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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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
一、200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三降一升”局面
(1)事故总量下降
2005年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8.2%;死亡人数减少0.7%。
(2)重大事故下降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下降15.7%;死亡人数减少18.7%。
(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836人,比2004年减少0.245人,下降7.9%。
(4)特大事故上升
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上的特大事故与2004年比较,事故起数上升34.9%;死亡人数上升66.6%。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指标
(1)2006年事故起数下降10.9%;死亡人数减少20.1%。
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分别上升13.9%和22.2%,一次死亡10人上的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2.8%和57.2%。
(2)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控制在2.2人,平均每年下降5.6%。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攻坚目标是:
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
第二节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它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指明了方向。
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
它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式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二、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发展”既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
(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预防为主”是指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作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范于形成之前,治理于萌芽状态。
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新时期的“预防为主”在起点上内涵更加丰富。
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入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到目的的。
(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看成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它们的效率仅次于宪法,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2.煤矿安全法规分为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法规和安全卫生法规3类。
2.1煤矿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管理上的规定为主。
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供于矿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等,这些都是对有关安全监察、安全培训、事故统计、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一
般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1、什么是方针
比喻指导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2、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日期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的三层含义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
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之间的相互关系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总结我国数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安全管理的长期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主要包括:
①在组织劳动生产中,确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第一位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发生职业病;②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把严守安全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的条件摆在第一位,不允许强调其他方面特殊而发生有损于安全生产的行为;③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保障,坚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后再生产;④衡量企业工作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的内容来考核。
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2、“预防为主”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把预防措施置于主导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或事故险兆发生之前。
“预防为主”主要应包括:
①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要全面考虑其技术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②有计划地不断更新工艺设备,尽量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卫生的本质安全水平;③采用系统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经常性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④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消灾能力;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并加强监督检查。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
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只有预防,才能做到安全。
不预防,就意味着要必然发生事故,安全就是一句空话。
事故发生了,再采取任何措施都晚了,只能是马后炮。
虽然也很重要,但挽回不了损失。
在预防和事故的关系问题上,只有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是要求我们在抓安全工作时必须打进攻仗、打主动仗,不能打被动仗。
在抓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中,要始终强调一个“积极、主动、预先”的原则。
抓宣传、抓教育、抓培训之所以重要,道理即在其中;抓制度、抓检查、抓总评,道理亦在其中;抓处理、抓处分、抓纪律,道理更在其中。
“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科普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和创造优良的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隐患和不良行为。
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
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十条标准,其内容为: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把安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工作计划。
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的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和“十个纳入”。
(1)“三个方面”
下大力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
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提高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时间、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加强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行科学治理。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2)“四个必须”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
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多年来颁布的各项规定和指令。
在体制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在企业扩大自主权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之后,必须保证煤矿安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3)“十个纳入”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正职直接抓安全,开好安全办公会议,定期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各项计划。
各种远景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等都要包括安全工程,并在资金、材料、设备及劳动力方面优先保证安全工作纳入班组、区队建设工作之中。
在加强班组、区队建设时,要以安全为首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科学技术管理轨道,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安全不好的单位负责人不能重用和提拔,发生事故受到处分者不能晋级、长工资。
安全工作纳入评比竞赛条件。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参加各类评比的资格。
安全工作纳入工资的奖金分配办法之中。
要求安全、质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
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
安全指标作为完成合同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
检查、讨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措施和意见作为职代会的重要议题。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优劣的主要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
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地方性法规
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4、部门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
二、煤矿安全法律的种类
1、《劳动法》
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速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199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煤矿也是适用的。
3、《矿山资源法》
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6年修订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的一部自然资源法。
其中有少量关于矿产开发和安全生产的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4、《煤炭法》
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一部能源法律,其中有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
三、煤矿安全法规的种类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是在政论机构改革、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管体制改变之后,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规范国家如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的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矿山安全法》不适应现实的问题。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是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
也是煤矿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规定》
是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5、《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
是分别于1992年、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安全技术的规范,也有部分安全管理的规范。
四、什么是煤矿安全法规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五、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
3、主要内容:
共八章50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法》
1、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1)开发规划制度;
(2)生产许可制度;(3)办矿审批制度;(4)安全管理制度;(5)加工利用制度;(6)经营管理制度;(7)矿区保护制度;(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9)监督管理制度
(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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