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常州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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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常州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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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常州市版
合同编号:
(二维码)
行政区域:
销售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O一七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买受人可凭合同编号查询合同签订与备案状态,网址:
2.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查询网址:
3.买受人在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售楼说明书》等相关信息,了解合同内容和商品房具体情况。
《售楼说明书》同样可在上述网站查询,同时出卖人应在售楼现场醒目处予以公示。
4.如商品房采用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售,且涉及交易资金托管的,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应与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5.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备案后,买受人可获得手机提示短信,并可按提示信息进行网上查询。
6.出卖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在预售时,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受市场供求、企业经营管理、政府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未来可能存在价格波动、延期交付、延期办证甚至停工的风险。
8.买受人在填写个人信息时,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便于及时获取合同备案和查询等相关提示信息。
9.买受人在支付预售购房价款时,应将房价款存入本合同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托管帐户。
说明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登记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是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住建部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而成。
2.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
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4.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重点关注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主条款的内容是否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合同第25条的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现房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及《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
永久性建筑。
6.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不动产登记:
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8.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成品房: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商品房。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通讯地址:
由E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由E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可多个)
【自然人】
姓名:
国籍/地区: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由E编: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证照类型【身份证】【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由E编:
手机号码:
【机构】(可多个)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由E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1条项目建设依据
1.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土地合同
编号为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
权证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为年月日。
1.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2条销售依据和方式
2.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销售依据为【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证】,证号
2.2该商品房销售方式为。
2.2.1以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预售,该预售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已达以
上,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为【】。
采取本方式预售的,出卖人、买受
人、第三方托管机构应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2.2.2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进行预售,该预售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已达以上,并
按规定出具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保证交付的履约担保银行为。
(银行履
约保函证明见附件一)
2.2.3采用非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非银行履约保函方式进行预售,该预售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已达以上。
2.2.4采用现房销售方式,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2.3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
为,帐号为。
第3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3.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3.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地上层,
地下层。
3.3该商品房的【施工编号】【公安编号】为;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房屋分层分户图见附件二)。
3.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实测】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
3.5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圭寸闭
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3.6该商品房为【毛坯房】【成品房】【】
第4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部
门: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可多个)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见附件三)
第5条出卖人对房屋权利状况的承诺
5.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5.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或者抵偿、转移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5.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5.4;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6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6.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小
写元)大写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6.2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6.2.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种)每平方米元,
总价款(小写元)大写元。
6.2.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种)每平方
米元,总价款(小写元)大写元。
6.2.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小写元)
大写元。
6.2.4按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小
写
元)大写
丿元。
第7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7.1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7.1.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
款。
7.1.2
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
价款,
首期商品房价款(
币种)(小写
元)大写
元,应当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
。
7.1.3
贷款方式付款
: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公转商】
【组合贷款】
【其他】。
买受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支付首期商品房价款(
币种)(小
写
元)大写
元,占全部商品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小写
「元)大写
元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同意,采取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实际发放的贷款资金将委托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实施托管,并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三方协议约定的房屋所属楼幢工程形象进度节点分期支付。
7.1.4其他方式:
。
7.2具体贷款办理手续按下列第种方式办理:
7.2.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日内,将申请发放贷款机构需由买受人提
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
7.2.2买受人自行办理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付款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申请发放贷款机构需由出卖
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7.3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未能获得发放贷款机构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发放贷款机构或出卖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以自有
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发放贷款机构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7.4.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4.2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7.4.3。
7.5因非归责于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发放贷款机构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
第8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8.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8.1.1和8.1.2不作累加)
8.1.1自逾期之日起日内,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8.1.2自逾期之日起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8.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
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炯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
之的违约金(该比率不低于8.1.1中的比率)。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7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8.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9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9.1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9.2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9.3
第10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10.1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10.2该商品房达到第9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
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10.3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9条约定的证明文件以及该商品房的使用
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两书)。
出卖人不出示满足第9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和两书
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和两书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11条处理。
10.4查验房屋
104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10.4.2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再行交付。
10.4.2.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10.4.2.2管道堵塞;
10.4.2.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0.4.2.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10.4.2.5;
10.4.2.6。
10.5查验该商品房后,出卖人按照约定条件进行交付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因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而修复的,不顺延约定的交付日期,并以交接单签署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因此导致交付逾期的,由出卖人按照第11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0.6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11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10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1.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1.1.1和11.1.2不作累加)。
11.1.1自逾期之日起日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8条第8.1.1项中的期限),
自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8条第
8.1.1项中的比率)。
11.1.2自逾期之日起超过日后(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1.1.1项中的期限相同),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
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该比例应不低于第8条第8.1.2项中的赔付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自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交付期限
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
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1.1项中的比率)。
11.2。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12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2.1根据第6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2.1.1建筑面积、套内2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商品房价款;
12.1.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寸,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内(含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
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2.1.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12.2根据第6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2.2.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商品房价款;
12.2.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鸠内(含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獅分的商品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鸠内(含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商品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2.3根据第6条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分层分户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2.4双方自行约定:
(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X100%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X100%)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13条规划变更
13.1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13.2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3.3买受人应当在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13.4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13.5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14条设计变更
14.1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
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4.1.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14.1.2供热、采暖方式;
14.1.3;
14.1.4。
14.2买受人应当在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14.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
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14.4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15条商品房质量
15.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5.1.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15.1.2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由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
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15.2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约定如下:
15.2.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5.2.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由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15.3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具体装饰
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
)
15.4室内空气质量和建筑隔声
15.4.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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