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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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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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
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
指受托人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4、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5、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6、信托计划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7、信托资金: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余额之和。
9、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项信托资金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专户:
指受托人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1、信托收入:
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12、信托利益:
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13、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管理信托事务而与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约定取得的报酬。
14、委托人:
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计划项下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笔委托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15、受托人:
指信托有限公司(也称信托)。
16、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生效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存续期内,当信托受益权根据本信托合同相关条款发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即成为本信托已转让的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17、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本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相等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按照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享有信托受益权。
18、信托单位:
指受益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权利的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价格为每份1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9、统百公司:
指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公司有限公司,系目标项目的开发主体。
20、目标项目:
指统百公司开发的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
21、安居公司:
指统百公司的股东武汉安居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系《担保函》的签署方。
22、保管人:
指。
23、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指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相关当事方所签署的信托文件、《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函》、《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和《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25、《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
指受托人与统百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
26、《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
指受托人作为项目收益权出卖人与统百公司签署的编号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
27、《抵押合同》:
指受托人作为抵押权人与统百公司作为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抵押合同》。
28、《担保函》:
指安居公司为担保统百公司在《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而向受托人出具的编号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保函》。
29、《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指信托、监管银行和统百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0、《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
指信托、监管银行和统百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信集投保(2011)第0031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还款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1、核算日:
指受托人计算某核算期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之日和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之日。
如遇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和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日亦为核算日,但延期期间内受托人计算信托利益的日期不是核算日。
32、核算期:
指自上一个核算日[含该日,首期则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至本核算日[不含该日,最后一期则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天数。
33、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4、货币单位:
除非特别指明,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5、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第二条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向武汉统百公司收购“武汉幸福时代一期”的项目收益权,该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出售、出租等项目取得的直接收益,“武汉幸福时代一期”的项目未来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信托,收购资金指定用于“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的建设。
到期由武汉统百公司受让信托持有的“武汉幸福时代一期”的项目收益权,受让价格为(信托资金总规模-万元)*(1+16*年限1.5年)+万元*(1+16%)。
信托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受托人、保管人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保管人]
名称:
住所:
负责人:
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
由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信托计划资金由保管人根据保管协议约定履行保管义务。
第四条受益人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生效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本信托存续期内,当信托受益权根据本信托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即成为本信托已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的币种和信托单位
1、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2、信托单位指受益人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权利的单位,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元。
信托计划分为A类受益人和B类受益人,A类受益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人民币万元,期限为1年,其余为B类受益人,信托期限为个月。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为:
A类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为%/年;B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万(含)-万,预期收益率为%/年;B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万(含)-万,预期收益率为%;万(含)以上--1000万,预期收益率为10%/年;1000万(含)以上,预期收益率为10.5%。
第六条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推介、委托人的加入、信托生效与信托期限
(一)委托人资格要求
1、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加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加入信托计划时的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
信托计划委托人中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应保证交付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且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二)信托计划的推介与委托人的加入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推介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
2、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万元,且应当为万元的整数倍。
3、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须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委托人保留),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信托资金已划入信托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2)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
其中,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上述文件的,还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4、推介期内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金额即为其所认购的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份数。
(三)信托计划成立与信托生效
1、信托计划成立
同时满足如下两项条件的,受托人可以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告的成立日期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即信托单位认购缴款期内),若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万元;或者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即信托单位认购缴款期届满)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万元;
(2)满足第
(1)项条件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签署生效,同时《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已生效;《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和《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已生效。
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将于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不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予以返还。
3、本信托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委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日期为准。
(四)信托期限
A类受益人信托期限为12个月,B类受益人信托期限18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日根据本信托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确定。
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本信托。
第八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信托专户,信托资金到达信托专户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信托专户为: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2、信托计划成立日前资金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向受益人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资金,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
2、受托人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一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范围
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由受托人采用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进行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向统百公司购买“幸福时代一期”项目收益权。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信托财产专户里的闲置资金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二)关于信托资金
1、信托资金用于统百公司开发的武汉“幸福时代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信托资金的期限为A类受益人个月,B类受益人个月,“幸福时代一期”项目收益权转让溢价率(R)为%/年,为固定利率。
在信托资金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作出调整,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收益权转让溢价率不予调整。
3、正常还款
统百公司每满一季度预支付一次标的房地产收益权转让溢价款,满一年还款万元,到期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4、提前还款
(1)在统百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的前提下,信托期限满12个月时,统百公司可一次性回购全部项目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为[信托资金本金(1+R*1)-已支付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元。
(2)信托期限内,统百公司或/和担保人违反《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或《抵押合同》、或《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或《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规定义务的(包括违反义务、责任、陈述或保证),受托人有权解除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并要求统百公司立即清偿项目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信托资金总规模-1000万元)*(1+%*年限1.5年)+1000万元*(1+%)]。
(3)统百公司违反《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第6.2款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销售回款和规定保证金的,受托人可给予统百公司和其担保人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逾期仍未予以补足的,受托人有权解除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并要求统百公司立即清偿项目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信托资金总规模-1000万元)*(1+%*年限1.5年)+1000万元*(1+%)]元。
5、关于信托资金的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之规定。
(三)关于风险保障措施
1、担保措施
为担保统百公司在《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
(1)统百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受托人作为抵押权人签署《抵押合同》,以目标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向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
(2)安居公司向受托人出具担保函。
2、账户的监管
统百公司应与受托人、监管银行签署《信托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签署《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以保证项目收益权的回购。
3、还款保证金
目标项目开始销售时,统百公司应将其后目标项目销售回款的30%作为信托资金还款保证金并支付至《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直至监管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全部项目收益权回购总价款。
4、统百公司须于信托计划期满15个月时支付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10%的还款保证金;信托计划期满16个月时,支付还款保证金比例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的25%;信托计划期满17个月时,支付还款保证金比例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的50%;信托计划期满18个月时,统百公司偿还剩余回购价款。
按信托计划期限定期提取保证金和按销售回款提取保证金同时发生时,按照孰高原则确认,先后发生的,先发生的先提取,金额低于后发生提取方式应提取金额的,后发生条件满足时再提取差额部分,所有保证金金额达到本信托计划本金及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即不再提取。
(四)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程序
1、信托业务部对投资对象进行筛选、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2、信托业务部审核后报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部和合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出具风险评测报告,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3、报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论证、立项、决策;
4、公司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表决;
5、报公司总裁审批;
6、需报董事会批准的,根据公司业务制度的规定报董事会批准;
7、受托人选择第三方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8、信托业务部根据公司决策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后续管理;
9、信托托管部进行信托财产的收付和信托计划的会计处理;
10、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理财服务中心进行信托计划信息披露。
(五)信托事务管理机构、监督机构
1、内部管理机构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由信托内设的信托业务部、理财服务中心、信托托管部具体负责,其中:
信托业务部主要职责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制定信托实施方案并拟定信托计划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将信托计划文件与其他法律文件提请公司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论证、决策等;拟定并根据经公司信托业务决策机构批准的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运用、管理信托计划资金,出具后续管理报告,控制信托计划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等;
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负责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与清算期间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项目情况的咨询服务,接受客户申购、赎回、转让等,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托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信托托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为信托计划建立信托专户和会计账户、信托财产托管、执行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发现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违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规定可以拒绝并直接向内审部门及公司汇报。
2、内部监督机构
信托计划的内部监督机构为受托人内设的风险控制部、内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
风险控制部负责信托业务的风险控制;内审稽核部负责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3、外部监督机构
保管人:
受托人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资金保管人。
4、外部合作机构
为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受托人与专业法律顾问、专业行业顾问等相关外部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外部合作机构的专业性,以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用的合理性。
5、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省银监局为受托人及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
6、信托计划信托经理团队
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由受托人指定的信托执行经理负责。
第一十一条信托收入
本合同所指信托收入来源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
1、统百公司支付的项目收益权回购总价款;
2、其他收益。
第一十二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支付方法及信托报酬
(一)信托管理费用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述费用列入信托管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市场调查、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2、文件或印刷费用;
3、银行项目合作费用;
4、信托资金银行保管费;
5、银行手续费;
6、交易税费;
7、受托人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发生的其他税费支出;
10、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11、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信托费用计算及支付方法
1、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信托报酬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执行。
2、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
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保管人的保管费与受托人信托报酬同时收取,保管人于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人划款指令将保管费从信托财产专户划至保管人指定账户。
3、银行项目合作费用的计算
项目合作费=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总额*。
4、本条第
(一)款的其他各项信托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第一十三条信托利益的计算与交付
(一)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受托人仅以扣除了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受托人于核算日计算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并于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如信托计划延期,受托人在延期期间不定期不定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利益总额的计算
每份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总额=1元*(1+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该份信托单位注销日(含)之间的天数。
2、信托期满12个月时,向各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向信托期限12个月的A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每份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总额=1元*(1+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该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并注销已获分配的信托单位;
(2)向信托期限18个月的B类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核算期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元*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当期核算期天数/365。
3、信托计划按期终止的,核算期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1元*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当期核算期天数/365。
4、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益人信托利益按照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5、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因发生统百公司违约等情形受托人须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担保权利,从而导致信托计划须延期的,受托人以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分配全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并注销已获分配的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延期期间,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为[1元*该信托单位年化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延期天数/365]。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不定期不定额按照本款本项前述规定方式和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全部得到满足。
如统百公司及其担保人已无财产或事实上已无可供偿付财产时,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6、因统百公司发生《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受托人根据《项目收益权回购合同》规定向统百公司收取罚息、复利,受托人按照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数比例和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向其分配收取的罚息和复利。
7、核算期向受益人分配完毕后,剩余的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
8、信托计划期满,信托利益不足以向受益人分配时,可分配的信托利益按照各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全部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信托利益的支付
受托人于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划付信托利益。
(四)特别规定
本合同项下关于“信托利益”、“预期信托利益”、“年化预期收益率”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第一十四条信托计划的税收处理
1、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各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十五条信托计划的审计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第一十六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和复制所有信托计划文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获取受托人定期提供的管理报告。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本合同、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保证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且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2、委托人保证拥有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已获取任何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本合同、其他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七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受托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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