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docx
- 文档编号:11952332
- 上传时间:2023-04-16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15.06KB
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docx
《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
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对抗效力—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为研究对象
在动产抵押期间内,基于法律上的合法原因占有抵押物的无处分权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将导致法律关系上的何等变化;抵押权人可否依据抵押在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将以物权法第108条与担保法第43条及物权法第188条为基础,对其予以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举例以析之,甲以其所有的一套生产设备抵押于乙,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该设备交由丙保管,保管期间,丙将其卖于善意第三人丁且已交付。
从该案例来看,如依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那么在该案中的丁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但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该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就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因此本案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并且该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丁。
同一案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却如此大相径庭,令人惊讶。
二、物权法第108条的理解
本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所谓的善意取得效果是指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了物权的变动效力,即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人因其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该权利的取得并不是基于买卖等让与行为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故善意取得制度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动产所有权而言,其原权利上的限制原则也应消灭。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在动产上设置的除所有有权以外的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
依据本条规定,很多学者认为,只要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那么原有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他物权统归消灭。
对于该条文的合理性,笔者不敢苟同,因为该条文与下文将要论述的部分有很大出入,笔者认为,应明确该条文中的“原有权利”应排除以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动产 抵押 转让 对抗 效力 物权法第 一百 零八条 研究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