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市场经济法律概述练习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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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练习参考答案
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
四、简答题:
1、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答:
法人的本质特征是独立性,包括
(1)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的组织机构;
(2)财产独立,即法人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并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的相分离;(3)人格独立,即法人具有独立名义(身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责任独立,即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
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2)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
3、简述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
答:
(1)责任法定。
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责任自负。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行权机关不得株连设罚。
(3)责任适当。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以及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性质和状态相适应。
(4)责任平等。
应对责任主体不依身份等差别,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
(5)重在教育。
通过罚则的适用促使责任主体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妥当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五、论述题:
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法律及其制度体系?
答:
市场经济法律即广义经济法,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几类法律制度: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市场行为法律制度,(3)市场管理法律制度,(4)市场调控法律制度,(5)市场保障法律制度,(6)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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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三、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
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简述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请求分割合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表现为: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简述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答: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五、论述题:
试论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到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各自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清偿数额超过约定或法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之间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
1、刘某研究生毕业后自主创业,于2012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由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2013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
(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
(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1、
(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不合法。
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据此,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时,须依法办理变更企业登记;否则,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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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法院判令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合法。
刘某与黄某虽已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判令黄某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2、2012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2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12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2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13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13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到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试分析: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均不成立。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差别,不影响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伙企业法》规定,如入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果甲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果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除甲之外的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3章公司法
3、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5、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
(1)公司是社团,构成具有集合性。
“为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集合”,以多元主体投资为公司组织常态。
(2)公司是法人,地位(人格)具有独立性。
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是企业,目的具有营利性。
投资者集合或单独出资设立公司企业,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特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制度来有效运营其资本,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以求收益的最大化。
(4)公司由特别法规制,适法具有专门性。
一般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2、简述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
(1)承担设立债务与费用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过失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论述题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提示:
(1)人数要求不同:
(2)股东责任不同:
(3)流通性不同:
(4)开放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补充:
6、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
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6、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7、组织机构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
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8、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六、案例分析:
1、甲、乙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
(1)甲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权作价10万元;乙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
(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方所派的董事兼任监事,负责公司内部监督;(3)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依据如何?
答:
(1)乙方以劳务作价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股东用以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而劳务因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不能转让的,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不设股东会不合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除一人公司外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
(3)董事会组成不合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此案中只设2人显不合法;董事人选依法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案中董事由股东委派亦不合法。
(4)监事由董事兼任不合法。
董事是监事的监督对象,《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撤回出资不合法。
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有不撤资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6)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万元。
而甲、乙二人的货币出资额仅为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22.22%,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要求;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以货币、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乙出资150万元,以机器设备、特许经营权出资;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
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
甲25%,乙40%,丙35%。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
指出并说明理由。
(2)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3)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增资认缴、红利分配等比例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答:
2、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Ú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Û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Ü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P54)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Ú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Û首次股东会由丙召集和主持。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Ü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Ý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
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
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装潢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
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
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
(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
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
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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