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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选择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总平面设计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表3.1.5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0注: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表3.1.8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其它房间1/8注:
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幼儿园生活用房第3.2.1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2.1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房间名称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注:
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3.2.5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1446~82第3.2.6条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托儿所生活用房第3.3.1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表3.3.1房间名称使用面积乳儿室50喂奶室15配乳室8卫生间10贮藏室6第3.3.2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服务用房第3.4.1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表3.4.2规模大型中型小型房间名称医务保健室121210隔离室2888晨检室151210第3.4.3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供应用房第3.5.1条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表3.5.1厨房规模大型中型小型房间名称主副食加工间453630主食库151015副食库1510冷藏库864配餐间181510消毒间12108洗衣房15128第3.5.2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防火与疏散第3.6.1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3.6.3房间布置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房间名称生活用房1.81.5服务供应用房1.51.3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建筑构造第3.7.1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建筑设备4.1给水与排水第4.1.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采暖与通风第4.2.1条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
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201.5卫生间223浴室、更衣室251.5厨房163洗衣房185走廊16第4.2.4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电气4.3电气第4.3.1条第4.3.1条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
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
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表4.3.3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0m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0m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第4.3.4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幼儿园设计:
幼儿园消防设计要求幼儿是弱势群体,缺乏对危险、危害的认识能力,而且行动缓慢,火场逃生能力很低,往往小火酿成大灾,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伤亡事故。
现在,很多幼儿园都会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以提高幼儿抗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增强防火逃生意识,提高全体师幼防火救灾、自救自护的能力。
那么幼儿园消防设计方面对楼梯宽度的要求是怎样的呢?
1、托儿所、幼儿园一般宜单独修建、面积不要过大,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如设置在多层建筑中,最好布置在首层;若必须布置在楼上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两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三层。
若为多层楼房时,应将年龄较大的儿童安排在楼上,将年龄较小的儿童游戏室、课堂、寝室等安置在楼下,以利于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工作。
备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2、托儿所、幼儿园不宜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其室外要保持道路畅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不准搭建临时易燃简易建筑。
3、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出口应有2个以上,并且托儿所、幼儿园内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允许距离为:
①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之间的房间,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是一二级建筑时为25米,三级建筑时为20米;②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耐火等级是一二级建筑时为20米,三级建筑时为15米。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用于安全疏散的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应有影响安全疏散的凸出部分或凸出物。
每100人需要疏散楼梯宽度为:
0.75/100人,比如住宅的要求是楼梯净宽不得低于1.1米。
4、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且在楼梯和出口平台内严禁存放物品,以保证通道畅通。
安全疏散用的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能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当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离扶手25厘米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厘米时可不考虑这一限制。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安全疏散用门不能采用吊门和拉门,并严禁使用转门;疏散用门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5、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结合儿童特点,将消防安全疏散及有关的标志配以图画来形象表示,在日常的教育中融入一些用火、用电的基本知识和辨识疏散标志的训练;有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也可以结合儿童游戏方式进行安全疏散演练,通过儿童直接参与和潜移默化的方式,让儿童接受消防教育并具有一些初浅的消防实践经验。
6、托儿所、幼儿园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包括:
疏散、灭火等,使老师、保育员和所有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并保持定期进行演练。
幼儿园在进行建设或室内装修时,须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若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则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时,都需要提供幼儿园开办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幼儿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于一般的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对要求更严,所以在幼儿园设计方面建议要找专业的设计公司来进行设计,不能仅仅因为节省费用而忽略设计上的细节要求甚至幼儿园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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