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知识点汇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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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知识点汇总一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
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2、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A、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B、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C、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B、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3)对人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解释种类:
(1)立法解释——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最高院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3)学理解释——由学者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
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2.体系解释:
以法律条文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为之,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
3.目的解释:
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前提是司法者须理解立法和法律规范追求的一般价值,如公平、正义、安全、效益等,同时理解具体规范所对应的价值追求。
4.比较法解释:
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某个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5.法意解释:
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6.扩张解释:
法律条文的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7.限缩解释:
法律条文的文义过泛,不符合立法真意,因此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局限于其核心,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
8.当然解释:
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9.合宪性解释:
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解释方法。
10.社会学解释:
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①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②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③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②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③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隶属平均正义,要求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⑤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⑥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是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⑦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
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不属民法调整的:
恋爱关系;亲情关系;好意施惠关系、社交,又称情谊关系;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主要有三种:
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它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原权利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例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侵害权利的形式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
以下几种期待利益被认为属于期待权:
A、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享有的期待利益;B、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C、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1)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法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发生的根据划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C、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指原权利或者义务主体变为另一个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所生的事物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已不存在,如物的全部灭失或者债务的全部履行,而使所有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消灭。
相对消灭,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客体完全变更,例如原租二层楼,改租三层楼,也是相对消灭。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与居所的概念
(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构成条件: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住所的确定:
(1)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2)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B、内容广泛性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时消失:
(1)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2)生理死亡时间的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D、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价值较大的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比如:
《继承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婚姻行为也无效――虽然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
A、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果: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D、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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