;但是“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错误,因为对于从犯的从宽处罚是针对没有从犯情节来说的,而不是指对某些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B选项说法错误。
3.首要分子不等于主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二者之间是交叉关系。
C选项准确。
参考历年真题:
(2005年试卷二第8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准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能够是主犯,也能够不是主犯
首要分子除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
前者一定属于主犯,后者需要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来判断首要分子是否主犯:
如果成立共犯,首要分子属于主犯;如果只有首要分子一人成立犯罪,无所谓主犯。
所以首要分子既能够是主犯,也能够不是主犯;反之,主犯既能够是首要分子,也能够不是首要分子。
该题准确选项为D.
4.共同犯罪人按照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胁从犯的分类考虑了参加犯罪的原因)。
共同犯罪人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需要综合全案,根据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判断。
如果犯罪人被胁迫参加犯罪,但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不能再认定为胁从犯,而应直接认定为主犯。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CD.
【活学活用78】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准确的是()
A.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张某要揭发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张杀害了张某。
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极力夸奖乙的行为。
甲不应对乙杀害张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
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
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行承担责任
C.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仅仅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
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
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
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
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D.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
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本题准确答案为CD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理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协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者教唆犯)。
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属于从犯(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
从犯理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理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协助犯的相关知识:
协助犯,是指协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
协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动作用。
协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协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协助作用。
注意:
成立协助犯,要求有协助的行为与协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协助者实行了犯罪。
1.协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协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协助(者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协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例如,公司法务部经理甲与公司客户乙相勾结欲诈骗公司财物,乙提供有陷阱的合同,甲审查时未作说明。
甲便是不作为的协助犯。
再如,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
3.协助行为包括事前协助和事中协助,不包括事后协助。
事中协助就是承继的协助犯。
事后协助,也即既遂后协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4.对中立的协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
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实行提供协助力的行为。
(1)甲在撬他人保险箱时口于舌燥,甲递给乙一瓶矿泉水,使乙得以继续撬保险箱,甲构成协助犯。
(2)出租车司机甲明确得知乘客乙要前往附近某地杀人,仍将其运往目的地,甲构成协助犯。
(3)商店老板甲看到大街上乙丙在打架,乙突然进到商店要求买把菜刀。
甲明知乙拿菜刀要行凶仍卖给乙,乙果然拿刀将丙砍成重伤,甲构成协助犯。
(4)甲、乙、丙组成盗窃团伙,租住在出租屋,每天到附近饭馆吃饭。
饭馆老板丁明知他们吃完饭要外出盗窃仍给他们提供服务。
丁不构成协助犯。
5.刑法如果将特定协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再是协助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
注意:
刑法规定将特定协助行为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常见的情形有: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实行资助行为的。
(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
(4)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协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
(6)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
(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
(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
(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
(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
(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
(13)协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协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
(1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
该罪名是过失犯罪,不是协助犯。
【经典考题56】(2007年试卷二第3题)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协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协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协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1.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但第三款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的,不再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协助犯,也不能认为成立组织卖淫罪(协助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行犯)。
A选项说法错误。
2.拐卖妇女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属于继续犯,任何直接控制妇女的行为都属于拐卖的实行行为,刑法第240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所以,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协助行为(知道真相为运送被拐卖妇女单纯提供机动车的,能够认定为协助行为)。
B选项说法错误。
3.刑法第156条规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C选项说法准确。
4.刑法第322条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即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属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协助行为。
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准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79】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
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
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
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
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
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
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
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
案发后三人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
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C.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理应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D.张某与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本题准确答案为CD
四、胁从犯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理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
否则,要么没有罪过,不成立犯罪;要么属于紧急避险,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乙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甲,令甲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因为甲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
再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丙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
机长丙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三是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应按主犯论处。
四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理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理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理应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协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
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协助犯)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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