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政策执行走样变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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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政策执行走样变形
当前行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策执行走样变形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
法治的核心内容在于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在任何社会形态中,执法机关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而这种限制的程度恰恰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
执法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执法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大小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
为了凸显执法机关执法权异化与失约的制度缺陷,笔者在本文中有意剥离了我国执法机关制度的合理因素,而着力于解释与评价现行制度的种种不当,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以确权、限权与分权为最终目的的执法机关执法权限整合。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存在的问题 对策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行政执法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受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依法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是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是党和国家在管理经济社会生活方面所提出的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方针和指导原则。
行政执法,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
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
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尽管如此,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规范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二、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在我国,政府工作具有“三大”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组织、编制、职权、活动、原则都是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是职能要素,就是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是由宪法、法律赋予的;
三是法律要素,即是政府工作是执行法律的工作。
政府工作的基本内容,就是代表国家实现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做出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可见,行政执法就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和核心。
行政执法的法治化和文明化,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国家的实现。
行政执法对保护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力异化、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水平关系极大。
首先,在整个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最多,且都承担着行政执法任务。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广泛性,以及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直接性等特点。
第三,在整个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处于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第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和其他领域的活动,已成为当前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和客观要求。
可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广大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既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效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朝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三、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实行,有的问题甚至直接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些都影响了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设置,并按照科学方法和程序依法进行活动。
我国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吸收了首长制、委员会制、层级制、机能制的优点,但缺点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而来,问题颇多。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设置较混乱。
既有政府部门,又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
既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又有临时性的非常设机构;
既有行政机关,又有事业单位、企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行使执法权的情况。
二是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设立的机构没有设立,如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活动中行使着重要的职权,但在部分县、区政府里却没有机构、编制,致使行政职权无法行使。
有的行政执法领域“儿子执老子的法”,让下属机构执法直属上级,缺乏执法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执法活动难以开展。
三是有些执法领域一直处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上下错位和职责重叠的困扰之中。
如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文化市场只有一个,而管理部门却有很多。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三个管理部门各自为政;
公安、工商等部门又对文化齐抓共管;
另外还有一些应政策出现而产生的非常设性机构管理文化市场。
由于众多部门管一件事,常常有好处的事争着管,而对于没好处的则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了执法效率。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
但事实上,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少人素质不高,不懂法律,有的行政机关还委托文化程度较低,又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上岗执法。
有的基层执法部门中无一人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
有些基层的执法人员靠走后门进入执法部门,更谈不上素质问题。
《法制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到:
“辽宁省一些交通稽查部门、运管所等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减轻自身工作量,聘请一些当地地头蛇代收规费。
这些人员素质低下,又无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带领监督,穿戴各部门的制服和标识,乱拦车乱罚款,吃拿卡要,收钱不开正式票据,还有的甚至收钱不开票。
”这样的执法人员如何能做到依法办事。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加之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有的事没人管,有的事争着管,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孤军作战是不行的,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拉筋。
(四)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或监督乏力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虚化的问题也比较明显。
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些执法部门内部由于形成了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或不正之风,收费罚款形成攀比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无实质内容;
二是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不管不行,抹平才行”的情况,三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责任感,对身边或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
四、解决行政执法中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执行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执行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保障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首先,行政执法执行权统一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执行机关行使。
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能不设置的坚决不设,能够合设的务必合设;
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资源管理以及其他适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行政执法机构。
经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建议在国务院设立国家行政执法执行总局,负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单位以及跨省间的行政执法执行任务;
在地方分别设立行政执法执行局等,负责其所在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执行任务。
行政执法执行机关只接受垂直领导,但要定期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汇报工作。
对于一些重大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必须及时通知行政监察机关派员监督,事后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送交执行总结。
其次,执法执行程序公开。
行政执法执行权力的运作是一个有步骤而周密的过程,一般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
对其运作程序必须公开,以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第三,对行政执法执行错误的行政救济。
当行政执法执行机关因执行错误而侵害了被执行者的合法权益时,被执行者有权以行政执法执行机关为被申请方或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可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同时,还要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本身的法律素质,这种素质不仅包括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理念和法治思想,还包括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前者的指导意义决定了它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起着方向性、原则性的思想作用,两者虽缺一不可,却各有侧重,在我国执法的现实环境下,观念上的转变必须首先树立起来,因为具体的法律知识是可以通过勤奋学习而获得的,观念则是建立在对法治根本原则理解的基础上,这种理解的定型和稳固都需要时间,并且观念一旦树立起来,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获取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因此,只要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支配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执法人员的素质肯定会有明显的提高。
(三)规范现行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程序是关键,没有程序,实体中的价值无法由潜在转化为显在。
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是控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可靠保障。
程序是对行政管理经验和规律加以总结、条理的产物。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管理应该而且完全有可能在行政程序的规范下运作。
在修改、制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或在其自身,或通过配套细则,尽可能地规定程序,特别是确定标准和时限,不仅对提高行政效率,而且对促进廉政建设,都是十分重要的。
规范行政程序,必须既保障民主、公正,又促进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规范行政程序的核心价值,如果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公正,效率将成为负值,但如果片面追求公正,行政程序过于繁琐,使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效率,公正也就失去了归依。
这里仅就几个讨论比较激烈、在现实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程序加以探讨。
(四)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对策改善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还要靠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健全监督体制与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
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革专门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以行政监察机关为例,行政监察机关保持独立,这是世界公认的机构设置准则。
惟其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而且与党委领导下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
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由于体系不独立、领导不垂直,容易受人情和权力因素的干扰,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监督体系,在监察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并处理好与党委领导下的纪检部门的关系,使其放开手脚、无所顾忌地开展监督工作。
2、在人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政府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使得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特别是在《监督法》已经发布实施的情况下,监督任务加重与监督机构缺失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已是迫在眉睫,大势所趋。
这个专门机构,无论是监督委员会模式,还是人大监督专员模式,我们都应该抓紧研究,抓紧尝试,从我国国情出发,选择适合的模式,抓紧开展相应的工作。
3、改革司法体制,增强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司法体制现状对行政执法监督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建国后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产物,基本适应我国的国情,具有许多的合理性因素。
但也不可否认,它也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端,对司法审查、司法监督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要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有必要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工作需要做好是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
二是改革现行的司法机构设置及其人事、财政管理体制,使其在对人财物的支配使用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三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不仅要符合国情,有中国特色,坚持社会主义,而且要符合民主、法治、宪政发展的一般原则、原理、理念的要求。
这才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
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首当其冲。
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建设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重监督机制的权威性行政监督是“硬碰硬”的问题,要使监督机制真正有效,首先监督必须具有权威,使监督者能够行使监督权、敢于行使监督权、自觉行使监督权。
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
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方面具有必要的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影响。
二是监督要形成网络。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监督职能和资源,将各种监督力量更加紧密地组织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
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职责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促使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2、大力推进监督的民主化行政监督过程的公开、民主,既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监督公正性、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为此,必须从制度构建、工作落实两个方面入手,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促进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目标。
3、抓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从根本解决执法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弊端,把一切执法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天然具有模糊性和扩张性,容易从治安维护走向刑事打击,从执法队伍管理走向介入公民私领域。
这种刑事侦查行为与执法队伍行政行为边界的模糊,直接影响到执法队伍执法受司法审查的程度和范围。
我国对执法职权行使的具体操作步骤的立法权都下放给公安部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拥有放任自己权力的天然武器。
而在大多数执法法规中,仍有不少内容被内部命令和秘密规定的形式所取代,公民无从得知中公安执法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更无从监督与申诉。
不仅执法队伍执法权力执行者由于对权力的模糊性认识而便于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而且可以凭借合理的自由裁量规避责任追究。
笔者认为,权力行使的确定与公开是限权、分权的有力保障,唯其如此,执法队伍执法权力失约才有可能在根本上受到程序法律的控制。
因此,必须完善执法队伍法规,明确执法队伍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4、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一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在我们这样一个靠人治来推进法治的国家,执政党和政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应带头树立法治意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进行活动,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二是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
要在继续宣传普及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下大力气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基础,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律、信仰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五、结论要解决行政执法失范问题,就必须革除一切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相适应的旧体制和旧观念,树立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新体制和新观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现阶段必须大力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全民法律至上的意识,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理顺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
惟其如此,才能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本文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归纳概括得还不尽全面,特别是有些新问题把握不准原因的分析中,有时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论证过程和支持理由显得粗浅简单,缺乏理论高度和深度出的解决对策在开拓创新方面显得不够,等等。
这些都是笔者今后需要继续努力研究、继续努力实践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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