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搞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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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提高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水平
——张喜中副局长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
讲话
(2006年5月9日)
同志们:
今天,我局与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省质监局在这里联合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动员全省上下迅速行动,搞好宣传,加强监管,促进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下面,我代表省安监局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当前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国务院第455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是新形势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它的公布实施,对于指导烟花爆竹产业升级、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是我国在烟花爆竹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安全法规。
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民俗产品,已有140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中华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悠久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我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约7000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产值约为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也已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
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特别是今年春节前,北京市本着弘扬传统文化的目的,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尔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无疑为烟花爆竹的生产、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同时也给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务院及时制定颁布了《条例》,完善现行安全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因此说,《条例》出台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二)《条例》出台为烟花爆竹发展制定了明确的许可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生产条件,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用的原料(如氯酸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经营烟花爆竹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从事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等。
可以说,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个方面、各个层面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与会的各单位,大家作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者、生产经营者,是《条例》的贯彻实施者、依法执行者,必须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主动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把我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
二、精心组织,搞好对《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
宣传贯彻《条例》是执行《条例》的前提和基础。
省局决定:
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要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务求实效。
(一)要明确宣贯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这次《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要以《条例》的法律条文为依据,以媒体宣传和培训教育为手段,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重点教育,提高素质,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的总体目标是:
《条例》精神宣传至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证,合法生产,标准化经营;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有效治理,杜绝死灰复燃;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要把握宣贯活动的工作重点。
1.搞好媒体宣传。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尤其是烟花爆竹主产区的市、县安监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通讯等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发布新闻信息、刊发知识问答、播放知识讲座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2.组织宣传活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文艺演出、举办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重点搞好企业内部的宣传活动。
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企业向职工宣传《条例》精神。
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3.加强教育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重点抓好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序人员的培训;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条例》,掌握标准,提高素质。
(三)要注重宣贯活动的工作方法。
各地开展《条例》的宣贯活动一定要注意方法、注重效果,要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等有机结合,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宣传效果;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立足查摆隐患,整改问题;要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储存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四)要加强对宣贯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宣贯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动员相关部门参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局要组织人员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省《条例》宣贯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完善措施,尽快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条例》的出台,为烟花爆竹的产业规划、结构调整、安全管理、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我省地处中原,历史悠久,人口众多。
改革开放以来,中原崛起,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大,而我省烟花爆竹的生产起步晚、规模小、装备差、产量低。
2003年底,全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8家、年产量约150万箱,批发经营企业146家、年销售额4亿元。
2004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了一大批家庭小作坊式的生产窝点和地下作坊,整顿关闭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得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但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突出表现: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现象。
安全投入不足,生产技术落后,工厂化水平比较低;安全管理时紧时松,办证前管理紧,取证后管理松;上级检查时管理紧,检查后管理松;企业“三违”、“三超”(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现象比较普遍,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如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公司“1.29”烟花爆竹库房爆炸的重大伤亡事件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联合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我省一些地方安监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装备差,加之烟花爆竹监管职能交接,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部门与部门间职能交叉,相互扯皮,形不成合力,导致非法生产死灰复燃、“地下窝点”屡禁不止。
三是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工作存在棚架。
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安全许可制度为国家和省两级许可,个别基层单位只强调许可发证责任,而忽视了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出现工作推诿,不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发展,影响着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这次《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指明了烟花爆竹的发展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任务,理顺了各级在监管工作中的事权责任,规范了行政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违法违规的处理政策,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们一定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尽快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一)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任务。
《条例》中明确规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管工作。
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省安监局主要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审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资质认证和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省外供货企业的备案工作。
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设立的资料审核,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工序(药物混合、配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新设立企业资料的初审、周边安全距离的测定、上报;负责驻厂安全员的日常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二)明确产业政策,规范准入标准。
为了提高我省烟花爆竹生产技术水平,规范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根据《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6〕66号)文件,明确提出今后我省新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资规模,爆竹类:
不得少于100万元;引火线类:
不得少于200万元;烟花类:
不得少于500万元;年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占地不少于40亩,可以到山区、荒地、丘陵地带建厂;原则上不得在平原地带设立新厂,不得占用耕地;经营企业:
新建仓库实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设在山区的烟花爆竹仓库,距库区围墙不少于5米,且围墙外要设置不少于2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杂草、树木等易燃附属物)。
要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积极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如插引机、自动结鞭机、自动封装机),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禁止家庭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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