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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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课件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自治区域内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评价资质除外),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师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和未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并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资质证书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评价师分为一、二、三级,由国家人力资源部进行技能鉴定,并对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4.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新办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此项除外);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6.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7.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件;
8.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9.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10.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11.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2.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
1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
14.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15.包含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两套)。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
由申办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第八条要求,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完整的准备好申报资料。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一式两份;包含以上所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两套。
(二)盟市安监局审核上报材料。
申请人将上述准备材料按照下列工作程序上报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申报材料后1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申办乙级资质的综合审查意见。
不同意上报必须向申请人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三)自治区安监局登记受理。
自治区安监局接到盟市安监局审核报告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即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正式反馈给所在盟市安监局及申报机构。
(四)自治区安监局审批。
(1)形式审查:
自治区安监决定受理后对机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形审结论。
同时将申报材料分送机关各处室进行审查,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承办处室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承办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各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出具形审报告。
(2)现场审查:
根据形审结果,认为需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的,安监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审查工作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后由现场审核小组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3)批准公示:
自治区安监局承办处室将形审资料、处室审核资料、现场审核资料,综合整理提出审核意见。
同意赋予资质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4)批准公告。
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承办处室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颁发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如有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分管领导批准。
可以赋予资质的,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并进行公告;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5)乙级资质备案。
对已颁发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自颁发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安监总局报送备案材料。
(6)建立安全评价资质许可档案。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审核、审批过程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得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一条已取得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三年,符合国家有关申请甲级资质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乙级资质即行注销。
第十二条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自治区安监局定期在网上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师名单,及时在网上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年度机构考核年审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节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变更
第十七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或增加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或增加。
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九条办理。
申请增加乙级资质评价业务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与增加业务范围相关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知识背景(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复印件;
3.与开展资质业务相关的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与获得资质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业务范围调整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2、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4、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变更登记表》;
3、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细则规定从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和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实行定期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上旬,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师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三节区外甲级评价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拟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报告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情况简介。
第二十三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拟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于本年度5月份上报申请备案材料,经自治区安监局对备案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在网上给予公告。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评价机构。
第二十四条区内、外评价机构,拟在自治区域内非注册地开展评价活动的,应在开展业务的盟市安监局进行项目备案,并接受当地安监局的监督。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安监局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年度审查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时间定在每年11月份进行。
年度考核采用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年度考核时,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审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5)(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考核期前一个星期);
(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附件4)(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考核期前一个星期);
(四)《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附件3)(统计报表截止时间为考核期前一个星期);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安监局在接到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业绩表后,按地区分类,将该机构在盟市开展的安全评价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表2),送各盟市安监局征求意见。
请各盟市安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表2)中的内容,如实填写该评价机构在项目评价过程中的表现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
盟市反馈意见将作为对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每季后5日前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总局。
自治区安监局将各机构统计报表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对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机构技术能力、诚信情况、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年度考核划分为鼓励发展、规范发展和限制发展三个类别进行,并将考核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鼓励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将为机构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机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的作用,并给予通报表彰。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规范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要严格监管,对机构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促使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年度考核中,属于限制发展的机构,自治区安监局将给予“黄牌警告”并全区进行通报;对于机构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区内甲级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进行。
自治区安监局在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对区内甲级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国家安监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核结束后按规定将考核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三十条区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备案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每年11月份,将《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业绩表》(附件4)及机构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安监局根据机构上报的《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项目,按地区进行分类后,连同《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表》(附件2)一并送开展业务项目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盟市安监局按《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附表2)中内容,如实填写意见并及时反馈自治区安监局,作为区外甲级机构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年度考核资料。
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无异议的机构,将在网上公告并予年度备案,可继续在我区开展评价工作;对于存在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经核实后,告知该机构不予年度备案,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第四章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评价报告过程控制,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
承担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自治区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等。
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评价项目合同后,应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业绩表》(附件4)交与被评价单位。
在安全评价项目完成后,由被评价单位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业绩表》(附件4)交由评价机构也可直接寄送自治区安监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每年要至少一次对本单位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按照可控版本的程序要求,新版本应当由法人代表签字颁布实行。
第三十六条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两年未开展相应业务工作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要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评价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评价工作质量。
要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应当对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建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具有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年内只能登记变更一次。
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要积极参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安全评价水平。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监局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在非注册地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时,要到当地盟市安监局进行项目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治区安监局进行调查取证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告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进行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予以曝光。
第四十二条盟市安监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违法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对于甲级机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安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的规定,上报国家总局进行处理;对乙级机构违法违纪行为自治区安监局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也可委托盟市安监局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安监局受理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于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自治区安监局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审申请表》
2.《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审查表》
3.《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
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5.《年度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
6.《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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