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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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精
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环 境 保 护 方 案
一、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
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保障饮用水质安全的基础措施,也是各级政府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前提基础。
二、划分原则
(一)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
深化流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末端治理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重点解决水源地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地,统筹兼顾其它环境保护,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有序地推进实施。
(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各项工作均坚持科学性原则;规划方案制定、技术方法研究,应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障其有效性并得以落实。
(四)与相关规划协调原则:
规划在遵循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注重与相关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兼顾各行业需要,统筹安排,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积极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饮用水安全关乎公众的身体健康,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也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外为其它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二)技术依据
水源保护区划分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需考虑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及供水量时保护区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输移的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四、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该水源地实际情况拟将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即: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划分范围
1、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整个水面区域内。
2、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内,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50米。
(二)二级保护区划分范围
1、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
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扩展到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宽度。
2、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内,沿岸陆域纵深范围为500米,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三)准保护区划分
此次准保护区的划分范围为大兰河取水口(小河口)上游吴家扁村、花屋村位于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整个集水范围。
五、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
2009年6月,郧西县环境监测站对该水源地取水口(小河口)及其上游约1500米处进行了采样监测,分析结果见附表。
此次监测结果表明,该水源地取水口处和上游来水水质总氮指标轻微超标,水体呈富营养化倾向。
根据该水源地实际情况分析,其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按照《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一)一级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七、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措施
(一)工程措施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措施
对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隔离防护,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1—5米处建围网进行物理隔离,围网高2.2米,防护网两侧植防护林。
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建筑物和建设项目,由乡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搬迁保护区内人口,取缔所有的排污口,拆除所有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
对现有所有农业种植用地进行植被修复、水土保持,改造为水源涵养林,改善保护区内林、灌、草生态系统,禁止施用化肥农药。
通过对现状用地功能的调整和改造,规划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共包括四种用地类型:
水域用地、水源涵养林用地、天然湿地、人工湿地。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
对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尤其是污染型工业企业、违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制定清拆、整治和总量控制方案。
点源治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努力做到“新账不再欠,老账逐年还”。
对于污染物所占比例较大,主要污染物为总氮、化学需氧量的非点源污染,主要采取包括农村污水分散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水土保持、生态农业、畜禽养殖,特别是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重点治理“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抓“三清”(清洁河道、清洁村庄、清洁庭院),建“五化”(环境净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干道亮化、整体美化),着力开展“一池三改”(沼气池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
在保护区内积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轻农药化肥对水体的污染。
(二)生态修复与建设措施
生态修复与建设是针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现状,以加强生态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提高环境自然净化能力、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的,进行生态修复、生态建设工程。
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一是保护优先、以防为主;二是生态建设、景观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相结合;三是一级保护区以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为原则,全方位开展修复和建设工程;四是二级、准保护区以“重点修复和建设”为原则,在规划期内逐步推进全面的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
1、河岸生态防护工程
河流是水源地汇水的主要途径,也是污染物进入的主要通道,加强河道生态防护对于增加环境自净能力、改善河流及水源地水质极为重要。
河岸生态防护工程本着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改善环境与防洪排水相结合、维护自然生态与满足行洪排水要求相结合,恢复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达到“水清、岸绿、流畅”的总体目标。
(1)以水源保护区内河流水体的承载能力为基点,加强水源涵养区建设,保证河流必要的生态基流。
(2)对保护区内所有主、支干流进行基底的修复,对污染较重河段进行清淤,严禁将河道硬化。
在河内种植适宜的水生、陆生植物,增加水体自净能力,产生景观效果。
(3)借河岸亲水优势,建设沿岸绿色长廊,构成绿化隔离带,维护河流良性生态系统;同时兼顾沿岸景观的美化,结合风景区建设,增加环境和社会效益。
2、陆域生态修复工程
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立绿林体系生态屏障,减少农田径流等非点源对水体的污染,减缓陆域的水土流失。
水源保护区内绿林体系建设以涵养水源为核心,与乔灌草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同时兼顾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发展,形成经济效益高、环境效益好、水源涵养能力强的林业生态体系。
(1)加强重点林区的保护。
对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林区实行长期死封,坚持“10年不修枝、20年不砍伐”,保证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内草木郁郁葱葱,生物繁衍旺盛。
人与自然、人与动物和谐共融。
(2)加强山区林地、农田林网、梯田地堰和公路、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自然景观林建设,实施坡度25º的坡耕地退耕还林,达到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目的。
八、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点包括:
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突发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环境监控能力建设。
(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制
设立乡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乡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协调乡政府各职能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全面负责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考核机制,实施水源地信息公告制度。
(二)基础设施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沿陆域边界设立界碑、界桩和宣传警示牌,在准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立界碑和宣传警示牌。
界碑和宣传警示牌设立在有人群活动的区域,设立数量根据保护区具体情况确定,界桩原则上以间隔300米设立。
(三)水源保护区的监控预警
依据《郧西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处理因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导致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的污染事故。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四)环境监控能力建设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配备水质监测手段,饮用水水源地每天监测一次;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
建立水质监测信息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在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增强公众环保参与意识。
附表1
郧西县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监测结果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水温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指标的单位都为mg/L)
水温
pH值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氨氮(NH3-N)
总磷(以P计)
总氮
铜
锌
氟化物(以F-计)
铬(六价)
铅
氰化物
监测结果
21.5
8.1
7.43
3.1
11.4
2.4
0.245
0.08
1.34
0.025L
0.030L
0.52
0.004L
0.005L
0.001L
执行标准
/
6~9
≥6
≤4
≤15
≤3
≤0.5
≤0.1
≤0.5
≤1
≤1
≤1
≤0.05
≤0.01
≤0.05
备注
超标
序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水温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指标的单位都为mg/L)
挥发酚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硫化物
粪大肠菌群
硫酸盐(以SO42-计)
氯化物(以Cl-计)
硝酸盐(以N计)
铁
锰
硒
砷
汞
镉
监测结果
0.002L
0.01L
0.05L
0.004L
1300
17.3
9.32
0.987
0.03L
0.01L
0.0017
0.007L
0.00005L
0.003L
执行标准
≤0.002
≤0.05
≤0.2
≤0.1
≤2000
250
≤250
≤10
≤0.3
≤0.1
≤0.01
≤0.05
≤0.00005
≤0.005
备注
附表2
郧西县景阳乡大兰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水质监测结果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水温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指标的单位都为mg/L)
水温
pH值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氨氮(NH3-N)
总磷(以P计)
总氮
铜
锌
氟化物(以F-计)
铬(六价)
铅
氰化物
监测结果
27.3
8
6.55
3
8.33
2.3
0.242
0.08
1.29
0.025L
0.030L
0.48
0.004L
0.005L
0.001L
执行标准
/
6~9
≥5
≤6
≤20
≤4
≤1
≤0.2
≤1
≤1
≤1
≤1
≤0.05
≤0.01
≤0.2
备注
超标
序号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水温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单位为个/L、其余指标的单位都为mg/L)
挥发酚
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硫化物
粪大肠菌群
硫酸盐(以SO42-计)
氯化物(以Cl-计)
硝酸盐(以N计)
铁
锰
硒
砷
汞
镉
监测结果
0.002L
0.01L
0.05L
0.004L
1500
16.8
9.15
1.02
0.03L
0.01L
0.0017
0.007L
0.00005L
0.003L
执行标准
≤0.002
≤0.05
≤0.2
≤0.2
≤10000
250
≤250
≤10
≤0.3
≤0.1
≤0.01
≤0.05
≤0.0001
≤0.00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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