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检查表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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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检查表范本
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检查表
序号
事故隐患分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是否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20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20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1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13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4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5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6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17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18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19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0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21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22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3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4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25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26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7
(二)有色行业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8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9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30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31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2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33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
快速切断阀等)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
快速切断阀等)
34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3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36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7
(三)建材行业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38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9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0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41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42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3
(四)机械行业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44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45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6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47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8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49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0
(五)轻工行业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5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52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53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4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55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6
(六)纺织行业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57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58
(七)烟草行业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59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60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附件:
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及安全保证措施
一、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本项目部领导统一组织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
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目的
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如触电事故、泥石流灾害、火灾、环境破坏等。
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应急预案应以完善的预防措施为基础,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修订,以保证先进科学的防灾、减灾设备和措施被采用。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领导,进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项目部成立应急预案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常务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各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队长为组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对施工现场突发性情况进行技术、资金和设备支持,在施工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以最快的时间达到现场,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风险事故级别,负责分部和有关地方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联络和报告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的方案措施,领导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定紧急状态的解除,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在上级和有关地方部门进入的情况下,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专项安全负责人,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伤害者,根据伤情需要,协助医务人员运送伤者到医院或拨打“120”,请求协助抢救。
1.1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
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1.2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
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同时应采取有效措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3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闲人进入。
1.4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2.1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2.2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
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2.3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
2.4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
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工具。
2.5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
4、发生事故层级上报时限。
4.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4.2重伤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
对涉外有影响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
4.3重伤3人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
4.4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XX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单XX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
4.5发生急性中毒、中署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安质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卫生行政部门。
4.6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质安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公安部门。
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
5.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5.2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3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4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5.5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5.6不得攀登脚手架。
5.7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5.8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5.9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5.10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5.11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12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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