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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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及操作规程
鄂托克旗新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鄂托克旗新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
目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矿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4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7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12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14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5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9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内蒙古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审查的通知》、《关于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所属各科室、工队、采掘、通风、机械、运输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内蒙古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矿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
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劳资部门,在签订用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通风安检部门要切实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控制工作。
采购供应部门要切实把好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关。
10、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四、考核: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年03月31日前申报。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煤矿企业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五、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六、煤矿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六、本矿指定赵宝宝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管理
1.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到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由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存档。
三、培训时间
1.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一年复训一次。
2.粉尘监测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
3.全员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
2、经费保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有效防御、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有效的使用,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数量:
①防尘供水管线1套。
②供水水源及防尘水池2个。
③湿式钻眼高压喷雾装置2套。
④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2套。
⑤液压支架自动喷雾装置2套。
⑥破碎机防尘罩2套。
⑦风流净化水幕10套。
⑧除尘器1套。
⑨粉尘监测仪2台。
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监测仪2台。
⑪温度监测仪2台。
二、本矿设专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本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三、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生产辅助部门、各工段矿工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违者按“三违”论处。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喷雾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
各生产部门有协助义务。
五、对于专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
六、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说明牌板,牌板标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
七、每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
八、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部门应就时告知各生产部门,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各生产部门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
一十、安全技术部门协助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每年对本矿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业务培训。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和安全合格证。
采购部门要认真按标准验收并造册登记,合格证要归档。
三、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定期向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登记建立台帐,要留有领取人签名。
为保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领取时实行以旧换新。
四、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整改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矿人事部门,由人事部或矿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对企业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
八、煤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
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
粉尘的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布置点
回采
工作
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事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作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
工作
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低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喧、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事作业
距离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3~10m处
转载
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作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
其他
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
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露天
煤矿
钻机钻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
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③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大于等于4台
④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检测周期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SiO2
6个月1次
2、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②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去平均值。
③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3、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②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③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4、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
③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附:
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测定月报表、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测定结果原始记录表。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煤矿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职业卫生档案归档范围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
(3).主要产品。
(4).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
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
7、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8、既往的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9、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整改措施。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报表
11、职业危害申报现场核查意见书。
二、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职业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有关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应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档案的保管:
1.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3.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4.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5.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档案的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
2.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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