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河南国资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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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河南国资委
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个人业绩考核与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企业功能定位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提高安全发展、自主创新、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业绩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剔除政策性业务影响,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是指企业负责人任期之前的年度潜亏,并需在预报目标时进行备案。
政策性业务是指省政府下达给企业的实现社会效益的减利性工作任务,每年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类企业统一标准。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加的,并且企业技术投入比率高于全国国有企业同行业平均值,超出平均值部分视同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
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不含业绩利润中的非报表利润),平均净资产为净资产年初年末平均数,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对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企业,使用资本收益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100%
其中:
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2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具体办法见附件3)。
(二)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科技投入、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针对企业管理“短板”,设置技术投入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年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省政府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案件、投融资和改革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和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政府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
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省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3.对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企业,考核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
(二)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投入水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针对企业管理“短板”,设置不良资产比率等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之外增设约束性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特殊企业考核
第二十条按照经营范围等情况将省管投融资公司分为经营性投资公司和公益性投资公司,经营性投资公司的考核指标参照一般竞争类企业确定,公益性投资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突出考虑省政府投融资等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贡献情况,兼顾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参照一般竞争类企业选择指标考核,同时兼顾金融类特殊指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政策性任务原则上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为考核目标。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按照分类排名的规定,所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业绩利润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仍处于国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业绩利润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绩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九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根据考核结果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副职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重大决策等纳入考核内容。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对省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按照《省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1]56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省政府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十条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完善业绩考核办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
上述工作,董事会应事前与省政府国资委进行沟通,事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结合省管企业整体水平和行业特点,对董事会企业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第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豫国资文〔2011〕33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业绩利润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一般竞争类企业业绩利润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特殊企业以责任书签订权重为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业绩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业绩利润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20%。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2、业绩利润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
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5%。
3、业绩利润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业绩利润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基本分的10%。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特殊企业以责任书签订权重为准。
考核得分=纵向比较评价得分×权重+横向比较评价得分×权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纵向比较评价得分
基本分为20分,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业绩利润的计算方法。
2.横向比较评价得分
基本分为20分。
按实际完成值与行业标准值的对比结果计算加减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最多加减基本分的20%。
对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企业,使用资本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分方法相同。
(三)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业绩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具体计分参照业绩利润指标的计分办法
(四)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计分方法为:
1.绝对指标和没有行业标准值的相对指标参照业绩利润计分方法计算得分。
2.有行业标准值的相对指标参照净资产收益率计分方法计算得分,即考核指标得分=该指标纵向比较评价得分×权重+该指标横向比较评价得分×权重。
3.管理类指标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没有完成不得分。
上述前两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
基本分的20%。
(五)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
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视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5-2分。
四、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利税总额、职工平均人数、技术投入比率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五、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按照分类排名的规定,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修正:
(一)对于各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均低于目标值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二)凡企业年度业绩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C级。
(四)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业绩考核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
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
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6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的,最多加4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最多加2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后只得基本分。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
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
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后直接加满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在满分基础上按差额程度扣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4分。
2、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加分受限。
加分受限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3分。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的,最多加2分。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上的,最多加1分。
3、总资产周转率考核目标值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不受限。
(三)对由于国有资本为负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为零而考核的绝对指标或者其他相对指标,比照分类指标的计分方法计算得分。
(四)分类指标计分方法。
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基本指标。
(五)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的得6分。
上述所有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三、业绩考核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业绩考核系数确定。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根据下述情况予以修正:
对于各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均低于目标值的企业,任期考核结果原则上最高为D级。
附件3: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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