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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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详解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②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和人身关系。
③民法调整的是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是指平等的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由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
从主体方面来看: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从内容方面看: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从内容方面来看: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1.制定法
2.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中央机关指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锁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
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者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2.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特点:
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同一法律。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须平等的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者欺骗对方当事人。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
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毕边或者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
延伸: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调整的对象来分
1、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别:
①财产性质
在财产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财产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装让给他人。
②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人身关系受到破坏时,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①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
②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中积极的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有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
①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构成条件:
(客观存在、伟法律所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物权)
行为(债权)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人身利益(人身权)
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3.民事法律事实
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客观事实,是指基于客观情况产生的事实,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属于人的无意识的打鼾、梦游、呓语,以及爱情、
友谊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只有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②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和行为
事件:
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
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权
利人的奚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的持续占有、权利的不行使(如在法定时效期间不积极行使请求权)、不当得利等,都属于事件。
行为:
是指受主体一直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对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以满足为条件,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的行使)、观念通知(承诺、迟到
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一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一般包括:
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创作作品、侵权行为以及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
所由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事实行为,继受取得方式为民事法律行为。
③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伟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可能性包括以下三种:
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人强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权利人的特定人或者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介入权、选择权、追认权、解除权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
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权:
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不影响主权利的效力。
⑤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为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
救济权:
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损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救济权可以分为救济性形成权、救济性请求权、救济性抗辩权
。
⑥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
成立的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继承权和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经由特定的程序获得国家机关的救济,如起诉
2.私力救济
①自卫行为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又分为正当防卫(现实的不法侵害)和紧急避险(急迫的危险)
②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分类:
①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②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③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自然人的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病除外)。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
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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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民事法律赋予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它是获得民事权
利的前提。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④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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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特征:
①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②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联系。
③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大道一定年龄和智力状况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可以定为有效。
③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
④非合同行为且不是纯利益的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⑤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②实施的与其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少量糖果、文具,因交易价值不大,应当认定有效。
③实施的上述两点以外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无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失踪持续满两年,最后离开住所或下落不明的次日);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3个月)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
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①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其住所或者最后居住地奚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时限为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在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②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子孙女;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没有限制)③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普通失踪人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成
遗产开始继承。
(宣告死亡期间,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①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的,应保护现行的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
行恢复婚姻关系;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③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不予退还。
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④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
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该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有识别能力,还应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成年)
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能力、愿意、同意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①、②、③担任监护履行法定义务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的排斥顺序在后的。
口诀:
父母双亡或无能,双亲爹娘自动上;兄姐成年当扶养,密切亲友同意当。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子孙女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①、②、③、④担任监护人为其法定义务。
上述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的排斥顺序在后的。
口诀:
配偶父母成年子,近亲密友同意当。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①法人是社会组织;
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③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④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机关
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
人。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家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
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这表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
灭。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
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③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
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无案例能力的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
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不同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①法人的合并;②法人的分立;③组织形式的变更;④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等。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①依法被撤销;②自行解散;③依法被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
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座位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
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四、合伙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为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公担风险,对外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①合伙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组织。
②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是合伙合同的产物,合伙人组成合伙必须订立合同。
③合伙是一种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的关系。
④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具体包括:
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所设立的,仅在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责任承担形式有利于普通合伙的一种合伙组织。
特征:
①对普通合伙,法律对其从事的营业没有限制,而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限定其营业是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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